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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96598673629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於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也不予受理,屬於個人經濟糾紛,只能民事調解。 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的,法律並不禁止,這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以金錢的交付為準。給不給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情形。

    當然索要分手費有時候會演變成敲詐勒索犯罪,所以確定索要分手費是否為敲詐,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知:

    1、敲詐行為是一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情侶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對方要補償自己,並非無故索要財物;

    2、敲詐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情侶之間索要分手費往往會鬧僵,索要一方說出一些氣話也所難免,例如說你不給分手費,我就怎樣怎樣之類的話語。但也不能簡單的認為這樣就是敲詐了,因為敲詐還有金額的規定如果金額過大或者涉及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涉嫌敲詐的可能;

    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的,並且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總結:索要分手費可以透過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進行協商,但切莫採取非法手段進行索要,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對於夫妻由於離婚而約定的分手費,法律一般支援;對於同居、戀愛終止而約定的分手費,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認為“分手費”的約定有悖法律,一般認為無效;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分手費”約定,結合各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以及各地法院系統的認識不一,在目前沒有明確司 法解釋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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