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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設立郡縣制作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後的2000多年裡,縣級組織相對穩定,縣以上地方政權變化多多,先後經歷了郡縣制(秦漢),州制(魏晉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長官的稱謂更是複雜多變,以下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秦朝(郡縣制)

    秦統一後,除京師以外,將全國分為36郡,即:隴西、北地、上郡、漢中、蜀郡、巴郡、邯鄲、鉅鹿、太原、上黨、雁門、代郡、雲中、河東、東郡、碭郡、三川、潁川、南郡、黔中、南陽、長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東海、會稽、齊郡、琅邪、廣陽、漁陽、上谷、右北平、遼西、遼東;後又增設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師長官稱內史。

    郡為地方最高一級政權,各郡設守、尉、監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務;郡尉(都尉)主管軍事;郡監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監察機構。

    縣為國家地方政權的基層組織,主官是縣令或縣長(“萬戶以上為令,不及萬戶為長”),縣令以下設有縣尉、縣丞。縣下有鄉、裡。

    二、漢朝(郡縣制)

    (一)地方政權主體——郡縣制。

    漢初各郡主官稱郡守,後改為太守,負責戶口、耕地、財政、治安、學校、風俗等;太守以下設都尉,負責軍事。

    西漢時有縣1587,東漢有縣1180。縣主官稱縣令,下設丞、尉。縣以下有鄉、亭、裡。

    (二)諸侯國

    西漢分封諸侯國,形成郡國並行體制。諸侯國君稱“王”,設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職,可管轄郡縣。

    (三)州

    公元前106年,漢武帝設定13州,即冀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幷州(治所現太原)、益州(四川)、涼州(治所現武威)、青州(治所臨淄)、交趾州(漢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內蒙古杭錦旗北),州設刺史;京都都地區設司隸州(治所洛陽)。

    東漢時廢朔方歸入幷州,改交趾為交州,刺史改為州牧。東漢中平五年(188年),“州”開始成為一級行政區實體。東漢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據一方的諸侯。

    三、三國時期(州制)

    地方行政區分州、郡、縣三級(至隋朝相同)。州為最高的行政區劃單位。三國時共有州17(其中荊、揚各有二州),郡167,縣1206。

    曹魏置有司隸、豫、兗、青、徐、雍、涼、冀、並、幽、荊(漢荊州北部)、揚(漢揚州北部)12州,領郡101、縣731。

    孫吳佔有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荊、揚、交、廣4州,領郡44、縣337。

    蜀漢佔有今四川和陝西漢中盆地,僅置益州一州,領郡22、縣138。

    四、西晉(州制)

    為州制最完善的階段,共有21州。由原益州分出今陝西西南部和四川東部置梁州,分出今雲南為寧州,從荊、揚兩州分出今福建、江西為江州,自荊、廣兩州分出今湖南東部、東南部和廣東東北部置湘州,從雍州分出秦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

    五、東晉南北朝(州制)

    全國亂置州、郡,州郡縣三級制,相當一部分名存實亡。

    六、隋朝(州縣制)

    隋初,仍沿用州郡縣三級制,共有州241,郡680,縣1524。

    公元583年,罷郡為州,以州統縣,建起了州縣兩級建制,共有190州,1255縣。縣下為鄉、裡。

    從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沿革史看,隋朝是處於從州制時期到道制時期的過渡階段。

    七、唐朝(道制)

    唐代行政區劃基本上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的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10道: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和嶺南;每道置採訪使,監督地方政務,屬監察區。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變15道,山南分置為東、西二道,關內道長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漸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機構。唐中後期,採訪使改為觀察使(或節度使),節度使又稱“藩鎮”,節度使的屬官有行軍司馬、判官、支使等,節度使在唐朝後期實際取代了道。

    道(節度使)轄府、州。州為唐初李淵統一中國後,沿襲隋朝而來,州、郡兩名曾經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稱刺史,置別駕、長史、司馬為上佐,並有司錄、功、倉、戶、兵、法、士等諸曹參軍事。唐朝還設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護府三類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興德府(原華州)、鳳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興唐府(原陝州)、河中府(原蒲州)、興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幷州)、江陵府 (原荊州),府設府尹、少尹等官。內地重要地區置都督府。少數民族地區設定了安西(管轄天山以南直至蔥嶺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轄外蒙古和俄羅斯境)、單于(轄內蒙)、安東(轄東北)、安南(治所現越南河內)、北庭(管轄天山以北)六個都護府,都護府以本族首領為都督或刺史,可世襲。

    府、州下領縣。貞觀十三年(639年),10道統領府、州358,縣1551;開元末年(740年),15道統領府、州328,縣1573。縣分京(赤)、畿、望、界四等。縣主官稱縣令,職掌勸課農桑、徵督賦稅、編制戶籍、躬親獄訟等;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錄事等。縣下為鄉、裡,“百戶為裡,五里為鄉”。

    八、宋朝(路制)

    宋朝鑑於唐藩鎮割據的慘痛教訓,取消了節度使的設定,將唐之“道”改為“路”,實行了路、府(州)、縣三級建制。

    宋太宗初設15路,後增至23路,即:京西路(後分為南、北兩路)、京東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河北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河東路、陝西路(後分為永興軍、秦風兩路)、淮南路(後分為東、西兩路)、江南路(後分為江南東路、江南西路)、兩浙路、福建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四川路和峽西路(兩路後分為後分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南宋半壁江山分成16路。一路之內,設帥、漕、憲、倉四司:帥司即安撫使,掌兵民事務;漕司即轉運使,掌財賦;憲司即提刑按察使,掌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使,掌救恤;四司皆為中央派駐地方監督各州府政務的官員。北宋還設有4個京府:東京(開封)、南京(應天,今河南商丘)、西京(洛陽)、北京(大名),主官為府尹。

    宋代路下為府、州、軍、監,正規建制是州。府雖與州同級,但地位要略高於州;軍設於軍事要衝地帶;監設於礦區,經營礦冶、鑄錢、牧馬、製鹽等。主官名稱分別是知府、知州、知軍、知監。

    縣有望、緊、上、中、下之分,以京朝官任縣令者稱知縣,以選人任縣官者稱縣令。知縣、縣令下有縣丞、主簿、縣尉。

    九、元朝(行省制)

    自元代開始,中國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單位為行省(簡稱為省),歷經元、明、清三代。

    元英宗至治年間,全國劃分為12個一級行政區,即1箇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嶺北、遼陽、陝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雲南、四川、甘肅、徵東(即高麗國)。各行省設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略同於宋,行省下轄路,路領府、州,府、州轄縣。但也有不轄縣的路、府、州;不隸於路的府、州,而直隸於行省。直隸於行省的府、州稱為直隸府、直隸州;隸於路的府、州,稱為散府、散州。

    各路設總管府,置達魯花赤、總管等職,其下設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以及經歷、智事、照磨等。各府設達魯花赤、知府或府尹,下設同知、判官、推官等。州也設達魯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縣設達魯花赤、縣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職。縣下設鄉都、村社、裡甲。

    十、明朝(行省制)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行省制度,設布政使司為最大的行政區劃,其性質仍同行省。除北京、南京以外,全國計有13布政使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俗稱13省。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民政事務;同時又設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都指揮使掌軍事,合稱“三司”。明朝中葉以後,原來向地方臨時派遣的督、撫逐漸轉變為地方常設機構,總督和巡撫漸變為地方行政長官。

    布政使下設府、縣兩級。府的主官是知府。明朝也有州,但基本不算一級地方行政機構,有的地位相當於府,有的相當於縣;州官是知州,下有同知、判官等。縣主官為縣令,下有縣丞、主簿、典史等。縣以下有裡甲(後演變為保甲)

    十一、清朝(行省制)

    清朝設省、道、府、縣四級建制。

    清初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隸為直隸,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康熙初改布政使司為省,又分湖廣為湖南、湖北兩省,分江南為江蘇、安徽兩省,分陝西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為18省;另在邊疆設有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臺(外蒙古)、伊犁、西藏、西寧、內蒙古盟旗8個政區。清光緒時置新疆省、臺灣省,改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為省,加上內地18省共為23省,為中國現代省的政區劃分奠定了基礎。清朝以巡撫為一省主官。

    另外巡撫之上,還有總督為地方級別最高官員,由總督轄兩省或三省事務。清有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計8個總督。

    省以下的各級行政區劃單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轄府和直隸州(廳),置知府,由同知、通判佐專門事務。

    府下領散州(廳)和縣。州設知州,廳以同知或通判為長官。縣主官為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其下有吏戶禮兵刑工六房。縣下為裡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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