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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454小腦斧

    身體殘缺不可以當兵。

    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一條 身長、體重不低於下列標準合格:

    (一)男性: 陸勤、潛艇、水面艦艇人員(含海軍陸戰隊員,以下各條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員,身長162釐米(坦克乘員不超過175釐米),體重50千克。 潛水員,身長168釐米(不超過185釐米),體重54千克。 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陸勤人員身長可放寬至15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

    (二)女性: 身長158釐米,體重45千克。

    (三)過於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三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第四條 顱骨缺損、骨折、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輕度胸廓畸形(潛水員除外);可自行矯正的輕度脊柱側彎、駝背。 (二)單純性骨折,治癒一年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

    (三)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陸勤人員合格。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釐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釐米(空降兵超過4釐米),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合格。

    第八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不合格。

    第九條 有胸、腹腔手術史,疝,脫肛,肛痿,陳舊性肛裂,環狀痔,混合痔(直徑大於0.5釐米或超過二個),經常發炎、出血的內外痔,不合格。 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各類人員合格。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不大於健側睪丸),睪丸鞘膜積液(包括睪丸在內部不大於健側睪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積液,手術治癒後一年以上無復發、無後遺症。

    (三)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睪小結節(不超過二個,直徑小於0.5釐米)。 第十一條 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溼疹,,慢性尋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面板病,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輕度腋臭(潛艇、水面艦艇人員、潛水員、坦克乘員除外)。

    (二) 侷限性神經性皮炎(直徑不超過3釐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風(著夏裝 非裸露部位)、花斑癬、股癬,輕度手(足)癬、指(趾)癬、凍瘡。 第十二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第十三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合格。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臥位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經改變體位反覆聽診確係生理性,合格。 (二)偶發的期前收縮,一分鐘不超過三次,確無心臟病變者。

    (三)心率每分鐘56至110次之間。 潛水員、空降兵和補入高原地區的新兵,上述三項從嚴掌握。

    第十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鈣化點,數量在3個以下,直徑不超過0.5釐米,密度高,邊緣清晰,周圍無浸潤現象。

    (二)肺紋理增強不超過中帶、數量少、纖細、分佈均勻、無扭曲變形。

    第十六條 胃、十二指腸、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腹部包塊,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1.5釐米(劍突下不超過3釐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叩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釐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四)肝、脾同時觸及,符合上述(一)、(三)兩項,陸勤人員、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單位以上或賴氏法40單位以上。

    (二)谷丙轉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單位以上或賴氏法25單位以上,並伴有麝香草酚濁度試驗超過6單位或硫酸鋅濁度試驗超過12單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動血凝法滴度大於1:16。

    第十八條 泌尿、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合格, 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治癒兩年以上無後遺症,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合格。

    第二十條 有癲癇病、精神病、夢遊、暈劂史及神經官能症、智力低下、遺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一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口吃,不合格。

    輕度口吃(一句話中有兩個字重複兩次),除潛艇人員、潛水員、坦克乘員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條 嗅覺喪失,不合格。

    嗅覺遲鈍,各類人員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條 聽力,每側耳語低於5米,不合格。

    一側耳語5米、它側不低於3米,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五條 眩暈症,重度暈車、暈船,不合格。

    輕度暈車、暈船,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六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廓、外耳道溼疹,耳黴菌病,不合格。

    輕度耳黴菌病,陸勤人員合格。

    第二十七條: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內陷,鼓膜粘連、萎縮、瘢痕、石灰沉著,陸勤、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合格。

    鼓膜輕度內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著不超過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氣壓功能及鼓膜活動良好,潛艇人員、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條 鼻畸形,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樣變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響副鼻竇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膿性分泌物,輕度萎縮性鼻炎,陸勤人員、空降兵、坦克乘員合格。

    第二十九條 慢性扁桃體炎,影響吞嚥、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條 視力,低於下列標準不合格:

    (一)陸勤人員:右眼裸眼視力4.9,左眼裸眼視力4.8。

    (二)潛艇、水面艦艇人員、潛水員、空降兵、坦克乘員每一眼裸眼視5.0。

    高中、職業高中、中專畢業生視力可放寬至4.9。

    第三十一條 色覺異常,不合格。

    能夠識別紅、綠、黃、藍、紫各單色者,陸勤人員合格。

    第三十二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狀胬肉,深入角膜不超過2毫米,陸勤學員合格。

    第三十三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內,陸勤學員合格。

    第三十四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合格。

    不影響視力的角膜雲翳,各類人員合格。

    第三十五條 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數散在的晶狀體小混濁點,各類人員合格。

    第三十六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二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切牙、尖牙、雙尖牙缺損,超咬合超過0.5釐米,開咬合超過0.3釐米,深複合超過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齊,輕度牙周病,潛艇人員、潛水員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上下兩側三、四齒咬合相距0.3釐米以內。

    (二)切牙缺失一個固定義齒修復後功能良好。

    (三)個別切牙牙列不齊或重疊。

    (四)不影響咬合的上頜側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腫,不合格。

    第三十九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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