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是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見病症:
心臟、血管系統疾病
(1)嚴重風溼性瓣膜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種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無症狀冠心病或者症狀輕微的心臟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病態竇房結綜合證、第II度II型及第III度房室傳導阻滯、第I度及第II度I型房室傳導阻滯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雙支或三支阻滯、瀰漫性心室內傳導阻滯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裝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內病情穩定者,可允許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3)反覆發作性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心房顫動,頻發室性早搏呈二、三聯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種型別室性心動過速,預激綜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動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綜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雖有房顫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發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能夠排除隱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4)心臟粘液瘤、動脈瘤、血栓性動脈炎、嚴重的動靜脈瘻、嚴重下肢靜脈曲張合併面板潰瘍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動脈炎、下肢深靜脈血栓經治療1年以上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下肢靜脈曲張無明顯症狀者,不受限制。
呼吸系統疾病
支氣管哮喘反覆發作、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及各種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氣管哮喘發作少於2次/年、支氣管擴張近2年內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況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自發性氣胸近2年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消化系統疾病
(1)消化道潰瘍合併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償期或肝硬化合並食道靜脈曲張,膽囊炎、膽石症並反覆發生膽絞痛、急慢性胰腺炎,腸梗阻、腸粘連伴有明顯症狀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腸粘連無明顯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消化道潰瘍、膽囊炎、膽石症、腸梗阻治癒後2年內未出現任何症狀者,不受限制。
(2)肝移植、消化道造瘻及其他消化系統嚴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泌尿系統疾病
(1)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腎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治癒後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治癒5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前列腺肥大合併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併尿路梗阻治癒後1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3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3)尿路結石並反覆發生腎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結石治癒半年內未復發者以及腎結石無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尿路結石治癒1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4)腎移植、膀胱造瘻及其他嚴重泌尿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腎移植穩定,5年內未出現排異反應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5)尿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規恢復正常或者1年內無變化者,不受限制。
血液系統疾病
(1)各種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貧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輕度貧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癒後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3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血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規恢復正常或者1年內無變化者,不受限制。
內分泌代謝系統疾病
(1)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減退,且使用藥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癒後1年內未復發或者口服藥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2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嚴重併發症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島素控制者僅限於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備冷藏冰箱,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糖尿病可透過口服藥物控制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糖尿病可透過飲食、運動控制者,不受限制。
(3)其他嚴重內分泌疾病,影響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
神經系統疾病
癲癇,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短暫腦缺血發作,偏頭痛、叢集性頭痛、三叉神經痛,及各種引起智力或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經治療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精神系統疾病
(1)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抑鬱症、焦慮症以及其他各種型別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藥物性依賴或持續性濫用藥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停藥後,1年內症狀無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有確切證據表明停止濫用藥物3年內無症狀復發者,不受限制。
(3)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後,1年內無戒酒症狀發作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有確切證據表明戒酒後3年內無戒酒症狀發作者,不受限制。
惡性腫瘤
惡性腫瘤未治癒者禁止上船工作;惡性腫瘤治癒後2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徵象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5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徵象者,不受限制。
運動系統疾病
(1)各類嚴重骨關節炎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藥物能控制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經治療症狀輕微,在無藥物控制狀態下能從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
(2)嚴重骨質疏鬆症者禁止上船工作。
(3)椎管狹窄伴有嚴重症狀者禁止上船工作;症狀輕微,且透過口服藥物能夠控制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4)引起肌力下降小於等於四級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5)習慣性關節脫位者禁止上船工作。
(6)脊椎手術後脊柱不穩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癒合後雖有內固定,但無症狀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7)引起肢體平衡、協調障礙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耳、鼻、喉疾病
(1)外耳道閉鎖、慢性非良性化膿性中耳炎及其他難以治癒的耳病,影響聽力者禁止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口服藥能夠控制,且聽力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患有嚴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腫瘤、鼻畸形等者禁止上船工作。
(3)患有難以治癒影響吞嚥、發聲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4)嚴重影響咀嚼功能和語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眼科疾病
(1)瞳孔變形、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眼內肌運動障礙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
(2)青光眼、白內障和脈絡膜、視網膜、視神經性疾病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視覺恢復到本標準水平,且船上工作不會導致病情惡化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瞭望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白內障治癒者不受限制。
其他
(1)妊娠7個月以上或異常妊娠者禁止上船工作;正常妊娠7個月以內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
(2)卵巢輸卵管良性腫瘤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3)嚴重的語言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
(4)嚴重的胸廓畸形者禁止上船工作。
(5)疝氣有嵌頓危險者禁止上船工作。
(6)硬皮病、嚴重銀屑病、紅皮病、膿皰瘡者禁止上船工作。
(7)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其他結締組織疾病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
(8)所有未在本附錄提及的病症在沒有確診之前或者進行充分有效治療之前,暫時不適宜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症已引起不可恢復的損傷,且達不到本標準要求的,應禁止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症在惡劣環境下,極易導致進一步損害,應禁止上船工作或者限制在沿海、內河或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這些是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見病症:
心臟、血管系統疾病
(1)嚴重風溼性瓣膜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種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無症狀冠心病或者症狀輕微的心臟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病態竇房結綜合證、第II度II型及第III度房室傳導阻滯、第I度及第II度I型房室傳導阻滯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雙支或三支阻滯、瀰漫性心室內傳導阻滯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裝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內病情穩定者,可允許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3)反覆發作性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房撲動、心房顫動,頻發室性早搏呈二、三聯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種型別室性心動過速,預激綜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動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綜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雖有房顫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發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能夠排除隱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4)心臟粘液瘤、動脈瘤、血栓性動脈炎、嚴重的動靜脈瘻、嚴重下肢靜脈曲張合併面板潰瘍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動脈炎、下肢深靜脈血栓經治療1年以上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下肢靜脈曲張無明顯症狀者,不受限制。
呼吸系統疾病
支氣管哮喘反覆發作、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及各種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氣管哮喘發作少於2次/年、支氣管擴張近2年內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況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自發性氣胸近2年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消化系統疾病
(1)消化道潰瘍合併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償期或肝硬化合並食道靜脈曲張,膽囊炎、膽石症並反覆發生膽絞痛、急慢性胰腺炎,腸梗阻、腸粘連伴有明顯症狀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腸粘連無明顯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消化道潰瘍、膽囊炎、膽石症、腸梗阻治癒後2年內未出現任何症狀者,不受限制。
(2)肝移植、消化道造瘻及其他消化系統嚴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泌尿系統疾病
(1)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腎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治癒後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徵治癒5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前列腺肥大合併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併尿路梗阻治癒後1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3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3)尿路結石並反覆發生腎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結石治癒半年內未復發者以及腎結石無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尿路結石治癒1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4)腎移植、膀胱造瘻及其他嚴重泌尿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腎移植穩定,5年內未出現排異反應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5)尿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規恢復正常或者1年內無變化者,不受限制。
血液系統疾病
(1)各種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貧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輕度貧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癒後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3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血常規輕度異常,經醫學檢查未能發現隱患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規恢復正常或者1年內無變化者,不受限制。
內分泌代謝系統疾病
(1)甲狀腺機能亢進或減退,且使用藥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癒後1年內未復發或者口服藥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2年內未復發者,不受限制。
(2)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嚴重併發症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島素控制者僅限於在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備冷藏冰箱,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糖尿病可透過口服藥物控制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糖尿病可透過飲食、運動控制者,不受限制。
(3)其他嚴重內分泌疾病,影響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
神經系統疾病
癲癇,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短暫腦缺血發作,偏頭痛、叢集性頭痛、三叉神經痛,及各種引起智力或肢體活動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經治療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精神系統疾病
(1)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抑鬱症、焦慮症以及其他各種型別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2年內未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藥物性依賴或持續性濫用藥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停藥後,1年內症狀無復發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有確切證據表明停止濫用藥物3年內無症狀復發者,不受限制。
(3)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後,1年內無戒酒症狀發作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擔任船長職務和履行值班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有確切證據表明戒酒後3年內無戒酒症狀發作者,不受限制。
惡性腫瘤
惡性腫瘤未治癒者禁止上船工作;惡性腫瘤治癒後2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徵象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5年內各種檢查未發現復發徵象者,不受限制。
運動系統疾病
(1)各類嚴重骨關節炎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藥物能控制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經治療症狀輕微,在無藥物控制狀態下能從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
(2)嚴重骨質疏鬆症者禁止上船工作。
(3)椎管狹窄伴有嚴重症狀者禁止上船工作;症狀輕微,且透過口服藥物能夠控制症狀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4)引起肌力下降小於等於四級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5)習慣性關節脫位者禁止上船工作。
(6)脊椎手術後脊柱不穩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癒合後雖有內固定,但無症狀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7)引起肢體平衡、協調障礙的各種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耳、鼻、喉疾病
(1)外耳道閉鎖、慢性非良性化膿性中耳炎及其他難以治癒的耳病,影響聽力者禁止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口服藥能夠控制,且聽力正常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2)患有嚴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腫瘤、鼻畸形等者禁止上船工作。
(3)患有難以治癒影響吞嚥、發聲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4)嚴重影響咀嚼功能和語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眼科疾病
(1)瞳孔變形、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眼內肌運動障礙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
(2)青光眼、白內障和脈絡膜、視網膜、視神經性疾病嚴重影響視覺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經治療視覺恢復到本標準水平,且船上工作不會導致病情惡化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瞭望職責,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白內障治癒者不受限制。
其他
(1)妊娠7個月以上或異常妊娠者禁止上船工作;正常妊娠7個月以內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
(2)卵巢輸卵管良性腫瘤者可允許在沿海、內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3)嚴重的語言障礙者禁止上船工作。
(4)嚴重的胸廓畸形者禁止上船工作。
(5)疝氣有嵌頓危險者禁止上船工作。
(6)硬皮病、嚴重銀屑病、紅皮病、膿皰瘡者禁止上船工作。
(7)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其他結締組織疾病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
(8)所有未在本附錄提及的病症在沒有確診之前或者進行充分有效治療之前,暫時不適宜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症已引起不可恢復的損傷,且達不到本標準要求的,應禁止上船工作;若此類病症在惡劣環境下,極易導致進一步損害,應禁止上船工作或者限制在沿海、內河或港內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