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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情諾維奇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物件,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物件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卹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卹費開支渠道解決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工作人員因公(工)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待遇按《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發給。  (二)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五年死亡的,其遺屬居住在海口市、三亞市(居住地以戶口為準,下同)的,每人每月補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內外大、中、小城鎮的,每人每月補助80元;居住在農村的(含市、縣郊區),每人每月補助70元;對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後,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員)每人每月增加補助20元;對身邊無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5元。同時具備兩項以上增加補助條件的,按最高一項增加補助。  對於參加工作不滿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遺屬不實行定期補助,如遇有特殊困難,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調整  (一)從一九九五年開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在這次調整的基礎上,按遺屬所在市、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20%,每年七月一日由審批機關調整一次。  (二)一九九五年以後工作人員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所在市、縣同年度同類人員調整後的標準核發。  三、核定遺屬定期補助費的原則  (一)遺屬月定期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基本工資(機關工作人員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原地區工資補貼之和計算,工勤人員按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獎金(活工資)、原地區工資補貼之和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津貼(活工資)、教齡護齡、原地區工資補助之和計算)。  (二)死者生前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原則上由其兄弟姐妹供養,如兄弟姐妹供養有困難,可按兄弟姐妹人數平均計算分擔。  (三)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資收入或是農村主要勞動力的,應負擔一個子女的生活費,僅有一個子女的則不負擔。  (四)離、退休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的補助標準均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凡一九八0年二月以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定期補助範圍。  (六)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可按上述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助標準執行,月補助總額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的,酌予照發。原沒有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不得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後至本通知下達前已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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