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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點歷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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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霄璐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於《尚書·舜典》:“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後世一般指對於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於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宣帝(公元前74~前49在位)有感於當時刑罰之濫,便下詔令郡國每年把因被笞掠、飢寒以及疾病而死於獄中的囚犯的姓名、籍貫、爵級報上,以便作為考察獄吏功過的標準之一。東漢和帝永元 (公元89~104)年間也下詔,給在郡國及中央官府中服役的刑徒,年老、幼小刑徒,以及女刑徒,各減刑期一半;在3個月之內滿刑的,即行釋放。《晉令》規定,監獄房舍應完好牢固,草蓐要厚實;家人送來飯食,要為之遞送;離家遠無人送飯食的,官府給飯食費用,由獄卒給做飯。另外,衣服不夠的發給衣服,有病的給醫治服藥。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曾下詔:罪人未判決而死於獄中,無近親者,官府給衣衾棺櫝埋葬,不得曝露。南齊時郡縣獄囚有病,由獄卒給以湯藥,往往造成死亡,便規定了給病囚診治的具體辦法:獄囚有病,必須先申報到郡,由有關職司與醫者對診,遠縣准許家人探視,然後處治。唐律規定:凡是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廢疾者,流罪以下可以贖罪;八十以上,十歲以下以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等死罪的可以上請減免,一般的盜或傷人也可以贖罪;而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如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對於獄囚的憫恤,唐律也有規定:凡獄囚應該請領衣食、醫藥而不請領發給,以及該允許家人入監探視而不讓,應脫去枷鎖杻而不予脫去的,主管人員要受杖責六十,因此而致犯人死亡的,處徒刑一年;減竊囚犯食糧,笞責五十,因此而致犯人死亡的,處絞刑。對於犯罪官員,則更為優恤:獄居內五品以上每月沐浴一次,熱天給漿飲,病時給醫藥,病重的脫去械鎖,允許家人1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入侍。據《宋史·刑法志》載,宋開寶二年(969)五月,太祖以暑氣方盛,想到監禁之苦,就下手詔,命兩京與諸州官府,派長吏和督獄掾對監獄5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家貧不能供養的,給飲食,有病的給醫藥,輕罪即時判決發遣,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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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制度”,是古代一種特殊的制度。恤刑一詞,最早出自 《尚書·舜典》:
“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從字面上來看,就是為了減免刑罰,而在施刑的時候,要多加體恤的意思。恤刑制度,從建立開始,一直延續到明清。在各個朝代,都有其特殊的影響。君王以民為本,在刑法上多加考量,也能從側面感受到古代人民的生活質量。今天,我們來聊聊恤刑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恤刑制度的起源恤刑制度產生的背景,是在西周滅掉殷商之後。古代的封建社會,君王如何讓自己的地位,名正言順呢?大多透過“君權神授”的封建思想,以鬼神之說來增強臣民們的奴役性,來鞏固統治者至高無上的地位。這點,原本是封建迷信,卻在後代歷史中,延續了幾千年。而商紂王驕奢淫逸,百姓苦不堪言。西周推翻商朝,表面上是推翻暴政,但其實的名頭,是因為紂王德行不夠配他的地位。因此有人推翻其政權,是為了順應“天命”。
而西周成功推翻殷商,之後,建立起了新的政權。在治理國家上,仍然遵循“君權神授”、“天命所歸”的思想。當時有一句話叫做“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這句話,西周時期的主要治國思想。在《尚書·康誥》中記載:
“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和上面那句話不謀而合。提倡的都是,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是要有優異的品德來相匹配的。治理國家和臣民的方面,要多謝德行,少些刑罰。百姓安居樂業,國家自然昌盛繁榮。這就是恤刑制度的起源。西周時期,提出這一思想,從表面來看,是百姓的福利,從深層次來講,這一措施,極大程度體現了人道主義的思想,鞏固了君王的統治地位。
恤刑制度的發展與演變西周滅亡之後,恤刑制度在古代繼續沿襲了千百年。從春秋戰國到秦朝,粗糙地可以看做是一個發展階段。這一大時期,是各種學術迸發異彩的階段。其中較為出名的是以孔子的儒家、韓非子的法家、還有墨子為代表的墨家。他們的主張,也是那一時代,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縮影。以法家為代表,自然是嚴肅法律,希望以嚴苛的刑罰,來達到國家上下莫不違法的狀態。而這一思想,顯然是與恤刑制度是相違背的。這裡我想提到一個人,就是商鞅。他曾經提倡過一場變法,就是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商鞅變法”。
商鞅變法的確加強了國家的軍事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中央集權。但是變法的另一面,就是對百姓的刑罰加大,一旦犯法,百姓苦不堪言,所謂的“連坐之罰”,就是商鞅提出來的。而更加諷刺的是,商鞅最後也死於“車裂”,認識他的人也被他提出的刑罰,而連坐。秦朝時期的暴力刑罰,大多都在此有所參考。而這樣的做法並不人道,因此暴秦被推翻,只用了不到3年。而孔子當年周遊列國,不僅各處遊學,更是宣傳自己仁愛的思想,與恤刑制度不謀而合,這在漢朝的制度上,有明顯的體現。
漢朝時期,有一個特點,就是漢武帝聽取了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也因此,儒家思想,在漢朝時期,得到了大力提倡。很多關於恤刑制度的改革與演變,其實就是從漢朝開始的。《漢書》記載:
聯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羅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漢書》中還記載:
“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整個大漢王朝,從漢景帝開始,對待上了歲數的罪犯、亦或是牢獄中的婦女兒童,都有從輕處罰的決策。而這不僅僅是恤刑制度的改革,更是順應了孔子的儒家思想。孔子的思想,是以“仁愛”為主,講究寬己待人與克己復禮。他提出的“不教而誅是為虐”,也與佛家普度眾生的揭語大為相似。《禮記.曲禮》中也有相似的規定:
“七年日悼, 八十、九十日耄。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都是以儒家思想為治國根本,寬己待人,減輕刑罰,來實現大同,讓百姓不用生活在恐怖之中,這也是恤刑制度的根本要義。
恤刑制度,發展到唐朝,迎來又一次大力度的扶持。君主如何治國,主要體現在君主過往的經歷上。而唐高祖李淵,推翻隋朝政權,與漢高祖劉邦一樣。是親身體會到,暴政與驕奢淫逸,帶給百姓的痛苦。也深知,只有愛民如子,以仁愛的態度來治國,才能讓國家萬世昌盛。因此,從李淵到後來的唐太宗李世民,對恤刑制度,都是大力認可的。並在之前的制度上,加以改革,提出了很多更利於百姓的條例。比如《唐律》中第三十條規定: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歲以下及惡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唐朝法律規定,以75歲以上作為老年人的標準,以15歲以下作為幼兒的標準。只要到達標準,犯得是一般罪行,就可以用錢來免除刑罰。這一恤刑制度的改進,無疑是既加強了對百姓的約束,也兼併了仁愛治國的思想。是唐朝的一大積極改進。
從宋朝開始,直到明清,對待恤刑制度大體都是沿襲了前朝的手段。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從宋朝開始,關注了對罪犯的疾病看管與治理。《宋史刑法志》中記載:
“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凡數疏決者。”每逢天氣炎熱或者嚴寒之際,皇帝都會對關在牢獄中的囚犯憂慮,天寒加衣服,天熱給予一定措施避暑,也是恤刑制度的一大體現。在明朝也有類似恤刑制度:
“無家屬者給實來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藥醫”。明清政策大致相同,規定:“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件”,極大改善了囚犯的牢獄生活。
如何評價恤刑制度?恤刑制度,看似是對罪犯的一種包容。實際上體現的君主的人道主義精神。以法治國,其結果大抵就是秦始皇那樣,在位37年,根本不可能實現萬世千秋的霸業。拋開自然因素,以仁愛治國的朝代,往往維持的時間要更長久一些。而百姓也會稱這種時代,為盛世。恤刑制度,總的來說,是對國家刑法的一種彌補。僅僅用嚴苛的刑法來管理國家,即便能短暫達到一定的效果。長此以往,百姓受壓迫時間一長,無疑又會聚眾而起,反而更加影響君王的地位。而恤刑制度的開創與改革,不僅安撫了民心,體現了君王仁愛寬廣的一面,給了罪犯極大的尊重,與重新做人的機會,更重要的一方面,是鞏固了自己的地位。所以,這一制度,在古代歷史上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另外,恤刑制度的短板也十分明顯。比如很多十惡不赦的人,殺人放火的人,不應該得到這份福利。古代的朝廷,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恤刑制度實行的時候,也有專門的應對方案。比如《明史》中規定:
自謀殺、故殺、鬥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餘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犯了死罪的罪犯、或者威脅到朝廷的人,不能享受恤刑政策,其他犯人,才會從輕處理。而在發放物件的時候,也有所注意。明英宗在正統年曾經下詔:
“ 贓罰敝衣並得分給囚犯穿著。”將贓物之中破爛的,送給情節較輕的囚犯,情節較重的排隊次之。以此來恤刑,如果用好的物件給囚犯,豈不是表示贊同他們犯法的行為,那也就失去恤刑的本來目的了。
總結:恤刑制度完善了古代的刑法,從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囚犯的生活質量。對朝廷律法也有所補充,一方面收攏了民心,一方面加強了國家管理力度。儘管有些實行的力度不大,但總的來說,這一制度的誕生,無疑是一項極為人道、合理的政策,體現了古代君王以民為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