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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79661992963

    《民法典》規定了整個民事活動中的所有原則,因此第三編合同編應應當遵循。

    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和旅行,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制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國家及法律儘可能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採取自願的原則。但是,合同絕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不是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國家應當予以干預。至於哪些要干預,怎麼幹預,都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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