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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四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9年報廢,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12年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10年報廢,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年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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