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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起源之神CHAOS

    要看是什麼樣的人呢,奴隸主殺死奴隸,什麼懲罰都不會有,努力殺死奴隸主,那可是大罪。奴隸主把奴隸主殺死了,賠償給對方几個奴隸就可以了!

  • 2 # Pengalte-Traditional

    古代奴隸社會的時候,奴隸主殺死奴隸是不會受到什麼懲罰的,到了封建社會,基本上就有殺人償命這個說法了,一般有砍頭,絞刑,五馬分屍,等等

  • 3 # 趣聞公社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諸謀殺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里;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

    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有兩個準則一直留在我們心中,一個就是殺了人就要抵命,第二個是欠了債就要賠錢,這個無可厚非。劉邦當年入了咸陽的時候,關內秩序非常的混亂,為了穩定亂局,他就發了一系列命令,其中有一條就是殺人者死。很明顯劉邦知道只有嚴令才能穩定亂局。古代這兩類人殺人是不判死刑的,十分的有人情味。根據古書《禮記·曲禮上》:“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耄與悼,雖有罪不加刑焉。”耄就是年滿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悼就是不滿七歲的小孩子,這兩類人只要不是大罪,就算是殺了人,將不會被判處死刑。但有一個附加條件,除了叛國罪。

    當然這個小孩也有年齡限制,十歲以下才算小孩。古人成熟的早,十二三歲的娃娃就要娶妻生子了,擱現在還在讀中學了。再者成熟的早,幹壞事的年齡也就早了,君不聞北齊琅琊王高儼12歲就已經權侵朝野。唐律規定10歲以下小孩可免死刑,其實都有點晚了,8歲小孩都能當縣太爺了。不過這也是儒家思想在作祟,儒家講究子不教父之過,小孩子犯錯了自然是父母的責任,懲罰小娃娃像什麼話。

    中國古代講究以情入法、以理入法、以儒入法、以禮入法,所以很多罪名在今天看起來很大,但卻不需要判處死刑,比如宋江和武松都屬於故意殺人,但是可以不判處死刑。有些罪名在今天看起來不是很大,甚至只是一個民事案件,但在古代確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比如毆打父母、祖父母。

  • 4 # 湖北皮十二

    看什麼情況誰殺了。戰場殺人就不用償命. 百姓殺貴族肯定得償... 高官貴族殺百姓就不一定了... 最高的償命記錄是元朝.一個漢民殺了個蒙古族王子。最後被誅12族...屠城.

  • 5 # 西理工的青年生活

    1.凌遲

    凌遲作為古代最慘無人道的刑罰,一刀一刀的在犯人身上割肉,直到把犯人肉割盡,才要命所以極其悽慘。

    2.斬首

    斬首歷史悠久,最早開始與秦朝,那時的斬首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斬首,而是斬腰 ,到了隋朝,才變為斬首,斬首的地點多選在菜市口,用來威懾民眾。在包公的故事中,陳世美就死於他的閘下。

    3.抽腸

    抽腸作為十大酷刑之一,令人聞風喪膽,從秦開始 抽腸用來懲罰犯人,傳說先把犯人剖腹,扔在荒郊野外,等待禿鷹來臨,只要被抽腸,犯人必死無疑。

    4.下毒

    下毒是很普通的刑罰方式,歷史上有皇帝甚至被毒死,而用來毒犯人更不在話下。

    5.烹煮

    烹煮就是把犯人投入裝有沸水的鍋中活活煮熟 歷史上秦國的惡晉就是被這樣處死,也是因為殺人。

    古代刑罰多種多樣,大多可以用來懲罰殺人的人,而以上幾種最為常見,但往往這些刑罰不會真的實行,為什麼?當然是金錢的誘惑了。

  • 6 # 香茗史館

    都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從古至今“殺人”都是刑罰之中的重刑,那麼古人犯了殺人罪之後,又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其實還要分情況,事因、結果、主從犯等都影響著最終的結果,我們以《大明律》為例,來看看古人殺人之後將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對殺人罪有著詳細的規定。

    謀殺

    1、致人身亡:主犯斬刑。從犯分兩種情況,一起動手的判絞刑;參與謀劃但沒有動手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2、傷而未死:主犯絞刑。從犯同樣分兩種情況,一起動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參與謀劃但未動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3、謀而未動:雖已謀劃,但還未曾商人的情況下,主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各杖一百。

    只有一個例外,如果因殺人而得財物的,不分首犯從犯,全部斬刑。

    謀殺制使或本管長官

    凡是殺死奉制命出使的官員,或百姓殺死本屬地的知府、知縣,或軍士殺死本管的指揮、千戶、百戶,或官吏殺死本部五品以上長官的。

    1、致人死亡:不論主犯從犯,全部斬刑。

    2、致人受傷:不論主犯從犯,全部絞刑。

    3、未造成傷亡:不論主犯從犯,全部杖一百,流放兩千裡。

    謀殺非本部長官,或百姓殺死本屬地知府、知縣以外官員,或官吏殺死本部六品以下長官者按謀殺罪論處。

    親屬之間謀殺的

    1、謀殺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五服以內尊長的:致人死亡的全部凌遲處死,致人受傷或未造成傷亡的全部斬刑;

    2、謀殺五服以外尊長的:致人死亡的全部斬刑,致人受傷的全部絞刑,未造成傷亡的杖一百,流放兩千裡。

    3、尊長謀殺小輩的:致人死亡的依據鬥毆條例內尊長殺小輩的論罪,致人受傷的依據故意殺人罪減一等,未造成傷亡的減二等。

    4、奴婢及僱工謀殺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內親屬的,與子孫謀殺長輩同罪。

    通姦殺人的

    凡是妻妾與人通姦的,依據以下情況論斷。

    1、姦夫姦婦全殺:當場抓獲姦夫姦婦,立即殺死者,無罪。

    2、只殺死姦夫:姦婦依律斷罪,由丈夫自行嫁賣。

    3、謀殺親夫的:妻妾因通姦而謀殺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親自殺死親夫,而姦婦不知情的,姦婦絞刑。

    謀殺故夫父母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的,與謀殺舅姑同罪。

    殺一家三人以上

    凡殺死一家三人(包括奴婢)或肢解他人的,凌遲處死。妻子連坐,流放兩千裡。從犯全部斬刑。同時,沒收財產交給死者家屬。

    以妖術迷惑他人,割下他人耳目臟腑等器官的

    凡犯此罪,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傷,首犯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併流二千里。

    以牲畜或蠱毒殺人的

    凡是以牲畜或蠱毒殺人、為教令的,判處斬刑,財產收歸灌夫,妻子和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併流二千里。

    如果蟲毒毒害一同居住之人,毒殺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女不知情的,不在流放之列。

    如果里長之情而不舉報的,杖一百;不知者不連坐;告發者賞銀二十兩。

    弱以鬼魅符書詛咒他人,意圖殺死他人,分別以謀殺罪論處。

    鬥毆及故意殺人的

    1、鬥毆殺人:不論是以拳腳,還是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全部判處絞刑。

    2、故意殺人:判處斬刑。

    同謀且一起毆打他人,導致他人死亡的,導致致命傷的絞刑;同謀但沒有動手的,杖一百,流放前三千里。其他參與者各杖一百。

    開玩笑殺人、誤殺、過失殺人的

    凡是因玩笑殺人、誤殺、過失殺人的,以鬥毆殺傷人名論。

    因謀殺而誤殺他人的,以故意殺人論。

    丈夫毆打死有罪妻妾的

    反妻妾因毆打、謾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被丈夫殺死的,殺人者杖一百。

    若丈夫毆打、謾罵妻妾,導致其自盡身死的,無罪。

    殺死子孫或奴婢、無賴的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殺死子孫或家主故意殺死奴婢、無賴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弓箭傷人

    凡是在城市有人居住的地方,放射弓箭或投擲磚石的,鞭笞四十;致人受傷的較鬥毆傷人減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是無辜在街市、鎮店馳騁車馬,致人受傷的,較鬥毆傷人減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如果在鄉下無人曠野內馳騁車馬,致人死亡的,杖一百,並罰喪葬費十兩。

    因公務極速馳騁而殺人者,以過失罪論處。

    庸醫殺傷人

    凡是庸醫為他人用藥、針灸失誤,導致他人死亡的,責令別的醫生辨別,如果不是故意殺人的,以過失殺人論處,並不許再行醫。

    如果故意因治療疾病而獲取財物的,最終致人死亡的,殺人者處斬。

    獵戶因陷阱殺人

    凡是獵戶在山野之間製作陷阱或安置獸夾等物,不立望杆或抹眉小索的,鞭笞四十;致人受傷的以鬥毆傷人減兩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徒三年,並追徵喪葬費十兩。

    威逼他人致死

    凡是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

    如果官吏、公差派遣他人,不是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的,杖一百,並追徵喪葬費十兩。

    如果威逼親人、尊長致人死亡的,絞刑。

    弱因姦淫、搶劫、盜竊而威逼致人死亡的,斬刑。

    尊長被人殺死,私自解決的

    凡是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家長被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僱工,私下與他人講和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齡幼小的,杖八十,徒兩年。

    晚輩被他人所殺,而尊長私下與他人議和的,減一等。

    弱妻妾子孫或子孫之媳或奴婢、僱工被殺,而家主與他人私下議和的,杖八十,接受財物的,以盜竊罪論處。

    其他人私和人命的,杖六十。

    知他人殺人而不阻止的

    凡是知道他人打算殺害他人,而不進行阻擋、救護或他人被害之後不告發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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