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訂國內、國際貿易政策;
2、確定戰略物資儲備;
3、監督商品價格,扶持農產品和食品價格,管理市場開發;
4、向消費者促進和宣傳產品的使用,刺激食品、原材料、石油、糧食和國家所需的消費品的銷售,確保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渠道,確保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所需裝置的供應;
5、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6、組織、管理和監督國外貿易,並對限制類商品發放進出口許可證;
7、確保進、出口商品的平衡;
8、促進對國際市場的認知和接觸,以在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促進國際貿易;
9、開展對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研究,並判斷市場趨勢,以通告生產者和商人,為開展國內和國際貿易提供便利;
10、制發進、出口許可證;
11、提出實施的指導方針,採取措施執行商業競爭法,防止壟斷經營,特別是那些來自外國的、非法主導國內經營的;
12、管理商標;
13、檢查出口貨物的質量、數量、重量和種類,抑制市場上產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除外)質量的欺詐行為;
14、管理國家普惠制(GSP)中心,監督商會、國有企業和由商業部指導的混合制國有企業;
15、管理高棉與東盟(ASEAN)和其它國際組織(如APEC、ESCAP、WIPO、EU、UNCTAD、UNCED和WTO)之間的經濟合作;
16、管理商業註冊,按照商業管理法和商業註冊條例管理商業活動。
1、制訂國內、國際貿易政策;
2、確定戰略物資儲備;
3、監督商品價格,扶持農產品和食品價格,管理市場開發;
4、向消費者促進和宣傳產品的使用,刺激食品、原材料、石油、糧食和國家所需的消費品的銷售,確保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渠道,確保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所需裝置的供應;
5、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6、組織、管理和監督國外貿易,並對限制類商品發放進出口許可證;
7、確保進、出口商品的平衡;
8、促進對國際市場的認知和接觸,以在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促進國際貿易;
9、開展對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研究,並判斷市場趨勢,以通告生產者和商人,為開展國內和國際貿易提供便利;
10、制發進、出口許可證;
11、提出實施的指導方針,採取措施執行商業競爭法,防止壟斷經營,特別是那些來自外國的、非法主導國內經營的;
12、管理商標;
13、檢查出口貨物的質量、數量、重量和種類,抑制市場上產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除外)質量的欺詐行為;
14、管理國家普惠制(GSP)中心,監督商會、國有企業和由商業部指導的混合制國有企業;
15、管理高棉與東盟(ASEAN)和其它國際組織(如APEC、ESCAP、WIPO、EU、UNCTAD、UNCED和WTO)之間的經濟合作;
16、管理商業註冊,按照商業管理法和商業註冊條例管理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