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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1519752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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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建1564
法律生效的時間一般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自法律頒發之日起生效;
(2)由該法來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由專門法決定規定該法的具體生效時間;
(4)規定法律頒佈後到達一定期限開始生效;
法律生效的時間一般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自法律頒發之日起生效;
(2)由該法來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由專門法決定規定該法的具體生效時間;
(4)規定法律頒佈後到達一定期限開始生效;
法律生效的時間一般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自法律頒發之日起生效;
(2)由該法來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由專門法決定規定該法的具體生效時間;
(4)規定法律頒佈後到達一定期限開始生效;
法律法規的施行日期:
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具體確定,必要時還應由法案的提案機關或者人大的統一審議機構在相關報告中予以說明。
施行的起始日期,為便於記憶起見,一般選為某月的1日或者15日;
施行準備期依不同需要,可定為半個月、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不等。
一般而言,地方性法規的施行準備期可稍短,例如一個月;
而法律的施行準備期,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為期較長,一般至少三個月,施行難度大的法律可能需要半年以上。
由此可見,立法時合理設定施行準備期十分必要,立法機關在法律法規透過和公佈後加強對施行準備工作進展情況的監督非常重要。這應當作為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能之一,也是人大立法職能和監督職能的結合部。
有鑑於此,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切實施行,作為一項立法技術規範,應當在充分考慮施行準備工作量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中具體規定法律法規的施行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一般不宜籠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只有當立法調整的事項特別緊迫、法案需要儘快生效時,才可以不考慮施行準備期,作出“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規定。至於地方立法,一般不會出現此種通過後即需施行的特別緊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