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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德雲社釋出宣告稱,旗下多位藝人的住址、行程等資訊被多次洩露、傳播及售賣,嚴重侵犯了藝人的隱私權,將針對上述侵權行為,委託律師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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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視覺大看點

    網路上遍佈著愛追星的所謂的鐵桿粉絲,這些人恨不得把家搬到明星隔壁去,天天守在明星家門口,以便隨時可以一睹自己愛豆的迷人風采。但是苦於拿不到明星的私人資訊,所以這些也就成了奢望。所謂有需求就有市場。有些神通廣大的人,正好利用了這個心理,他們把自己掌握的,或能搞到的明星第一手私人資訊打包在網上售賣。這些牽涉到個人隱私的資訊一經賣出,鐵桿粉絲們就會掌握明星的行程、家庭住址、電話等等,不僅給明星的個人造成了騷擾,對他們家人也是一種困擾。如德雲社的宣告所說,甚至會對明星的人身安全發生潛在的危險性。德雲社當然不能容忍了。

  • 2 # 體育娛樂一手抓

    德雲社資訊洩露,起因是這樣的:

    2月15日,德雲社釋出宣告稱旗下多位藝人的住址、行程等資訊被多次洩露、傳播及售賣,嚴重侵犯藝人隱私權,將委託律師依法維權。

    據瞭解,是有人公開出售岳雲鵬、張雲雷等德雲社藝人個人資訊,只需100元就能獲得一名藝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航班等“打包資訊”。

    說實話,我覺得這種事兒挺過分的。就拿咱們普通人來說,都注意保護隱私,一個快遞包裹,扔的時候還會注意把袋子上的快遞資訊撕掉,知道手機號不能隨便告訴陌生人等等。更不用說是明星了,如果粉絲都知道了他們的住所電話等,每天跑你家門口堵你去,或者天天給你打電話,你說你難受不難受?

    這可不是假的,有些粉絲是很狂熱的,狂熱到令人髮指。

    舉一些粉絲騷擾明星,甚至傷害明星的例子吧:

    劉亦菲被粉絲撲倒擦傷

    在廣州宣傳新片的劉亦菲,被一名疾速衝上臺的男子當眾撲倒,導致劉亦菲受了擦傷。然而這個撲倒劉亦菲的人,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自己是劉亦菲的“多年粉絲”,“看到她很激動,想上臺向她表白,交個朋友。”

    你說這種人還能算是粉絲麼,我覺得就是神經病呀……

    鹿晗被粉絲瘋狂追車

    鹿晗的私生飯為了追隨偶像的腳步,僱司機瘋狂追車,險些造成車禍。氣的鹿晗專門下車制止,還在網上掀起了不小的風波。

    王俊凱被粉絲偷東西

    年少成名的王俊凱煩惱也不少,有些“粉絲”冒充學生,到學校偷走了王俊凱的課本,送給其他粉絲,還專門堵在王俊凱家門口送禮物,因為這件事王俊凱還專門發了微博。

    所以說,有些粉絲的狂熱時你想像不到的,他們為了追星可以不擇手段。甚至你要是把明星放在他面前,他都敢把他們扒層皮下來……

    你說就張雲雷身上還有鋼板呢,能禁得住狂熱的部分粉絲麼?我都怕部分腦殘粉絲把張雲雷拆了……

    更可惡的,是這些人把德雲社演員的資訊作為一種謀利的手段有償售賣,這就更不能原諒了。非法出售個人資訊本來就違法,嚴重的可以被判刑!↓

    侵犯公民資訊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

    所以說,德雲社針對自己相聲演員的律師宣告也是合情合理的。

    追星不怕,但是也注意追星要有個度吧。作為那些非法出售個人資訊作為謀利手段的人,你們還是注意點吧,真的有犯法那一天,後悔都來不及呀!

  • 3 # 楊恩雄律師

    筆者平時會經常接到騷擾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貸款、是否需要買房、是否需要購買保險、是否需要辦理信用卡等等,據筆者瞭解,很多人都被這類電話騷擾過,而且還是高頻率的騷擾。在我們個人資訊流轉的過程中,已經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問題,我們在此討論一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律規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三種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第一、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個人資訊出售或提供給他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竊取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這三種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第一種行為與第二行為實際上是一樣的,都是將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但是第二項行為,是為了約束掌握個人資訊的主體,例如銀行、電信服務商、賓館等,如果這型別的工作人員出售個人資訊的,需要從重處罰。

    個人資訊範圍

    個人資訊包括哪些呢?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資訊案件解釋》)規定,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我們的電話號碼,屬於個人資訊。需要注意一下,公民不包括已經去世的人,如果有人兜售已經去世的人的個人資訊,不構成本罪。

    立案與量刑標準

    先簡單講一下,如果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五千條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五萬條的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下面兩段是《資訊案件解釋》的規定,不想看的朋友可以直接跳過。

    根據《資訊案件解釋》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掌握個人資訊的企業,犯罪門檻更低

    根據《資訊案件解釋》的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數量減半。例如,一般人出售五千條電話號碼構成犯罪,而掌握這些電話號碼的企業(例如銀行),其工作人員只要出售兩千五百條就構成犯罪。從犯罪門檻方面看,這些企業的犯罪門檻更低。實際上,目前是資訊氾濫的時代,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非常容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2017與2018兩年,每年就有一千多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刑事案件,可見國家正在加大力度整治這種犯罪。

    購買者也會構成犯罪

    根據《資訊案件解釋》第4條,違反國家規定,透過購買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第6條規定,為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公民個人資訊,利用這些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或者受過處罰後又購買的,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因此,購買或者非法獲取個人資訊,也要三思而後行。

    資訊氾濫、取證困難

    有朋友可能會說,既然國家加大力度打擊,為什麼我們仍然會接到很多的騷擾電話,我們的個人資訊仍然會被洩露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犯罪取證較為困難;犯罪行為越來越隱蔽;一般公民不會舉報。

    舉個例子,某房產中介向某人打電話推銷,即使該朋友明知對方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個人資訊,很有可能不會舉報,即使向公安機關舉報了,也無法提供初步的證據,公安機關也就不會立案,很多時候就沒有了下文。再退一步,即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很難查證該房產中介是如何取得這些電話號碼的,取證難度極大,如果針對每一次報案都立案偵查,將會浪費警力,因此在現實生活中,騷擾電話沒有造成一定嚴重的後果,公安機關一般不會處理。

    總結

    本文討論了一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主要探討了犯罪構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實際上,自從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明顯減少,但短時間內並不能杜絕這類犯罪,此次德雲社演員的資訊被賣,希望公安機關能介入調查,公權力的介入,對這類犯罪行為會起到震懾的作用。

  • 4 # 雍心562

    謝邀 得寸不尺 點到為止:關於德雲社藝人個人資訊遭洩露之事談談個人看法:現在德雲社演員比較火的不外乎張雲雷孟鶴堂,他們的粉絲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少女少婦,這其中包括不少鐵粉。按理說角兒們有鐵粉是好事,但是自從這兩個角兒紅了之後,這粉絲們就沒消停過,所以就給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先不說張雲雷孟鶴堂是很好的哥們,拿整個德雲社來說,就是一個其樂融融的大家庭,郭德綱為這團體每天都殫精竭慮,生怕出現閃失,畢竟是個四百多人的演出團體呢。我認為,如果是真正的鐵粉,就要既愛護張雲雷,也愛護孟鶴堂,既粉著孟鶴堂,也粉著張雲雷,粉著整個德雲社,給郭德綱減少壓力,不給黑粉們任何搞破壞的機會,使德雲社健康有序的發展。不僅如此,張雲雷孟鶴堂還要適時公佈戀情和婚訊,這樣的話肯定會掉粉,但我認為掉的都是腦殘粉,幻想粉。就憑他倆身上的本事,喜歡他們的觀眾會越來越多,粉絲也會越來越純淨。

  • 5 # 菩提本無樹363636

    公眾人物嘛,你在享受大家擁躉的同時,同樣也會有煩惱的,要徹底杜絕也難。人不可能做到既賺了錢又不受打擾,自古如此,名人更是如此。尤其是當今資訊社會,為了飯碗利用媒體傳播了自己,同樣也會是媒體給你帶來負面影響,“人怕出名豬怕壯”,老話說的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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