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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普普009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有:

    1、合夥人資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風險承擔情況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5、出資形式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出資義務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利潤分配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此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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