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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17條規定:發售學生票要求出示學生證外,還有如下規則: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地,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在直達列車後換車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並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有列車長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其他地方旅遊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依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9、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依次乘車次數。

    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補充規則:

    1、《客規》中“正規院校”是指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准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

    2、學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間發售,其他時間不再發售學生票。學生票的發售範圍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臥票和動車組二等車(75折)。軟座(臥)、動車組一等車不發售學生票。

    3、學生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間發售,不能變更發、到站,也不能分段購票。

    4、應屆畢業生購買學生票時,必須憑學校書面證明,不得憑派遣證購票。

    5、對學生實習、舉辦夏令營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不得發售學生票。

    6、發售學生票必須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購票次數。

    7、發現有塗改“減價優待證”或一人持兩個以上學生證的,可以暫扣學生證並透過車站通知其學校,拒絕發售其學生票。

    8、對學生證丟失後補發的學生證,補發證當年不予發售學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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