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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紅塵一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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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獨家粗糙
弄虛作假一律嚴罰!本人和幫他代打卡作弊的同樣處罰!公司不同於學校,學校如果有這樣的行為,老師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說一下。不過公司裡一旦有這種相互包庇違規的情況,很容易擴散曼延,甚至變成無原則無紀律拉幫結派侵害公司實際利益的事發生!肯定要嚴厲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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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狀碎碎念
許多公司都會對員工就進行考勤,考勤對員工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誠信,只能自己打卡,不能讓他人為自己打卡或者提他人打卡。然而,在實際情況中,代替打卡的情況難免發生,當這種情況出現的時候,公司應當如何處理呢?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案情】
關小羽於2005年9月20日入職大蜀公司,大蜀公司發現,關小羽在工作期間,存在多次替他人打卡或者讓他人替自己打卡的弄虛作假行為。2017年5月4日,大蜀公司找關小羽談話,並全程對談話進行錄音錄影,但談話中,關小羽並未對互替打卡的行為予以認可。2017年5月17日,大蜀公司向關小羽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仲裁】
2017年6月,關小羽以大蜀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蜀中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大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萬元。蜀中勞動仲裁委經審理支援了關小羽的仲裁請求。
【一審】
大蜀公司不服蜀中裁決,向蜀中區法院提起訴訟,並向蜀中區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關於考勤、監控系統的證明;2、關於考勤、監控系統的公證書;3、面談影片截圖;4、2017年5月4日的面談筆錄;5、員工手冊及員工簽收單;6、2016年9月14日,樂金公司工會委員會對同意使用《員工手冊》的會議決議;7、樂金公司於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2017年5月17日樂金公司工會委員會確認函。
關小羽質證認為,證據1、2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稱打卡機、監控裝置均為大蜀公司所控制,其無法確認錄影和打卡記錄是否有人為改動、剪輯、製作,其也提供了證據證明公司打卡機存在漏打卡、不顯示記錄、不識別指紋等種種問題,且打卡記錄可更改,公司曾因為私自修改考勤記錄處分過相關領導和員工;對面談影片截圖的真實性認可,系其本人;對面談筆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稱該證據明顯系偽造,該筆錄中寫到“有音影片為證”,其在仲裁時也提到要求公司提供音影片比對,但公司在仲裁和本案庭審中均不提供,只提供了面談影片截圖;關小羽對《員工簽收單》上其本人簽字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員工手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稱其入職以來,公司從未將紙質版《員工手冊》及其他規章制度發至個人,其在簽字前,從未見過該版本《員工手冊》,公司只是拿《員工簽收單》單獨一頁,催促員工簽字,仲裁開庭時核驗的《員工手冊》原件是用夾子夾著,《員工簽收單》用膠帶粘在裡面,其認為《員工手冊》和《員工簽收單》屬於拼湊貼上;對工會的《會議決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該《會議決議》為公司製作,無法確認其製作時間和所述內容真實性;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自己並不存在虛假考勤,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工會委員會確認函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無法確認是否提前通知了工會。
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援了關小羽的訴訟請求。
【二審】
大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交了以下證據:1、位於樓道內對著考勤機的監控影片光碟,關小羽認為該證據不屬於二審新證據,其曾在仲裁期間提交過,部分影片中也看不清是王娓娓,且大蜀公司曾存在修改考勤記錄的行為,故對該影片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2、面談影片,關小羽認可面談影片中的人是其本人,但認為影片是否經過剪輯、刪改,由於未提供原件,其無法核實,且大蜀公司在仲裁階段,一審階段提交的只有1頁紙的“面談筆錄”,與其提交的影片內容完全不一致,足以體現其“面談筆錄”系偽造。
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大蜀公司的上訴請求。
【判決理由】
大蜀公司以關小羽存在替他人打卡以及他人替關小羽打卡為由,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大蜀公司應就其解除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大蜀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依據是《員工手冊》14.3第6條第(2)項和第8條第(18)項,關小羽抗辯該《員工手冊》並未經民主議定程式。雖大蜀公司在訴訟中提交了一份工會蓋章的《會議決議》,在關小羽對《會議決議》有異議的情況下,大蜀公司並未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針對《員工手冊》中的內容,尤其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資待遇、獎懲制度、考勤管理等展開討論、協商的筆錄,未提交職工代表對《員工手冊》提出的方案和意見,亦未提交《會議決議》中所稱的“在廣泛聽取並綜合採納各位工會委員、職工代表及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了多番討論與協商”的相關證據,故大蜀公司僅以《會議決議》證明其《員工手冊》的制定經過了民主議定程式的主張依據不足。因此,大蜀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與關小羽的勞動合同,缺乏制度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職工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考勤制度,職工讓別人代替打考勤卡或替他人打考勤卡,均屬於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但僅屬於一般的違紀行為,並非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致使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上述違紀員工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其違紀行為,對屢次教育仍不服從考勤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即使根據大蜀公司提交的面談影片,關小羽亦未認可其存在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根據樂金公司的主張,關小羽在工作期間存在多次替他人打卡以及他人替關小羽打卡行為,大蜀公司亦未及時予以警示或教育,而是依據《員工手冊》作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故本院認為大蜀公司以關小羽存在替他人打卡以及他人替關小羽打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其解除行為是違法的,大蜀公司應當支付關小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啟示】
在這個案件當中,大蜀公司提供的證據,從形式上看,是充分的,大蜀公司可能還會覺得冤,但從證據的實質上看,大蜀公司並不冤。
從《員工手冊》看: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亦指出“大蜀公司並未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針對《員工手冊》中的內容,尤其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資待遇、獎懲制度、考勤管理等展開討論、協商的筆錄,未提交職工代表對《員工手冊》提出的方案和意見”。由此可見,員工對公司規章制度如果沒有提出異議那也就罷了,如果員工提出異議的話,公司的舉證責任是相當重的,因此,①公司在制定或者修訂涉及到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讓參會代表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做好會議記錄,並在會後由每個參會的職工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字。②也可以將規章制度(徵求意見稿)發至每個員工的郵件,並讓每位員工提出自己的意見,可以是透過回覆郵件的方式,也可以提交紙質意見的方式反饋自己的意見。③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要讓每個員工都知道,可以是在公司醒目位置進行張貼,也可以是將員工手冊交到每位員工手裡,並由員工簽收確認。
從法院其他裁判理由看,法院認為互替打卡只是一般違紀行為,並不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這也提醒各個公司,如果發現有員工互替打卡,應當立即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員工書寫悔過書,批評教育的話可以透過書面的方式交給員工個人並由其進行簽收,公司應注意儲存簽收憑證。如果員工多次出現互替打卡的行為,公司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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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愚叟2
謝題主!您提出的問題,在企業中有常見的,這種現象違反了企業的考勤管理,如不及時制止,將造成企業組織管理混亂。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出現這種現象,企業管理者也沒必要‘大驚小怪’,‘興師動眾’的‘處理’涉及員工。換個‘指紋’打卡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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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釗釗說生活
你好,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你這個問題太簡單了,把你公司的卡機全部換為人臉識別或者手指模打卡,這樣的話,就代替不了打卡了。我在的企業上班都是用手指模打卡,每個人都自己打卡,代替不了這樣子,給公司省了很多效益的,因為如果找人替代他的話,有些員工沒上班都來打卡,那會造成公司的虧損,利益利益的虧損。你我建議你全部把卡機換成手指模那種或者是人臉識別那種,就無法狸貓換太子了,個個都老老實實的來上班。現在企業很多骨幹都是非常精明的,他們會用盡各種的方法,然後為公司爭取更大的利益包括員工上班呢打卡記錄啊,這些都做得非常精緻的。
回覆列表
1.給研發部開部門會議,重申公司是禁止代打卡的。
強調規則,之前做過的可以不追究,但是現在要重新申明,如果代打卡被發現或者抓住了現場,兩人都受罰,扣考勤績效或各貢獻100元零食金等。
2.與研發部門主管反饋這事,讓他自己留意一下這現象。只是告訴他反饋有這一現象存在,並且規範與人事對接的入口:如果是因為加班太晚,要調休的,可以提前申報並通知考勤的人事。如果忘記了,後面填調休申請表格,要經過研發主管、研發主管的上級(副總)兩位的簽名,才算補回來有效。
3.人事堅持一週早來公司做8點半打卡檢查(可以留意代打卡的幾位)你看是哪位代打卡現象比較突出的,特意在8點半前到公司並且抽檢,堅持一週,把這個行動傳播出去,而代打卡的人知道後也不會這麼風聲緊,最好是用人臉識別配合或者是有監控可以觀察到代打卡的操作情況,到時調回錄影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