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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15498223333

    中國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徵費的制度始於上世紀80年代。當時的土地使用費作為地方稅的一個變種,主要用於地方城鎮建設和維護,中央並未從中獲利。

    1989年5月,國務院出臺《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凡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地區,其出讓收入必須上繳財政,其中40%上繳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

    兩者都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專款專用。

    兩個月後,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財政部公佈《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其餘部分40%上繳中央財政,60%留歸城市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

    1992年,財政部出臺《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一次將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稱為“土地出讓金”,並將上繳中央財政部分的比例,下調為5%。

    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劃歸地方所有,並在此後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1995年釋出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規定:“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

    財政部1996年1月21日釋出執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出讓金包括: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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