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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不需要其他人的簽字,包括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更準確一點說:不能有其他人簽字

    先說兩個基本概念

    首先,遺囑必須是本人意願的表達、是單方行為。我們舉個例子:一份遺囑上,有了遺囑人簽名,還有繼承人簽名。那麼,這份遺囑,到底代表的是遺囑人、還是繼承人的意思?

    第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僅僅需要由遺囑人、見證人(如果有)在場,要避免其他任何人、包括遺囑繼承人在場。原因是:

    在遺囑人訂立的遺囑,必須是其個人真實意思表示。訂立過程中,不要有其他利益相關人、利害關係人在場,避免干擾。因此,最終的落款簽名,無需、也不應當有其他人簽名。

    既然提到“簽字”,針對的應當屬於書面形式的遺囑。

    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中,“書面”的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公證遺囑。

    這四種書面遺囑的簽字要求是什麼?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公證處訂立。

    一般來講,公證遺囑上必備的“簽名”資訊,一個是訂立人本人,一個是公證處(印章),不允許有繼承人的簽名。這是為了保持遺囑的公正性、同時代表遺囑人個人意願。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訂立人本人全文書寫、簽名、簽訂年月日日期: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在自書遺囑中,全文必須是自己書寫、自己簽名和日期。在其中,不能涉及到其他人的筆跡出現在遺囑之中。

    3.代書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訂立的前提是確定了見證人的身份和角色。因此,這份遺囑,不是遺囑人本人書寫的,而是由見證人之一作為代書人,“代替”寫的。

    但是,這種遺囑形式,依然遵循的是:必須是遺囑人個人的真實意思。而對於見證人的要求,必須是無利害關係。因此,保證了這份遺囑即便由別人書寫、也不會因為“有利害關係”而產生爭議。

    所以,代書遺囑中,必須且僅能出現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

    4.列印遺囑

    列印遺囑是這次《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也有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對於簽名的要求,要有遺囑人、見證人的筆跡。與代書遺囑的區別在於:多頁的話,每頁均需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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