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前,適當比選,友好當面諮詢律師。
實際上,作為律師而言,都希望一個優質案源直接找到自己,並簽訂委託合同付費。
從委託人角度出發,可以適當比選,畢竟誰也不願意多花一分錢(在能夠做成事的前提下)。適當比選,貨比三家不為過。
這裡的適當是關鍵,既要有對比,又不要過度,不要為了諮詢而諮詢。有的當事人,諮詢幾個甚至十個律師,到頭來自己懵逼了,選擇困難症犯了。
適當的比選,不是蜻蜓點水的一個電話諮詢或者幾句微信交流。委託律師辦理案件,是委託專業人士辦事,更是委託“人”辦事。律師辦理案件,專業水平特別重要,人品也很重要。專業水平,作為一個外行人,在大多數時候,你是不可能透過三兩分鐘就判斷出這律師的專業水平,就連律師對同行的判斷也需要慎重。一個人品可靠的律師,不會亂收取費用,不會因為案件虧本中途撒手,也不會明顯違背職業道德。人品可靠與否,直觀的感受比深思熟慮的微信交流來的更真實。
當面諮詢,你給律師良好的第一樣印象很重要(正如律師給你第一印象)。這個印象是合作基礎,也是幫助自己第一步。擺正位置和姿態,你是來找專業律師幫助的。有的當事人,給律師第一印象及其糟糕,話裡話外,諮詢過很多律師,其他律師講的(這是律師比較忌諱的自作聰明的當事人,實際律師都清楚,你可能不止諮詢過一個人);有的當事人,以學術討論的方式和律師交流;有的當事人,言語之間不尊重律師等等。這樣的不好印象,即便是律師接受委託,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也是考慮自己風險為首,不會超過合同約定的範圍給你工作。相反,對律師比較尊重,主動付費諮詢(無論多少,絕大多數律師不指望收取諮詢費發家致富),家庭確實困難,律師在接受委託,費用考慮方面,案件處理方面、其他法律隱患等方面都會相對而言更費心一些。
二、在經濟能力範圍內,支付一筆價效比較高的律師費,對自己負責,對律師尊重。
(一)費用和服務精細化成比例。
付費高低一定程度上影響服務的細緻化。通常意義上而言,付費越高,律師服務越精細,付費越低,律師服務越粗糙。當然,這種精細和粗糙針對大多數案件,也是相對而言。大多數案件是遵循市場規律而言,少數案件針對的是重要人士,比如公檢法領導親戚的案件,自己親屬的案件等。粗糙與精細相對而言,是在某些沒有明確當事人辦理還是律師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分工問題(這裡有個常識,特別授權並不是全部由律師親自處理,而是律師有權處理,這是許可權問題),比如領傳票,比如立案材料交法院等。這些事項除明確約定(包括口頭約定)外,大多數委託代理合同並沒有明確職責分工。
(二)付費高低,一定程度代表專業化水平。
專業化水平,是案件結果的保障,需要經驗的積累,需要潛心的研究,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誰都想掙更多錢,但是一個人,一個律師,精力畢竟有限,在一年以內,在保證案件質量(律師靠口碑吃飯,案件質量很重要,吃詐錢的,勾兌的,混日子的,不在這篇文章討論範圍內)的前提下,他大概能做五十個非流水化作業的案件(流水化主要針對交通事故這些案件)。在有限的時間和精力內,專業律師在一定案件量(專業律師並不是純粹理論化出來的,而是靠案件經驗本身積累的)的情況下,會選擇價效比(主要是收入和付出,大部分是付費高)高的案件。換句話說,收費高點的律師,他是有足夠專業資本的。委託人付的律師費較高,聘請專業律師可能性更大,低額的律師費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透過上面的長篇大論,想表達的是不要一味的找低費用的律師,而是應當適當尊重智力成果,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付出的律師費不要那麼寒酸,這也是對自己負責。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如果自己付的律師費比較低廉,應該更多的理解律師工作,配合並積極輔助律師。
上面扯的比較遠,一句話,一分錢一分貨(服務),不要付著乞丐的費用,繃著著大爺的姿態,畢竟律師是幫助委託人的。至於收費高低,現在已經完全市場化,可以參考各省律師行業協會收費指導意見。
三、選擇合適的律師費支付方式,實現利益關聯。
律師費支付方式,既和代理方式掛鉤,也和支付方式有關。
合理的方式,既能激發律師工作熱情,又能對案件結果有一定保障。律師代理案件,一般有兩種代理方式,普通代理和風險代理,而風險代理又分為全風險代理和半風險代理。
普通代理,按照約定方式支付律師費即可,這裡的約定方式,一般是籤合同一次性支付律師費,部分案件也可以分階段支付(這種一般是律師費金額比較高,不要想五千元律師費分階段這種事),比如籤合同支付一部分,法院案件受理後一部分,法院判決以後支付一部分。
風險代理,是以約定的結果為支付條件,比如勝訴,比如賠款比例,比如拖延時限,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律師費。風險代理,分為全風險代理和半風險代理,全風險代理,前期不支付律師費,滿足合同約定條件,再支付,大多按照一定比例,涉案金額(賠款金額)百分之三十支付居多。半風險,則需要支付一定前期律師費,後期約定支付,一般百分之五到二十支付。
律師費支付方式,需要雙方協商,有的律師並不接受風險代理。合理的律師費支付方式,能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師利益和委託人利益掛鉤。
四、委託合同儘量明確詳細。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屬於服務關係,也是合作關係。合作就需要明確合作規則。
是合作,就有可能鬧掰,合作終止,協議解除原因以及退費比例應當明確。比如,訴前和解,無需退費,還是按比例退費;比如,在訴中撤訴;再比如,因為任何一方原因,按照約定或者單方解除,費用結算等。
差旅費、影印費等其他費用約定。特別是差旅費,在有的案件中,委託時,雙方都沒明確提出來,這容易引發信任危機。更有律師中途,以打點關係,需要關照等等收取各種費用。建議在簽訂委託合同時,明確約定有無其他費用。
委託階段,這是重點。按規定,律師收費是按階段收費的,一審訴訟、二審訴訟、執行階段都應當分別收費,因此在委託律師的時候,這得在合同中體現清楚。
其他事項約定。有的案件,不確定因素比較多,應當進行預估和約定。
五、全程參與案件,定期溝通案情。
全程參與,既可以是當面參與,也可以透過網路方式參與。儘可能不要將案件委託律師以後就置身事外。
從簽訂委託合同以後,就和律師溝通交流,確定案件辦理初步策略,著力方向,案件辦理環節和期限,及時配合律師蒐集和固定證據,做好準備和應對工作。
定期交流和溝通,既是對案件程序的跟蹤,也是對案件最新動態的關注,有新情況也可和律師商量調整策略。
這裡有個問題比較重要,定期交流是個技術活。
在和律師初步溝透過程中,大多數律師會給你講解案件辦案方向、流程和每個環節大概期限,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實際調整,以便對自己行為有個預期。涉及到的相應期限,比較重要,應當著重記憶一下。比如律師給你講的去立案時間表,預計一個月內給你去法院立案,在一個月內,可以適當問兩三次立案否,對於一週內問兩三次甚至每週問好幾次的,後者帶來的實際效果比較差。“事不過三”,“過猶不及”這些傳承的文化應當充分理解。律師是代理人,永遠不可能真正成為“當事人”,否則律師大多數在醫院或者精神病院。
六、儘可能的親自參與庭審
涉及訴訟事項時,除了離婚案件外,基於各種原因有的當事人不願意參加庭審。這種做法實際未必有利於自己權益爭取。當事人自己不參與庭審,可能某些事實的調查與事實不符且不利於委託人,這種一般涉及及其細微的細節,以審判員發問為主。當事人不參與庭審,涉及案件調解的,無法直觀瞭解調解方案是否利益最大化。出於律師職業形象和職業道德不便,有些案件,有當事人配合(黑白臉),調解方案可能更有利於委託人。庭審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重要環節,也是體現律師專業化的環節,不直觀驗貨,可能敗訴還找不到原因。
七、與律師發生衝突,溝通為主,協商為首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總有不愉快的時候,有的是因為誤解,有的是因為當事人不懂,還有的是案件走勢不樂觀,也有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對方人員挑撥等情形。存在不愉快的時候,應當冷靜的和律師交流溝通,爭取同仇敵愾,共同應對對方,避免長時間內耗。律師內耗,辦案精力要被分散,辦案激情要衰退,不利於案件處理。
即便是最終要解除委託合同,更換律師,也應當和平分手,檔案資料及時進行移交,把銜接事項處理妥當,給自己留點退路。委託人是外行,更換律師接手,可能對前一個律師處理的事項,後一個律師需要向他了解,畢竟前一個律師最瞭解情況。
八、尊重和理解律師工作,不是一句空話。
律師在代理委託人案件的時候,當事人應當清楚基本道理:律師是幫助委託人的,最好的結果委託人享受,最壞的結果也是委託人承受。
律師服務,這種服務方式,比較特殊,是以專業技能進行幫助服務。這不是一種買賣,也不是一種保險,而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包括理論和法律漏洞),爭取最好處理結果,但不是改變案件本身。通俗的說,律師即便是收了10萬律師費,也無法將證據充分且客觀屬實的100萬民間借貸基本事實推翻,也就是說,律師即便是收了律師費也不是就該打贏官司,就能打贏官司,否則律師行業就成了變戲法了。
律師作為代理人,行使被代理人的部分權利,最終結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無論好壞),這是基本常識,只是律師以專業化技能幫助爭取好的結果。
理解律師,還需要理解律師在整個司法系統中地位卑微,開庭時間不由律師定;律師加班處理案件是家常便飯;律師不僅僅處理委託人這一個案件;每個案件當事人都很急迫。
備註:
①律師服務不是一盤菜,不能清單化,有形式,沒實質,意義不大。
②本文手機碼的,不要太在意錯別字和編排,意會即可。
一、委託前,適當比選,友好當面諮詢律師。
實際上,作為律師而言,都希望一個優質案源直接找到自己,並簽訂委託合同付費。
從委託人角度出發,可以適當比選,畢竟誰也不願意多花一分錢(在能夠做成事的前提下)。適當比選,貨比三家不為過。
這裡的適當是關鍵,既要有對比,又不要過度,不要為了諮詢而諮詢。有的當事人,諮詢幾個甚至十個律師,到頭來自己懵逼了,選擇困難症犯了。
適當的比選,不是蜻蜓點水的一個電話諮詢或者幾句微信交流。委託律師辦理案件,是委託專業人士辦事,更是委託“人”辦事。律師辦理案件,專業水平特別重要,人品也很重要。專業水平,作為一個外行人,在大多數時候,你是不可能透過三兩分鐘就判斷出這律師的專業水平,就連律師對同行的判斷也需要慎重。一個人品可靠的律師,不會亂收取費用,不會因為案件虧本中途撒手,也不會明顯違背職業道德。人品可靠與否,直觀的感受比深思熟慮的微信交流來的更真實。
當面諮詢,你給律師良好的第一樣印象很重要(正如律師給你第一印象)。這個印象是合作基礎,也是幫助自己第一步。擺正位置和姿態,你是來找專業律師幫助的。有的當事人,給律師第一印象及其糟糕,話裡話外,諮詢過很多律師,其他律師講的(這是律師比較忌諱的自作聰明的當事人,實際律師都清楚,你可能不止諮詢過一個人);有的當事人,以學術討論的方式和律師交流;有的當事人,言語之間不尊重律師等等。這樣的不好印象,即便是律師接受委託,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也是考慮自己風險為首,不會超過合同約定的範圍給你工作。相反,對律師比較尊重,主動付費諮詢(無論多少,絕大多數律師不指望收取諮詢費發家致富),家庭確實困難,律師在接受委託,費用考慮方面,案件處理方面、其他法律隱患等方面都會相對而言更費心一些。
二、在經濟能力範圍內,支付一筆價效比較高的律師費,對自己負責,對律師尊重。
(一)費用和服務精細化成比例。
付費高低一定程度上影響服務的細緻化。通常意義上而言,付費越高,律師服務越精細,付費越低,律師服務越粗糙。當然,這種精細和粗糙針對大多數案件,也是相對而言。大多數案件是遵循市場規律而言,少數案件針對的是重要人士,比如公檢法領導親戚的案件,自己親屬的案件等。粗糙與精細相對而言,是在某些沒有明確當事人辦理還是律師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分工問題(這裡有個常識,特別授權並不是全部由律師親自處理,而是律師有權處理,這是許可權問題),比如領傳票,比如立案材料交法院等。這些事項除明確約定(包括口頭約定)外,大多數委託代理合同並沒有明確職責分工。
(二)付費高低,一定程度代表專業化水平。
專業化水平,是案件結果的保障,需要經驗的積累,需要潛心的研究,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誰都想掙更多錢,但是一個人,一個律師,精力畢竟有限,在一年以內,在保證案件質量(律師靠口碑吃飯,案件質量很重要,吃詐錢的,勾兌的,混日子的,不在這篇文章討論範圍內)的前提下,他大概能做五十個非流水化作業的案件(流水化主要針對交通事故這些案件)。在有限的時間和精力內,專業律師在一定案件量(專業律師並不是純粹理論化出來的,而是靠案件經驗本身積累的)的情況下,會選擇價效比(主要是收入和付出,大部分是付費高)高的案件。換句話說,收費高點的律師,他是有足夠專業資本的。委託人付的律師費較高,聘請專業律師可能性更大,低額的律師費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透過上面的長篇大論,想表達的是不要一味的找低費用的律師,而是應當適當尊重智力成果,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付出的律師費不要那麼寒酸,這也是對自己負責。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如果自己付的律師費比較低廉,應該更多的理解律師工作,配合並積極輔助律師。
上面扯的比較遠,一句話,一分錢一分貨(服務),不要付著乞丐的費用,繃著著大爺的姿態,畢竟律師是幫助委託人的。至於收費高低,現在已經完全市場化,可以參考各省律師行業協會收費指導意見。
三、選擇合適的律師費支付方式,實現利益關聯。
律師費支付方式,既和代理方式掛鉤,也和支付方式有關。
合理的方式,既能激發律師工作熱情,又能對案件結果有一定保障。律師代理案件,一般有兩種代理方式,普通代理和風險代理,而風險代理又分為全風險代理和半風險代理。
普通代理,按照約定方式支付律師費即可,這裡的約定方式,一般是籤合同一次性支付律師費,部分案件也可以分階段支付(這種一般是律師費金額比較高,不要想五千元律師費分階段這種事),比如籤合同支付一部分,法院案件受理後一部分,法院判決以後支付一部分。
風險代理,是以約定的結果為支付條件,比如勝訴,比如賠款比例,比如拖延時限,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律師費。風險代理,分為全風險代理和半風險代理,全風險代理,前期不支付律師費,滿足合同約定條件,再支付,大多按照一定比例,涉案金額(賠款金額)百分之三十支付居多。半風險,則需要支付一定前期律師費,後期約定支付,一般百分之五到二十支付。
律師費支付方式,需要雙方協商,有的律師並不接受風險代理。合理的律師費支付方式,能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師利益和委託人利益掛鉤。
四、委託合同儘量明確詳細。
律師和委託人之間屬於服務關係,也是合作關係。合作就需要明確合作規則。
是合作,就有可能鬧掰,合作終止,協議解除原因以及退費比例應當明確。比如,訴前和解,無需退費,還是按比例退費;比如,在訴中撤訴;再比如,因為任何一方原因,按照約定或者單方解除,費用結算等。
差旅費、影印費等其他費用約定。特別是差旅費,在有的案件中,委託時,雙方都沒明確提出來,這容易引發信任危機。更有律師中途,以打點關係,需要關照等等收取各種費用。建議在簽訂委託合同時,明確約定有無其他費用。
委託階段,這是重點。按規定,律師收費是按階段收費的,一審訴訟、二審訴訟、執行階段都應當分別收費,因此在委託律師的時候,這得在合同中體現清楚。
其他事項約定。有的案件,不確定因素比較多,應當進行預估和約定。
五、全程參與案件,定期溝通案情。
全程參與,既可以是當面參與,也可以透過網路方式參與。儘可能不要將案件委託律師以後就置身事外。
從簽訂委託合同以後,就和律師溝通交流,確定案件辦理初步策略,著力方向,案件辦理環節和期限,及時配合律師蒐集和固定證據,做好準備和應對工作。
定期交流和溝通,既是對案件程序的跟蹤,也是對案件最新動態的關注,有新情況也可和律師商量調整策略。
這裡有個問題比較重要,定期交流是個技術活。
在和律師初步溝透過程中,大多數律師會給你講解案件辦案方向、流程和每個環節大概期限,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實際調整,以便對自己行為有個預期。涉及到的相應期限,比較重要,應當著重記憶一下。比如律師給你講的去立案時間表,預計一個月內給你去法院立案,在一個月內,可以適當問兩三次立案否,對於一週內問兩三次甚至每週問好幾次的,後者帶來的實際效果比較差。“事不過三”,“過猶不及”這些傳承的文化應當充分理解。律師是代理人,永遠不可能真正成為“當事人”,否則律師大多數在醫院或者精神病院。
六、儘可能的親自參與庭審
涉及訴訟事項時,除了離婚案件外,基於各種原因有的當事人不願意參加庭審。這種做法實際未必有利於自己權益爭取。當事人自己不參與庭審,可能某些事實的調查與事實不符且不利於委託人,這種一般涉及及其細微的細節,以審判員發問為主。當事人不參與庭審,涉及案件調解的,無法直觀瞭解調解方案是否利益最大化。出於律師職業形象和職業道德不便,有些案件,有當事人配合(黑白臉),調解方案可能更有利於委託人。庭審是決定案件結果的重要環節,也是體現律師專業化的環節,不直觀驗貨,可能敗訴還找不到原因。
七、與律師發生衝突,溝通為主,協商為首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總有不愉快的時候,有的是因為誤解,有的是因為當事人不懂,還有的是案件走勢不樂觀,也有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對方人員挑撥等情形。存在不愉快的時候,應當冷靜的和律師交流溝通,爭取同仇敵愾,共同應對對方,避免長時間內耗。律師內耗,辦案精力要被分散,辦案激情要衰退,不利於案件處理。
即便是最終要解除委託合同,更換律師,也應當和平分手,檔案資料及時進行移交,把銜接事項處理妥當,給自己留點退路。委託人是外行,更換律師接手,可能對前一個律師處理的事項,後一個律師需要向他了解,畢竟前一個律師最瞭解情況。
八、尊重和理解律師工作,不是一句空話。
律師在代理委託人案件的時候,當事人應當清楚基本道理:律師是幫助委託人的,最好的結果委託人享受,最壞的結果也是委託人承受。
律師服務,這種服務方式,比較特殊,是以專業技能進行幫助服務。這不是一種買賣,也不是一種保險,而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包括理論和法律漏洞),爭取最好處理結果,但不是改變案件本身。通俗的說,律師即便是收了10萬律師費,也無法將證據充分且客觀屬實的100萬民間借貸基本事實推翻,也就是說,律師即便是收了律師費也不是就該打贏官司,就能打贏官司,否則律師行業就成了變戲法了。
律師作為代理人,行使被代理人的部分權利,最終結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無論好壞),這是基本常識,只是律師以專業化技能幫助爭取好的結果。
理解律師,還需要理解律師在整個司法系統中地位卑微,開庭時間不由律師定;律師加班處理案件是家常便飯;律師不僅僅處理委託人這一個案件;每個案件當事人都很急迫。
備註:
①律師服務不是一盤菜,不能清單化,有形式,沒實質,意義不大。
②本文手機碼的,不要太在意錯別字和編排,意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