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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26961129902

    土地儲備業務相關人員回答如下:

    1、土地儲備概念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華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列明: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2、管理體系

    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機構改革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其中土地儲備機構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3、土地儲備與出讓的關係

    根據四部委出臺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最終是為了土地供應。一方面題主提到的“感覺所有的土地出讓用的都是儲備的土地”在我的理解中,意思是政府依法取得土地後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標註為土地儲備),然後對擬出讓的土地需先辦理登出登記後方可進行出讓,這一過程在題主看來儲備成為出讓的必要前置環節;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地區對透過徵收等途徑取得的土地並未辦理不動產權證便予以供應,注意,根據辦法這種行為並不違規。兩者的區別在於如何定義“儲備”,辦理不動產權證並非實現“儲備”的關鍵環節,依法取得、補償到位、產權清晰才是實現“儲備”的關鍵環節,這些看起來不那麼顯性的儲備行為才是真正的出讓前置條件。

    4、為什麼要儲備土地

    如果把政府儲備土地看作一個池子,那麼這個池子就是一個天然的可以用做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工具,就如同貨幣政策一樣,只有取得一定規模的資源要素,才能透過調整供應與需求的關係穩定市場,這是從更加宏觀的角度來理解土地儲備的必要性。

    嘮叨一句,其實在21世紀初的時候,全國很多城市開始成立專門的土地儲備機構推進土地儲備工作,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為可以將其作為抵押工具,即以土地資源的未來收益作為抵押物獲得銀行貸款,以此為基礎設施、公建配套等城市發展提供資金支援。自2016年四部委出臺《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將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牢牢把控地方性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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