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理
辦理方法如下:
一、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網點佈局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門市經營者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流動經營者要有擔保人;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四)修理業應具有相應的裝置、材料、零配件、工具;
(五)主要技術人員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六)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財會人員;個體工商戶應建立帳目和收支手續。
二、經營者開業,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審批。
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分別不同行業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者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將開始營業的時間報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四、經營者轉業、合併、分立、遷移或歇業,應向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並向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五、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行業管理。
(二)在核準的經營範圍,經營地點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禁止轉讓經營證照。
(三)遵守物價管理的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結算辦法。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公佈經營服務專案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五)按照核定的企業等級標準裝飾房屋,配備服務設施和業務技術人員。
(六)定期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報送財務統計和其它報表。
六、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由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1000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降低企業等級等處罰,直至收回其經營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可以辦理
辦理方法如下:
一、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網點佈局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門市經營者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流動經營者要有擔保人;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四)修理業應具有相應的裝置、材料、零配件、工具;
(五)主要技術人員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合格證;
(六)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財會人員;個體工商戶應建立帳目和收支手續。
二、經營者開業,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審批。
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分別不同行業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者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將開始營業的時間報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四、經營者轉業、合併、分立、遷移或歇業,應向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並向核發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備案。
五、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行業管理。
(二)在核準的經營範圍,經營地點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禁止轉讓經營證照。
(三)遵守物價管理的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結算辦法。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公佈經營服務專案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五)按照核定的企業等級標準裝飾房屋,配備服務設施和業務技術人員。
(六)定期向所在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報送財務統計和其它報表。
六、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由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1000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降低企業等級等處罰,直至收回其經營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