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安全生產風險源頭管控的意義
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既是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強事故預防和源頭治本的重要舉措。
二、明確規劃設計安全要求
(一)加強規劃設計安全評估。各地區要把安全風險管控、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開發規劃,把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要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防控風險論證,明確重大危險源清單。要加強規劃設計間的統籌和銜接,確保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規劃、同設計、同實施、同考核。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等功能區選址及產業鏈選擇要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因素,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做好重點區域安全規劃和風險評估,有效降低安全風險負荷。
(二)科學規劃城鄉安全保障佈局。各地區要制定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綜合保障措施,嚴格依據相關標準規範科學設定安全防護距離、緊急避難場所和應急救援能力佈局。要高度重視周邊環境與安全生產的相互影響,加快實施人口密集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場所安全搬遷工程。新建化工企業必須進入化工園區。城鄉規劃和建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隔離帶管控,嚴禁在安全和衛生防護隔離地帶內建設無關設施和居住建築。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原則,明確安全管控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三)嚴把工程管線設施規劃設計安全關。地上、地下工程管線規劃佈局、設計與敷設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已納入城鄉規劃的管線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完善工程管線設施建設規範,健全油氣管線安全監管措施和辦法,從嚴控制人員密集區域管線輸送壓力等級。鼓勵各地區按照安全、有序原則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把加強安全管控貫穿於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要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終身責任制和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把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規劃安全關。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高鐵線路兩側建造和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等,要嚴控安全防護距離。
三、嚴格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准入
(五)合理確定企業准入門檻。各地區要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產業政策和本地區行業領域實際,明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准入條件,審批部門對不符合產業政策、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不予核准。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礦山等“禁限控”目錄並嚴格執行。
(六)完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金屬冶煉等建設專案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嚴格督促落實新改擴建道路專案,粉塵、化工毒物危害嚴重專案,水運建設專案,水利建設專案等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七)嚴格審批重點行業領域建設專案。高危專案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規範礦山建設專案安全核准(稽核)、專案核准和資源配置的程式。推動建立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建設專案前期工作階段部門的聯合審批制度,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專案不予核准。加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和“三庫”(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建設力度,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不予頒發和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強化生產工藝、技術、裝置和材料安全准入
(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後產能。對《產業結構調整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工業技術與裝備的產能,嚴格按照規定時限或計劃進行淘汰。對限制類、淘汰類的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建設專案不得核准。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加強投資專案稽核管理。完善基於區域特徵、產業結構、煤種煤質、安全生產條件、產能等因素的小煤礦淘汰退出機制。綜合施策,引導和推動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礦井有序退出。對現有技術難以治理災害的區域禁止開採。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退出轉產扶持獎勵政策。
(九)加快完善強制性工藝技術裝備材料安全標準。根據行政執法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藝裝備和新材料應用等情況,及時制修訂並公佈相關工藝技術裝備強制性安全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業等率先制定新產品、新工藝、新業態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地方、行業、企業標準。支援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範的安全生產標準和職業健康標準。加快與國際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標準的對標接軌步伐。
(十)加強關鍵技術工藝裝置材料安全保障。落實重要安全生產裝置、設施、儀器儀表檢測檢驗制度,強化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設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擴建、整合技改礦井採掘機械化。落實地下礦山老空區積水超前探測、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安全監測制度。推廣尾礦幹堆、尾礦井下充填技術和尾礦綜合利用,努力建設綠色礦山、無尾礦山。加快推進“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升級,新建化工企業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推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升級改造,實現關鍵危險場所機械化操作和智慧化監控。推動冶金企業安裝煤氣管道洩漏監測報警系統。在涉及鋁鎂等金屬製品打磨拋光作業企業中推廣使用溼式除塵工藝。
(十一)提升交通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技術標準。提高大型客車、旅遊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製造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配置標準,強力推動企業採取防碰撞、防油料洩漏新技術,強化動態監控系統應用管理。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嚴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標準。嚴格漁船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制度,推進漁船標準化改造工作,推動海洋漁船(含遠洋漁船)配備防碰撞自動識別系統、北斗裝置終端等安全通導裝置。
(十二)強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加快更新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加強對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效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落後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淘汰、限制名錄管理制度,推動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轉型升級和淘汰退出。
五、建立特殊場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三)科學合理控制高風險和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人員數量。嚴格控制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涉爆粉塵等高風險作業場所操作人員數量。嚴格執行危險工序隔離操作規定。推進機器人和智慧成套裝備在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劇毒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的應用。加強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風險管控,依據風險等級和作業性質等,推動採取有針對性的空間物理隔離等措施,嚴格控制單位空間作業人員數量。
(十四)嚴格管控人員密集場所人流密度。加強大型交通樞紐設施狀態和運營狀況監測,合理控制客流承載量。嚴格審批、管控大型群眾性活動,建立大型經營性活動備案制度和人員密集型作業場所安全預警制度,加強實時監測,嚴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員密集場所人流應急預案和管控疏導方案,嚴防人員擁擠、踩踏事故發生。
六、完善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准入制度
(十五)提高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准入條件。從文化程度、專業素質、年齡、身體狀況等方面制定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職業安全准入要求,明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人員職業和行業禁入制度,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督促企業嚴格審查外協單位從業人員安全資質。
(十六)提升重點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職業安全技能。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粉塵涉爆、金屬冶煉、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運輸、建築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重點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入職安全培訓、警示教育、繼續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完善客貨運車輛駕駛員職業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培訓考試機制,進一步加大客貨運駕駛員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培訓。
七、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落實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力量,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及時掌握工作落實進度,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問題。
(十八)加強改革創新。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結合貫徹實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著力彌補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監管盲區。
(十九)加強法規制度建設。要加快涉及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及時清理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准入規定,把實踐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為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規制度體系。
(二十)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區要加強督促檢查,指導推動各項工作措施落實。要把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加強考核獎懲,確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強安全生產風險源頭管控的意義
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既是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強事故預防和源頭治本的重要舉措。
二、明確規劃設計安全要求
(一)加強規劃設計安全評估。各地區要把安全風險管控、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開發規劃,把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要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防控風險論證,明確重大危險源清單。要加強規劃設計間的統籌和銜接,確保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規劃、同設計、同實施、同考核。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等功能區選址及產業鏈選擇要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因素,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做好重點區域安全規劃和風險評估,有效降低安全風險負荷。
(二)科學規劃城鄉安全保障佈局。各地區要制定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綜合保障措施,嚴格依據相關標準規範科學設定安全防護距離、緊急避難場所和應急救援能力佈局。要高度重視周邊環境與安全生產的相互影響,加快實施人口密集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生產倉儲場所安全搬遷工程。新建化工企業必須進入化工園區。城鄉規劃和建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隔離帶管控,嚴禁在安全和衛生防護隔離地帶內建設無關設施和居住建築。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原則,明確安全管控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三)嚴把工程管線設施規劃設計安全關。地上、地下工程管線規劃佈局、設計與敷設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已納入城鄉規劃的管線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完善工程管線設施建設規範,健全油氣管線安全監管措施和辦法,從嚴控制人員密集區域管線輸送壓力等級。鼓勵各地區按照安全、有序原則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把加強安全管控貫穿於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要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終身責任制和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把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規劃安全關。鐵路沿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高鐵線路兩側建造和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等,要嚴控安全防護距離。
三、嚴格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准入
(五)合理確定企業准入門檻。各地區要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產業政策和本地區行業領域實際,明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准入條件,審批部門對不符合產業政策、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一律不予核准。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礦山等“禁限控”目錄並嚴格執行。
(六)完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金屬冶煉等建設專案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嚴格督促落實新改擴建道路專案,粉塵、化工毒物危害嚴重專案,水運建設專案,水利建設專案等安全設施與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七)嚴格審批重點行業領域建設專案。高危專案審批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規範礦山建設專案安全核准(稽核)、專案核准和資源配置的程式。推動建立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建設專案前期工作階段部門的聯合審批制度,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專案不予核准。加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和“三庫”(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建設力度,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不予頒發和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強化生產工藝、技術、裝置和材料安全准入
(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後產能。對《產業結構調整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工業技術與裝備的產能,嚴格按照規定時限或計劃進行淘汰。對限制類、淘汰類的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建設專案不得核准。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加強投資專案稽核管理。完善基於區域特徵、產業結構、煤種煤質、安全生產條件、產能等因素的小煤礦淘汰退出機制。綜合施策,引導和推動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礦井有序退出。對現有技術難以治理災害的區域禁止開採。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退出轉產扶持獎勵政策。
(九)加快完善強制性工藝技術裝備材料安全標準。根據行政執法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藝裝備和新材料應用等情況,及時制修訂並公佈相關工藝技術裝備強制性安全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業等率先制定新產品、新工藝、新業態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地方、行業、企業標準。支援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範的安全生產標準和職業健康標準。加快與國際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標準的對標接軌步伐。
(十)加強關鍵技術工藝裝置材料安全保障。落實重要安全生產裝置、設施、儀器儀表檢測檢驗制度,強化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設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擴建、整合技改礦井採掘機械化。落實地下礦山老空區積水超前探測、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安全監測制度。推廣尾礦幹堆、尾礦井下充填技術和尾礦綜合利用,努力建設綠色礦山、無尾礦山。加快推進“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升級,新建化工企業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推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升級改造,實現關鍵危險場所機械化操作和智慧化監控。推動冶金企業安裝煤氣管道洩漏監測報警系統。在涉及鋁鎂等金屬製品打磨拋光作業企業中推廣使用溼式除塵工藝。
(十一)提升交通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技術標準。提高大型客車、旅遊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製造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配置標準,強力推動企業採取防碰撞、防油料洩漏新技術,強化動態監控系統應用管理。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嚴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標準。嚴格漁船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制度,推進漁船標準化改造工作,推動海洋漁船(含遠洋漁船)配備防碰撞自動識別系統、北斗裝置終端等安全通導裝置。
(十二)強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加快更新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加強對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效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落後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淘汰、限制名錄管理制度,推動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轉型升級和淘汰退出。
五、建立特殊場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三)科學合理控制高風險和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人員數量。嚴格控制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涉爆粉塵等高風險作業場所操作人員數量。嚴格執行危險工序隔離操作規定。推進機器人和智慧成套裝備在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劇毒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的應用。加強勞動密集型作業場所風險管控,依據風險等級和作業性質等,推動採取有針對性的空間物理隔離等措施,嚴格控制單位空間作業人員數量。
(十四)嚴格管控人員密集場所人流密度。加強大型交通樞紐設施狀態和運營狀況監測,合理控制客流承載量。嚴格審批、管控大型群眾性活動,建立大型經營性活動備案制度和人員密集型作業場所安全預警制度,加強實時監測,嚴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員密集場所人流應急預案和管控疏導方案,嚴防人員擁擠、踩踏事故發生。
六、完善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准入制度
(十五)提高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准入條件。從文化程度、專業素質、年齡、身體狀況等方面制定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職業安全准入要求,明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人員職業和行業禁入制度,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督促企業嚴格審查外協單位從業人員安全資質。
(十六)提升重點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職業安全技能。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粉塵涉爆、金屬冶煉、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運輸、建築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重點行業領域關鍵崗位人員入職安全培訓、警示教育、繼續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完善客貨運車輛駕駛員職業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培訓考試機制,進一步加大客貨運駕駛員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培訓。
七、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落實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力量,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及時掌握工作落實進度,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問題。
(十八)加強改革創新。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結合貫徹實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著力彌補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監管盲區。
(十九)加強法規制度建設。要加快涉及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及時清理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准入規定,把實踐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為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規制度體系。
(二十)加強督促檢查。各地區要加強督促檢查,指導推動各項工作措施落實。要把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加強考核獎懲,確保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