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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在最新《民法典》中,關於繼承方面的規定還是有些變化的。但是客觀的講,個人認為,關於現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例如轉繼承問題等),並沒有做任何修改

    這裡,再簡單說明一下。不一定所有的都是新規定,還包括了一些調整:

    1.關於去世時間的明確

    對於繼承人、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情況下的時間推定做了明確(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之前的《繼承法》中沒有明確判定規則,而是在隨後的意見解釋中做了說明。這次《民法典》等於是把意見中的內容直接立入法條。

    2.關於遺產範圍

    這次將遺產範圍說的更為“籠統”,只要是去世人生前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不再像《繼承法》中對遺產做了羅列。

    這種方式,也是因為現在人們財產種類的多樣化,算是順應現實的一點改變。

    3.關於繼承權的喪失和寬恕

    《民法典》中新增了“寬恕”,指明瞭在某些情況下喪失繼承權、但是後期經過改正之後,還可以重新獲取繼承權(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4.訴訟時效

    《繼承法》中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而《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是三年,兩者有些不一致。這次在《民法典》繼承篇中取消了這一條關於年限的說明,但是在第一百八十八條中明確規定為三年。

    這個實際上是做了說法上的統一。

    5.代位繼承

    明確了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同樣具有代位繼承權(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之前《繼承法》中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僅僅包括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

    6.遺囑形式

    新增了“列印遺囑”的合法形式,將《繼承法》中的“錄音遺囑”調整為“錄音錄影遺囑”(一千一百三十六、一千一百三十七條)。所以,按照《民法典》,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包括六種:自書、代書、列印、公證、錄音錄影、口頭遺囑。

    7.取消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

    按照《繼承法》,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推翻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具有更高效力。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這一說法(一千一百四十二條),按照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8.遺贈的時效性

    遺贈是通過遺囑將財產指定給非法定繼承人,有一個硬性要求:受遺贈人得知之日的一定期限內,必須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則視同放棄。

    這次對這個期限做了一個微調。《繼承法》中規定是兩個月,《民法典》中規定是六十天(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9.遺囑信託

    這次《民法典》將遺囑信託明確寫入法條。這是一點非常重要的變化。可以這樣簡單理解:

    遺囑人可以實現對個人財產進行“信用託付”並且指定好受益人,意味著可以將個人財產實現指定好代管機構,代管機構負責對這筆財產進行管理併產生收益,將收益持續給到受益人。

    換句話說,如果單純繼承的話,說以財產的一次性轉移;如果做遺囑信託的話,可以讓財產持續產生收益並讓受益人持續受益。

    10.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在這次《民法典》中明確提出來了(一千一百四十五~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包括遺產管理人的作用、指定方式、職責、是否可從中受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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