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加高階審計師評審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階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二)具有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運用能力 的有效證明;
(三)取得中級資格以後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以上的證明。
高階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經人事廳(局)的批准後組織成立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原則上由審計署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負責。駐各地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亦可根據情況委託審計署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代為進行。
高階審計師評審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專案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專案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專案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二)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專案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專案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專案,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專案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專案。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採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採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鑑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三)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鑑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註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申請參加高階審計師評審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階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
(二)具有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運用能力 的有效證明;
(三)取得中級資格以後各年度或任職期滿綜合考核“稱職”以上的證明。
高階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經人事廳(局)的批准後組織成立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原則上由審計署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負責。駐各地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亦可根據情況委託審計署高階審計師評審委員會代為進行。
高階審計師評審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專案的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專案的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專案的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二)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業務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專案中,有1項以上在省部級審計專案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專案,或有3項以上在地市級審計專案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專案。
2、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採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採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並取得顯著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採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6、主持或承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三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鑑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三)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經兩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鑑定為有較高學術價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對未註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2、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