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多種提留款。比如現在房地產行業有“提留返租”云云。但是根據本題的“農業”、“稅收制度”標籤,可知本題中的“提留款”指的是80—90年代的“村提留”,或曰“集體提留款”。
村提留起源於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公積金,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用於增加今後擴大再生產的基金(如購買拖拉機、抽水機來用),相當於企業的投資基金。
公益金,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用於提供集體福利(如五保戶的供養、赤腳醫生的補助、給群眾放露天電影、辦集體圖書室等等),相當於企業的福利基金。
管理費,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的行政辦公經費(如給生產大隊、生產隊幹部發務工補貼)。
人民公社時期,這筆錢是怎麼收取的呢?
答案是不需要收取。因為當時是集體生產,產品由集體統一銷售給國家或其他集體,其總收入到年終歲尾再根據大家的工分來進行分配(稱為分紅);而在這個分紅大會上,大家也會根據條例民主討論,留下多少錢不分給個人,作為集體的積累(並進一步細分為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等)。更高階集體(如生產大隊、人民公社)的積累,一部分是其直接經營的產業(如農機管理隊、農機修理廠、磚窯、合作商店等等)獲利,另一部分則是在由下級集體代表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上民主討論後分攤並由下級集體上解。
1980年代初(各地情形不一,大體1980—1982年),趙國實行了大包乾,分田到戶、倒退回小農經營。作為企業性質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都被解散,取而代之的是單純作為地方國家機關的鄉鎮和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但是,村一級仍然需要以上三種費用,否則是無法展開工作的:
1、公積金:雖然農業生產資料已經分配給群眾,甚至連拖拉機、抽水機都賣給富農或者由專人“承包”去了,但是村辦企業還在,而且各村還在不斷興辦新的村辦企業。那麼,這些企業最初的投資哪裡來呢?當然是要籌集“公積金”了。如果村集體因辦企業失敗而欠下債務了,那也得籌集“公積金”來還。
2、公益金:不用說了,村民自治組織當然必須給村民提供基本服務了。
3、管理費:不用說了,任何組織都要籌集自己的行政辦公經費。
所以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仍是必收不可的,否則村集體就沒有經費,也無法展開任何工作了。
可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等已經解散了,農業生產都是小農經營了,原來的農業集體收入自然不存在了。村辦企業還存在,可是未必每個村的村辦企業都是盈利的,大部分都是虧的。那麼怎麼辦呢?這筆錢上哪裡去籌呢?答案當然就是從每個農民頭上去收。這就是“提留款”了。
不過,村集體跟一個個的個體農民去交涉,成本是很高的。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村提留”實質上是以附加稅的形式,跟農業稅一起收取的;鄉鎮收取的“統籌款”(俗稱“鄉統籌”,來源跟“村提留”大致類似),也是用一樣的辦法收取。這樣一來,村提留和鄉統籌實質上就成了兩種農業附加稅了。
進入90年代後,村提留和鄉統籌對農民的壓力越來越大。道理是非常簡單的:首先,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進入大逃殺階段,九虧一賺,到最後紛紛破產或私有化,其損失卻要農民繳納提留、統籌來彌補。其次,農業越來越不賺錢,收益越來越低;最後,農村基層政權越來越被少數官僚、富農乃至於惡霸所把持,肆意利用村提留和鄉統籌進行聚斂,而大包乾後原子化的農民無法與它們對抗。
因此,進入1990年代後,各地農民運動的主要矛頭,都不約而同指向了提留和統籌。“一稅(農業稅)輕,二稅(鄉統籌)重,三稅(村提留)是個無底洞”說的就是這一時期農民的困境和反抗。
(詳細反抗過程略。)
此外80年代還有一個人民公社時代基本建設工(在人民公社時代是以每年每個人十來個不分紅工分的形式存在)轉化而來的所謂“義務工”,每年大概15天,堪稱是新時代的勞役。不過進入90年代後,大部分地區已經改為收免役錢僱工來完成,從而逐步併入三提五統,但這又成了農民一個新的經濟負擔。
對於統治階級上層來說,他們從農業稅中獲得的收入幾乎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但為農民反抗支付的維穩成本卻很高,所以他們多次三令五申“不許亂收費”。可是,由於農村的上述困境,這些三令五申並沒有也不可能起到什麼效果。
21世紀初,有幾個沿海省份率先採取了釜底抽薪之策,即取消農業稅,這樣一來村提留和鄉統籌也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那麼村集體和鄉政府客觀上存在的財政窟窿由誰來填補呢?答案是日常經費缺口由縣級政府透過縣財政來補貼,實在補貼不了的大專案透過村民(代表)大會一事一議的辦法來籌款。經過試點後,中央認為這辦法不錯,於是在2004年宣佈逐步取消農業稅,到2006年完全取消。至此,村提留(或者說提留款)隨之退出歷史舞臺,存在時間差不多是26年左右。
提留款取消後,村財政的收入主要由四方面組成:1、村辦企業或其他經營活動(如投資、出租土地、出租店面等);
2、上級財政補貼(如村幹部工資改由上級支付);
3、村民大會一事一議籌款(通常是很大的專案,如修路);
4、村幹部自掏腰包(當然不一定是白掏,他個人從中獲取名、利)。
其中第一項收入除了少數富裕村基本可以忽略不計,第三項收入程式複雜、籌措困難,第四項只能是偶爾為之(不但需要一個有野心、有眼光、有實力的土豪村幹部,還需要特殊時機),因此實質上絕大多數村的日常收入就是靠第二項。這也就導致一個後果:村政衙門化、村幹官僚化。當然,這就是新的問題了。
那麼21世紀的改革是否可以說是工業反哺農業呢?
然而,考慮到工農業剪刀差實際上在擴大,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就成為問題了。
世界上有多種提留款。比如現在房地產行業有“提留返租”云云。但是根據本題的“農業”、“稅收制度”標籤,可知本題中的“提留款”指的是80—90年代的“村提留”,或曰“集體提留款”。
村提留起源於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公積金,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用於增加今後擴大再生產的基金(如購買拖拉機、抽水機來用),相當於企業的投資基金。
公益金,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用於提供集體福利(如五保戶的供養、赤腳醫生的補助、給群眾放露天電影、辦集體圖書室等等),相當於企業的福利基金。
管理費,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的行政辦公經費(如給生產大隊、生產隊幹部發務工補貼)。
人民公社時期,這筆錢是怎麼收取的呢?
答案是不需要收取。因為當時是集體生產,產品由集體統一銷售給國家或其他集體,其總收入到年終歲尾再根據大家的工分來進行分配(稱為分紅);而在這個分紅大會上,大家也會根據條例民主討論,留下多少錢不分給個人,作為集體的積累(並進一步細分為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等)。更高階集體(如生產大隊、人民公社)的積累,一部分是其直接經營的產業(如農機管理隊、農機修理廠、磚窯、合作商店等等)獲利,另一部分則是在由下級集體代表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上民主討論後分攤並由下級集體上解。
1980年代初(各地情形不一,大體1980—1982年),趙國實行了大包乾,分田到戶、倒退回小農經營。作為企業性質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都被解散,取而代之的是單純作為地方國家機關的鄉鎮和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但是,村一級仍然需要以上三種費用,否則是無法展開工作的:
1、公積金:雖然農業生產資料已經分配給群眾,甚至連拖拉機、抽水機都賣給富農或者由專人“承包”去了,但是村辦企業還在,而且各村還在不斷興辦新的村辦企業。那麼,這些企業最初的投資哪裡來呢?當然是要籌集“公積金”了。如果村集體因辦企業失敗而欠下債務了,那也得籌集“公積金”來還。
2、公益金:不用說了,村民自治組織當然必須給村民提供基本服務了。
3、管理費:不用說了,任何組織都要籌集自己的行政辦公經費。
所以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仍是必收不可的,否則村集體就沒有經費,也無法展開任何工作了。
可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等已經解散了,農業生產都是小農經營了,原來的農業集體收入自然不存在了。村辦企業還存在,可是未必每個村的村辦企業都是盈利的,大部分都是虧的。那麼怎麼辦呢?這筆錢上哪裡去籌呢?答案當然就是從每個農民頭上去收。這就是“提留款”了。
不過,村集體跟一個個的個體農民去交涉,成本是很高的。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村提留”實質上是以附加稅的形式,跟農業稅一起收取的;鄉鎮收取的“統籌款”(俗稱“鄉統籌”,來源跟“村提留”大致類似),也是用一樣的辦法收取。這樣一來,村提留和鄉統籌實質上就成了兩種農業附加稅了。
進入90年代後,村提留和鄉統籌對農民的壓力越來越大。道理是非常簡單的:首先,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進入大逃殺階段,九虧一賺,到最後紛紛破產或私有化,其損失卻要農民繳納提留、統籌來彌補。其次,農業越來越不賺錢,收益越來越低;最後,農村基層政權越來越被少數官僚、富農乃至於惡霸所把持,肆意利用村提留和鄉統籌進行聚斂,而大包乾後原子化的農民無法與它們對抗。
因此,進入1990年代後,各地農民運動的主要矛頭,都不約而同指向了提留和統籌。“一稅(農業稅)輕,二稅(鄉統籌)重,三稅(村提留)是個無底洞”說的就是這一時期農民的困境和反抗。
(詳細反抗過程略。)
此外80年代還有一個人民公社時代基本建設工(在人民公社時代是以每年每個人十來個不分紅工分的形式存在)轉化而來的所謂“義務工”,每年大概15天,堪稱是新時代的勞役。不過進入90年代後,大部分地區已經改為收免役錢僱工來完成,從而逐步併入三提五統,但這又成了農民一個新的經濟負擔。
對於統治階級上層來說,他們從農業稅中獲得的收入幾乎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但為農民反抗支付的維穩成本卻很高,所以他們多次三令五申“不許亂收費”。可是,由於農村的上述困境,這些三令五申並沒有也不可能起到什麼效果。
21世紀初,有幾個沿海省份率先採取了釜底抽薪之策,即取消農業稅,這樣一來村提留和鄉統籌也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那麼村集體和鄉政府客觀上存在的財政窟窿由誰來填補呢?答案是日常經費缺口由縣級政府透過縣財政來補貼,實在補貼不了的大專案透過村民(代表)大會一事一議的辦法來籌款。經過試點後,中央認為這辦法不錯,於是在2004年宣佈逐步取消農業稅,到2006年完全取消。至此,村提留(或者說提留款)隨之退出歷史舞臺,存在時間差不多是26年左右。
提留款取消後,村財政的收入主要由四方面組成:1、村辦企業或其他經營活動(如投資、出租土地、出租店面等);
2、上級財政補貼(如村幹部工資改由上級支付);
3、村民大會一事一議籌款(通常是很大的專案,如修路);
4、村幹部自掏腰包(當然不一定是白掏,他個人從中獲取名、利)。
其中第一項收入除了少數富裕村基本可以忽略不計,第三項收入程式複雜、籌措困難,第四項只能是偶爾為之(不但需要一個有野心、有眼光、有實力的土豪村幹部,還需要特殊時機),因此實質上絕大多數村的日常收入就是靠第二項。這也就導致一個後果:村政衙門化、村幹官僚化。當然,這就是新的問題了。
那麼21世紀的改革是否可以說是工業反哺農業呢?
然而,考慮到工農業剪刀差實際上在擴大,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就成為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