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
2、擬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式,經批准後公佈實施。根據實施情況定期檢討和修訂,並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各業務單位制定的具體業務流程和指引進行檢查,對其中不符合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式規定的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有關單位修訂。
3、制定、跟蹤並完善全行性的信貸政策、風險管理制度和辦法,以及信貸決策規則和流程,擬訂信貸業務審批許可權。
4、負責全行信貸產品管理的調研、審批和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負責對分支行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考核與業務指導,負責對分(支)行信貸業務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負責對分(支)行放款稽核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行貸款風險分類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6、負責對總行公司業務部授信管理處及風險經理在整體職責履行方面進行評價、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參與授信管理處負責人及風險經理的選聘工作。
7、負責對信貸審批工作的後評價。
8、編制、彙總各類風險管理報告,按照規定及時向行長辦公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彙報。負責提供監管機構、評級機構及其他單位所要求的銀行風險管理資訊。負責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預警委員會安排的日常工作。
9、負責全行信貸資產組合管理,包括測量組合的風險;對行業、目標客戶、現有客戶等進行研究,編制研究報告,擬定我行信貸組合戰略方案;分析信貸組合績效。
10、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客戶信貸風險評級體系及定價模型,負責CECM系統和個貸系統管理。
11、負責統籌對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實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對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
12、負責全行信貸風險管理培訓,建立信貸人員的准入與資格認證制度。
說明:
1、法律合規部已不再作為我部二級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其負責全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故以上職責中合規性風險管理(第1條)不再為我部職責。
2、根據行辦會相關決議,授信後管理職責由公司部調整到風險管理部,根據新分工以上第6條調整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分行的授信後管理工作,負責向銀行管理層及時彙報全行授信後管理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各種問題。
1、在行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
2、擬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式,經批准後公佈實施。根據實施情況定期檢討和修訂,並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各業務單位制定的具體業務流程和指引進行檢查,對其中不符合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式規定的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給有關單位修訂。
3、制定、跟蹤並完善全行性的信貸政策、風險管理制度和辦法,以及信貸決策規則和流程,擬訂信貸業務審批許可權。
4、負責全行信貸產品管理的調研、審批和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負責對分支行風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考核與業務指導,負責對分(支)行信貸業務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負責對分(支)行放款稽核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全行貸款風險分類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6、負責對總行公司業務部授信管理處及風險經理在整體職責履行方面進行評價、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參與授信管理處負責人及風險經理的選聘工作。
7、負責對信貸審批工作的後評價。
8、編制、彙總各類風險管理報告,按照規定及時向行長辦公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彙報。負責提供監管機構、評級機構及其他單位所要求的銀行風險管理資訊。負責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預警委員會安排的日常工作。
9、負責全行信貸資產組合管理,包括測量組合的風險;對行業、目標客戶、現有客戶等進行研究,編制研究報告,擬定我行信貸組合戰略方案;分析信貸組合績效。
10、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客戶信貸風險評級體系及定價模型,負責CECM系統和個貸系統管理。
11、負責統籌對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實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對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
12、負責全行信貸風險管理培訓,建立信貸人員的准入與資格認證制度。
說明:
1、法律合規部已不再作為我部二級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其負責全行合規性風險的管理工作,故以上職責中合規性風險管理(第1條)不再為我部職責。
2、根據行辦會相關決議,授信後管理職責由公司部調整到風險管理部,根據新分工以上第6條調整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分行的授信後管理工作,負責向銀行管理層及時彙報全行授信後管理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