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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達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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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半手寫字
古代答刑與杖刑的製作材料和規格尺寸都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是以竹木板責打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杖刑是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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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聾王異史
笞刑和杖刑,從偏旁就可以看出區別,一個是用竹片子打,一個是用木頭板子打,輕重有別。還有就是打屁股時脫不脫褲子。
輕重程度不同笞行是一種較輕的刑法,主要是對一些需要懲戒的犯人或減刑的犯人,用竹板或竹條打屁股或脊背。這種刑法比較輕,可能比老師用戒尺打人重一點。主要是起到懲戒的作用。
杖刑這個懲罰就比較重一些,刑具更粗大厚重,執行時一定要扒下中衣服,也就是內衣內褲,能看到懲罰的結果。對女犯除了皮肉之苦外,還要達到凌辱的效果。懲罰的程度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頭圍一寸三分,小杖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一寸三分,小頭為五分。
打屁股是門技術活打屁股和杖的大小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打屁股是一門手藝活,輕重生殺和錢有關係。據說衙役們練這門手藝時,是用一塊豆腐,上面鋪一塊布子,用板子打,要聽到啪啪啪響亮的聲音,揭開布子後,豆腐沒有一點裂紋。
清朝人方苞在獄中雜記中就記載過,有三個犯人犯了同樣的罪,打同樣的板子數,為了少吃苦,有一個犯人送了衙役30兩銀子,結果只被稍微打傷了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送了60兩銀子,只打傷一點兒皮肉,不到半個月就好了;第三個人給了180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正常人了。
這正應了那一句話,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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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情的乞討者
笞是竹篾較輕,對人體傷害基本上是表皮;
杖則是棍棒形式,體積重量聯大,對人體除了表皮傷害,內部結構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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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很爆燥很牛皮
顧名思義,笞是用竹片兒,那感覺就根小朋友不聽話,夫子用戒尺打手一樣,這個應該是相對較輕的刑罰。杖刑,這個就是用大棍子打了,這主要是看行刑者的實力了,要是兇一點,真的二三十下真的能把人給打死咯,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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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鹹魚專撕雞
一,笞刑屬“古代五刑之一”,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主要使用竹子枝條或木板作為行刑工具,以打擊犯人背部、臀部、或大腿。這是針對輕微犯罪或減刑後的刑法,而設立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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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叄牛不讀書
古代笞刑和杖刑的不同當然不僅僅是刑具和數量的不同。
最根本的不同是在於刑罰的等級和尺度。要知道在中國古代,每一項制度的級別和形式都有著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刑罰的等級,更是關係到對犯人違法嚴重性的定性。
大家都聽說過古代的“五刑”,在奴隸社會制定的“五刑”分為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看得出都是比較殘忍的刑罰。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這也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看的出來在古代受笞刑的基本上都是比較輕的犯罪。當然除了受國家制定的刑罰外,笞刑更是一般家庭管束家人奴僕的手段。有名的就是賈寶玉這個浪蕩子,賈政動輒就要讓寶玉享受一下笞刑的待遇。記憶深刻的就是《紅樓夢》三十三回中,金釧兒投井自盡,賈政聽信了賈環的讒言,笞刑差點讓寶玉玩完。
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笞刑,可以說是楚文王羋貲。《呂氏春秋·貴直論》記載,楚文王繼位後,整天沉溺於聲色犬馬,荒廢政事。楚文王得到了茹黃之犬(古代名犬)和宛路(竹名,可做良箭)之箭後,就整天跑到雲夢澤打獵,三月都不理政務;屬下向他進獻丹地美女,他又縱情於女色,經年不上朝理政。
楚國太葆申見他這麼荒唐,就對楚文王說:“你這麼瞎搞,國將不國了。”楚文王說:“寡人有性癮啊怎麼辦?”(原文:寡人有疾,寡人好色。)
太葆申說那就挨幾竹板吧,消消火。
於是楚文王就竟然乖乖趴下接受笞刑。
可見笞刑雖然說也是刑罰,可最多傷的只是皮肉,沒有觸及筋骨。而且,笞刑也沒規定說必須要脫下衣服,就少了羞辱的成分。
而杖刑就不同了,也絕對不僅僅是笞刑的升級版。性質上完全不同。
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古代女子要是犯了姦情,那是必須先來上一頓板子的。往往板子沒打死,女子因為受到的羞辱而自盡身亡。
而且杖刑用的刑具都比較有殺傷力,施刑的人手頭都有些功夫,往往會看眼色照死裡打。
歷史上最轟動的杖刑可能就是嘉靖皇帝了。同時廷杖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十六人當場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時起落,一時間聲響震天,血肉橫飛。
可見這個杖刑其實可以算得上是死刑的一種了。
這麼說,就明白了。古代笞刑和杖刑的區別是實質性的區別。
話說回來,當今社會保留笞刑的國家還是有,保留杖刑的國家好像就沒有聽說了。有時候還真希望保留一些兇狠的刑罰,畢竟現在大奸大惡的人感覺比古代還要多,而且往往就關在監獄裡面有吃有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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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阿賢ZQT
簡單說:
“笞刑”就是用小木條打(皮肉之苦)
“杖刑”就是用大木板打(會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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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豆子人民藝術家
這是“笞”:
簡而言之,就是長竹片子。
這是“笞”的寫法:
上頭一個“竹”,下頭一個“臺”,其實從的是“治理”的“治”。用“竹”“治理”,就說明了“笞刑”的刑具和目的,這是漢字的特點。笞刑,就是用竹子對犯錯之人進行抽打的一種刑罰。
笞刑在實施的時候,起初是有些隨意施加的。到漢景帝時期,景帝對笞刑的刑具大小、長度,以及行刑之人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笞刑的刑具,需是竹子製作,長五尺(115cm),寬一寸(2.3cm,均為漢制)。末端只能有半寸(1.15cm)厚,不得有竹節(因為竹節打身上硌得太疼),竹節要削平。笞刑只能施加在人的臀部,且行刑之人不能中途更換。(不能這個人打累了,換另一個不累的來抽)”
在文景之治以前,笞刑都是打背的,但背上脈絡太多,容易毀人,所以景帝規定只能打屁股。到元代,規定笞刑刑具可用柳條製作。但總的來說,還是很輕的那種。
笞刑是輕微刑罰,在古代屬於“至輕之刑”。笞刑主要用於懲戒一些丟臉、失誤,抑或小錯。譬如秦朝法律規定,服徭役的時候,毀壞了公家的器物,就得受到笞打。如果這一隊人,做工敷衍至極,被評為下等,則每人笞打一百下。日常,奴僕犯錯,要用笞刑。親貴犯了大錯,也往往用笞刑。唐代刑罰裡有個動用官家牲口馱運自己私物的笞刑,但考慮到因公辦事,哪裡有不帶自己東西的,就給了十斤以內的額度。超過十斤,就要挨抽了,多一斤,抽十下,多兩斤,抽二十下。超過十斤,加一等。一直加到杖打,最高杖八十。
杖刑是較笞刑更重的刑罰,是介於大辟死刑與小錯笞刑之間的中間刑罰杖刑用的就不是竹片片了,而是“杖”。中國古代有“棰楚”的說法,“棰”就是木棍,“楚”就是荊條。以前湖北這地兒盛產荊條,因此楚也稱荊,有個荊州。多數時候不分長短大小,但總歸是方便行刑之人打犯罪者,多數時候用荊條。行刑部位,寬明的時期多在臀部,嚴苛的時期打背部、腿部,和笞刑一樣,都是要脫了受刑部位受刑的。譬如要打屁股,就要退掉褲子,不是說你褲衩裡放個墊子就行了,沒辦法搞那些小聰明。
杖刑是懲罰犯罪最常見的刑罰。建隆三年,規定強盜搶贓錢三貫(三千文)以上皆處死,三貫以下,脊杖二十,配徭役三年。說的就是杖刑一般都規定好行刑的部位,“脊杖”就很嚴重了,是打背部。大清律例,父母已經同人有了婚約,卻又把未婚的女兒許給別人,沒成婚呢,杖七十。已經成婚了的,杖八十。御廚房裡,做飯的廚子弄得飲食之物不潔淨,杖八十。揀擇不精的,杖六十。不品嚐的,笞五十。這就是打屁股,否則杖八十早就死了。再說杖一百,這很嚴重了。“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妻妾罵了丈夫的祖宗,被丈夫殺死,則杖打丈夫一百。
杖刑往往配合配役、流放,譬如“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殘毀他人死屍,侮辱他人屍體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外。
杖刑是很可怕的,由於很多時候,官吏往往上下其手,本身規定已經很嚴格了,但到了下面,官吏完全可以不聽。譬如,在清朝,有的官吏就在刑杖上安上釘子或刀片,只露一點頭。為什麼這麼幹呢?一是罪犯家屬如果給錢給賄賂,那麼就可以不用帶刀片的。二是有的罪犯其實是得罪人了,被人反誣,塞錢讓官吏“多加照顧”,就給安上刀片。三是有的地方為了顯示官威,讓小老百姓少嗶嗶,只要是來告狀的,先各打二十,還在杖上安刀片或釘子。以後,凡不是天大的冤情,就沒人敢麻煩縣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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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逛語
兩種刑罰相似而略有不同。杖,明顯的就是樹木或板子或槓子。笞,是竹子做成的鞭子或板子,相對來說,笞打人傷皮不傷骨,而杖則傷皮又傷骨,杖刑比笞刑要重。當然,與行刑人也有關係,行刑人出手也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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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聰明的小龍女
古代笞刑和杖刑有明顯的區別,笞刑是用竹條打、但用於罪刑較輕者,而且並不致命只受皮肉之苦。杖刑則是用棍棒狠打、用於罪刑重者,而且致命。運氣不好的會被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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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是一個較輕的肉刑。
也就是用竹條抽打犯人的背,臀。不僅打不死也一般不會受傷。
杖,則是更嚴重的肉刑,俗稱打板子。杖刑也分大小兩種刑具,通常是打背、臀、腿,甚至還有腰部的。
也要分主官的意思,真要人命的話,20杖就夠了。否則五十杖也可能只是皮外傷。
如果行刑者訓練有素,比如明代東廠這些特務機構執行杖刑,甚至可以將犯人內臟以一杖一杖地逼得從嘴巴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