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凝土配合比的計算:
1、fcu,0=fcu+1.645σ=30+1.645×5.0=38.2Mpa。
2、w/c=aa×fce/(fcu,o+aa×ab×fce)=0.46×45.0/(38.2+0.46×0.07×45.0)=0.52。
3、根據施工要求,混凝土設計坍落度為120mm~160mm,取單位用水量為215kg,摻加1.7%的緩凝高效減水劑,減水率δ=22%,則混凝土單位用水量:mW0= mW(1-δ)=215×(1-22%)=168kg。
4、單位水泥用量:mc=mwo/w/c=168/0.52=323kg。
5、用粉煤灰取代16.5%的水泥,取代係數為λ=1.3, 則有:
水泥用量:mc0= mc×(1-16.5%)=270 kg。
粉煤灰用量:mf0= mc×16.5%×1.3=69.3kg。
減水劑用量:mFDN0=( mc0+ mf0)×1.7%=5.77 kg。
6、假設混凝土單位容重mcp=2400kg/m,砂率βs=40%,則有:
mc0+ mf0+ ms0+ mg0+ mW0= mcp
mso/(mso+mgo) ×100%=βs
得:細骨料ms0=757kg,粗骨料mg0=1136kg。
則混凝土配合比:mc0: ms0: mg0: mf0: mFDN0: mW0=270:757:1136:69.3:5.77:168
= 1 : 2.80:4.21:0.26:0.021:0.62。
二、根據規定,水灰比比基準水灰比減少0.03,則水灰比w/c=0.49
1、單位水泥用量
mc=mwo/w/c=168/0.49=343kg。
2、用粉煤灰取代16.5%的水泥,取代係數為λ=1.3, 則有
水泥用量:mc1= mc×(1-16.5%)=286 kg。
粉煤灰用量:mf1= mc×16.5%×1.3=73.6kg。
減水劑用量:mFDN1=( mc1+ mf1)×1.7%=6.11 kg。
3、假設混凝土單位容重mcp=2400kg/m,砂率βs=39%,則有:
細骨料ms1=730kg,粗骨料mg1=1142kg。
則混凝土配合比:mc1: ms1: mg1: mf1: mFDN1: mW0=286:730:1142:73.6:6.11:168
= 1 : 2.55:3.99:0.26:0.021:0.59。
三、自密實混凝土配合比的試配、調整與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試配時應採用工程實際使用的原材料,每盤混凝土的最小攪拌量不宜小於25L。
2、試配時,首先應進行試拌,先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效能必控指標,再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效能可選指標。當試拌得出的拌合物自密實效能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水膠比不變、膠凝材料用量和外加劑用量合理的原則下調整膠凝材料用量、外加劑用量或砂的體積分數等,直到符合要求為止。應根據試拌結果提出混凝土強度試驗用的基準配合比。
3、混凝土強度試驗時至少應採用三個不同的配合比。當採用不同的配合比時,其中一個應為本規程第5.2.2條中第2款確定的基準配合比,另外兩個配合比的水膠比宜較基準配合比分別增加和減少0.02;用水量與基準配合比相同,砂的體積分數可分別增加或減少1%。
4、製作混凝土強度試驗試件時,應驗證拌合物自密實效能是否達到設計要求,並以該結果代表相應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效能指標。
5、混凝土強度試驗時每種配合比至少應制作一組試件,標準養護到28d或設計要求的齡期時試壓,也可同時多製作幾組試件,按《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試驗方法標準》JGJ/T 15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用於配合比調整,但最終應滿足標準養護28d或設計規定齡期的強度要求。如有耐久性要求時,還應檢測相應的耐久性指標。
6、應根據試配結果對基準配合比進行調整。
7、對於應用條件特殊的工程,宜採用確定的配合比進行模擬試驗,以檢驗所設計的配合比是否滿足工程應用條件。
一、混凝土配合比的計算:
1、fcu,0=fcu+1.645σ=30+1.645×5.0=38.2Mpa。
2、w/c=aa×fce/(fcu,o+aa×ab×fce)=0.46×45.0/(38.2+0.46×0.07×45.0)=0.52。
3、根據施工要求,混凝土設計坍落度為120mm~160mm,取單位用水量為215kg,摻加1.7%的緩凝高效減水劑,減水率δ=22%,則混凝土單位用水量:mW0= mW(1-δ)=215×(1-22%)=168kg。
4、單位水泥用量:mc=mwo/w/c=168/0.52=323kg。
5、用粉煤灰取代16.5%的水泥,取代係數為λ=1.3, 則有:
水泥用量:mc0= mc×(1-16.5%)=270 kg。
粉煤灰用量:mf0= mc×16.5%×1.3=69.3kg。
減水劑用量:mFDN0=( mc0+ mf0)×1.7%=5.77 kg。
6、假設混凝土單位容重mcp=2400kg/m,砂率βs=40%,則有:
mc0+ mf0+ ms0+ mg0+ mW0= mcp
mso/(mso+mgo) ×100%=βs
得:細骨料ms0=757kg,粗骨料mg0=1136kg。
則混凝土配合比:mc0: ms0: mg0: mf0: mFDN0: mW0=270:757:1136:69.3:5.77:168
= 1 : 2.80:4.21:0.26:0.021:0.62。
二、根據規定,水灰比比基準水灰比減少0.03,則水灰比w/c=0.49
1、單位水泥用量
mc=mwo/w/c=168/0.49=343kg。
2、用粉煤灰取代16.5%的水泥,取代係數為λ=1.3, 則有
水泥用量:mc1= mc×(1-16.5%)=286 kg。
粉煤灰用量:mf1= mc×16.5%×1.3=73.6kg。
減水劑用量:mFDN1=( mc1+ mf1)×1.7%=6.11 kg。
3、假設混凝土單位容重mcp=2400kg/m,砂率βs=39%,則有:
細骨料ms1=730kg,粗骨料mg1=1142kg。
則混凝土配合比:mc1: ms1: mg1: mf1: mFDN1: mW0=286:730:1142:73.6:6.11:168
= 1 : 2.55:3.99:0.26:0.021:0.59。
三、自密實混凝土配合比的試配、調整與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試配時應採用工程實際使用的原材料,每盤混凝土的最小攪拌量不宜小於25L。
2、試配時,首先應進行試拌,先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效能必控指標,再檢查拌合物自密實效能可選指標。當試拌得出的拌合物自密實效能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水膠比不變、膠凝材料用量和外加劑用量合理的原則下調整膠凝材料用量、外加劑用量或砂的體積分數等,直到符合要求為止。應根據試拌結果提出混凝土強度試驗用的基準配合比。
3、混凝土強度試驗時至少應採用三個不同的配合比。當採用不同的配合比時,其中一個應為本規程第5.2.2條中第2款確定的基準配合比,另外兩個配合比的水膠比宜較基準配合比分別增加和減少0.02;用水量與基準配合比相同,砂的體積分數可分別增加或減少1%。
4、製作混凝土強度試驗試件時,應驗證拌合物自密實效能是否達到設計要求,並以該結果代表相應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效能指標。
5、混凝土強度試驗時每種配合比至少應制作一組試件,標準養護到28d或設計要求的齡期時試壓,也可同時多製作幾組試件,按《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試驗方法標準》JGJ/T 15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用於配合比調整,但最終應滿足標準養護28d或設計規定齡期的強度要求。如有耐久性要求時,還應檢測相應的耐久性指標。
6、應根據試配結果對基準配合比進行調整。
7、對於應用條件特殊的工程,宜採用確定的配合比進行模擬試驗,以檢驗所設計的配合比是否滿足工程應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