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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71841953270

    民航局對於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解除安裝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後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4段。對於航段不多於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於6段。對於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曆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曆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行任務後,應安排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結束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8小時。對於跨4個時區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於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佔用。對於執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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