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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識廚子

    錢交給別人,剩下的只能看運氣了

    其實經過現在社會上各種新聞的洗禮,我已經大致摸出脈絡來了。銀行超長期的所謂理財產品,基本上都是忽悠你存進去。到了幾十年後,要麼不認賬,要麼給你算的利息極低 ,反正你愛要不要。

    太相信他們

    我覺得延邊的85歲老伯就是太相信他們了,結果被他們抵賴。真的挺氣人,這樣的銀行和工作人員,他們的良心已經沒有了,再說多少都沒有用的,因為他們從來沒有信仰,更別提他們怕過誰。對於這樣的人,我是沒有辦法。

    大爺的尷尬

    大爺如果當時不是相信他們,自己你年輕的時候,努力攢錢做生意。也不至於到老了,本來可以指望的,卻指望不上了。最後成為落得今天的天地,這就是好比你已經破釜沉舟了,但是當你到達彼岸的時候,發現這裡啥都沒有,連吃的都沒有。

    最後總結:

    但凡有點辦法,都不要相信啊 那些把錢先交了,多少年後返還的事情。這還是工商銀行,國家銀行不能倒閉。如果是民營企業,能活多久呢?到時候哭都找不到調。

  • 2 # 玉魚與瑜

    承諾30年後本金36萬,如今只給4000多元,延邊85歲老人質疑工商銀行“賴賬”。這其實是預期收益率的問題。

    預期年化收益率

    我們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常常會看到一個詞叫“預期年化收益率”。很多老百姓對“預期年化收益率”並不是很理解,簡單地約等於“年利率”,而銀行工作人員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通常也不會說得很細。

    一般我們在銀行存款的時候都有一個存款利率,這個利率是確定的,在投資週期內不會隨意更改。而預期年化收益率,指的是銀行根據產品的底層資產、期限、風險、流動性等測算出來的收益率,說白了就是計算出來可能的收益但也可能拿不到。不過為了留住客戶吸引資金,即便是虧了銀行大多會兜底,所以預期收益率多數還是能達到的。

    隨著資管新規的落地,銀行理財不允許承諾保本保收益了,到2020年底過度期內還有可以看到一些保本的理財產品,但是淨值化的理財產品將會逐步取代這些“保本理財”,而原本的“預期收益率”也被替換成“業績比較基準”。

    所謂的“業績比較基準”就是本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過往業績,並非是最終收益率,只是給予投資者一個參考的估值。

    舉個例子,10000元投資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是3.7%,期限一年,那麼測算的收益是370元,未來到期後可能收益是400元相當於4%的收益,高於業績比較基準,也可能收益是0元本金也虧損。

    總結

    投資做理財時,不要被“高收益”矇蔽了雙眼,要對產品的投資標的、期限、風險等因素有充分的認識,謹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同時,不要盲目聽從他人建議投資與自身的風險偏好不符的理財產品,要做好資金和時間合理規劃。

  • 3 # 互金直通車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認為銀行的做法欠妥當,如果我們30年前從銀行貸款1000元,現在償還銀行4000元,銀行會同意嗎?所以這種做法確實有賴賬的嫌疑。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30年前,吉林的楊先生在工商銀行延邊分行投資了一款名為“智力投資”的儲教育儲蓄產品,存期為30年,按照當時銀行的宣傳,到期後連本得利可以達到36萬元。

    今年9月29日存款到期了,楊女士替父親去取錢的時候,銀行卻告知本息合計只有4000多元,這和36萬元的預期相差也太大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銀行是不是應該按當初的宣傳給儲戶呢?如果30年前從銀行貸1000元,現在還4000元銀行會同意嗎?

    我們先來看看銀行的解釋吧,據銀行負責人說,1989年工商銀行延邊分行發行這款產品之時,人民銀行釋出的5年以上貸款利率為19.26%,按當時的利率測算30年後本息大約能到36萬元。

    但是這款產品發行很短時間就被人民銀行延邊分行叫停了,因為它違反了當時保值儲蓄存款最高8年的強制性規定,而且複利計息也不符合相關儲蓄存款辦法。

    為此工商銀行認為這種協議是無效的,根據人民銀行要求延邊分行透過公告等形式向社會發布,並和客戶聯絡收回這款產品,但是仍有部分客戶聯絡不到,有些存期短的客戶到期後,也曾把延邊分行告上法庭,賠償4000元的做法,就是參照了以前法院判決的規則算出來的。

    但是銀行的這種做法值得商榷,一是工商銀行既然發行了這款產品,就應該按當時的合同約定承擔義務;二是監管部門叫停這款產品後,雖然他們進行了公告和通知,但是沒有證據表明楊先生本人得到通知資訊,銀行在通知方面存在問題;三是銀行的利息演算法是存在問題的,從2006年4月15日公告截止之後,按活期利息計息顯然有失公平。

    對此,有的朋友提出來,如果30年前我們從銀行貸款1000元,到現在本息合計應該是多少呢?即使不到36萬元,但也不應該是4000元呀!

    如果考慮投資保值因素,我認為1萬元到10萬元之間還是比較公允的,因為如果按照,8%的投資收益率,30年複利本息合計是1萬元左右,按照10%的複利計算本息合計是1.7萬元,按照20%的複利計算,本息合計是23.7萬元,這個投資收益率已經超過了巴菲特的水平,但是也達不到36萬元,真不知道當時工商銀行是怎麼測算出來的。

    您覺得,銀行到底應該給楊先生多少利息呢?銀行是否應該兌現當初的宣傳承諾呢?

  • 4 # 勻楓財技大兜底

    工商銀行這個做法雖然符合法律但是損害自身的信譽,真正負責任的大銀行都不會這樣做,工行眼光太短淺了。可惜我們的工行作為宇宙行,仍然沒有把自己的聲譽放在第1位。另外本來可以將壞事變好事,給自己加上一筆濃濃的正面亮色宣傳,結果變成了嚴重的負面案例。

    看一下統計資料就知道了,其實工商銀行在國內銀行聲譽風險最高,也就是說最不重視維護自己的聲譽。

    先看一下國外的兩個案例,在2012年,英國一臺匯豐銀行的ATM發生故障,在顧客取款時會吐出雙倍數額的現金,很多人聞訊趕來提款。匯豐銀行方面後來宣佈這是取款機發生的故障,他們不會向顧客討要多拿的錢。2011年11月,英國勞埃銀行也發生類似事件,也並未追究。這些銀行雖然損失了錢財,但最後贏得了客戶的信任也為自己建立了高標準的信譽門檻。

    30年前工商銀行設計出此類產品,確實看著不合理,但這是誰的錯?這是銀行單方面的錯誤。既然對外公開銷售此類產品,相當於對存款人發出了邀約。存款人將錢存入銀行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的要約條作,如果作為一個負責任的銀行,真的應該打落牙齒向肚裡咽,偷偷摸摸將客戶存單兌付了就可以了。工行最後是贏了官司,但是我相信這個客戶永遠不會相信工商銀行了。

    雖然是可以拿法律來去否定這個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客戶是完全無責的,銀行作為一個極其注重企業聲譽的金融機構,更應該做到“吐口唾沫是個釘”。再說,其實歷史遺留下來存單已經不多了,按照當年的存單去履行,也花不了多少錢,反而會為工商銀行樹立一個極佳的案例,如果藉此事件再進行正面的文宣,收到的效果會遠遠大於給付出去的36萬。

    最後才給付4000元,那就更加不合理了。30年前的1000元現在值多少錢?如果拿不同的標準去對比,可能值現在的1萬乃至10萬。工行的這種做法完全符合一種蠻橫、唯利是圖的形象,所以規模雖然已經達到了宇宙行標準,但是其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和聲譽還遠遠不符合其資產定位。如果同世界級的銀行去競爭,要學習的東西還多得很呢。

  • 5 # 順風逆勢者

    最近,有位吉林的楊女士反映,父親30年前在工商銀行花“鉅款”購買的教育儲蓄,當時銀行承諾30年後本金36萬,但是到期去錢取時,卻被告知只能拿回4000多元。

    詳細情況是這樣的,1989年,楊女士的父親楊先生在延邊黃泥河林業局工商銀行儲蓄所購買了這款教面值1000元、利息13.14%的教育儲蓄。當時的宣傳單上寫著30年後能拿回本金36萬。據說有不少人花了這筆大錢,買這款教育儲蓄。

    今年2019年9月29日,30年的期限到了,楊先生也已經是85歲的高齡,還依然記得還有這筆錢。不過那家黃泥河林業局儲蓄所已經不在了,楊女士找到敦化一家工商銀行,工作人員指引她去敦化工商銀行總行。但是,當楊女士去敦化工商銀行兌現時,工作人員告訴她只能取出本息4000多元。

    工商銀行工作人員給了這樣的解釋,1989年工商銀行延邊州銀行經過當地州人民銀行批准後發行了這款投資產品,但是發行之後,又被華人民銀行總行一個電報通知,讓各個支行停止發行這個產品。銀行馬上進行了清理,但由於通訊不發達,有一部分人聯絡不到。到了2004年,一位持有15年到期的客戶將銀行告上法庭,工商銀行敗訴,被判公告日(大概是2006年的4月15日)之前按19.26%計算利息、之後全部按活期利率計息支付給客戶。之後的人無論何時取錢,這家銀行都按那個標準操作。

    但楊女士認為,之前公告的事情,父親完全不知情銀行,那麼沒有履行當初的承諾,就是“欺騙”。對於銀行的回覆,楊女士表示4000元和36萬的差距太大了,想要爭取回這36萬。

    對於這件事,我認為工商銀行給出的理由是不夠充分的。

    首先,雖然工商銀行被起訴了,但只是個例,法院的判決結果只能對這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有效。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用某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直接套用在其他相似案件上。

    況且,工商銀行所說的案件是十幾年前的事了,當時通訊不發達,銀行只能算是單方面告知,然後就把銀行的醫院強加在客戶身上,這並不符合契約精神,那個銀行單方面公佈的公告也不能認為有法律效力。

    其次,1989年的1000元不是個小數目,相當於一個普通人一年的工資了。當時物價水平還很低,1000元的購買力相當大,今天的透過膨脹水平跟1989年比已經翻了幾十倍。如果以購買力為標準,楊先生這1000元現在應該也能值兩三萬甚至更多。

    所以,這家銀行想用4000塊錢來打發使用者,顯然非常不合理,按照原本的合同約定,支付楊先生36萬才是應該的。但是這件事估計很難和銀行達成一致,所以楊先生一家透過法律程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會比較妥當,現在法律系統更加完善,可能會給出和十幾年前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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