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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藍色16637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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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侯王666
一是先說你的是新房,若是這樣,從交房時間起,屋頂保質期五年,在保質期內漏水你應該找開發商維修,這規定在你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是寫明的,六年沒修,責任在開發商,若第五年沒修住,第六年繼續修好為止。與物業公司沒關係。
二是你的房子是老房子,若是老房子,要看你的房子有沒有維修基金,若有,由於屋頂是共用部位,需要動用維修基金。動用維修基金需物業組織維修專案相關業主三分之二同意才能申報動用維修基金維修。若是沒有維修基金,物業組織維修專案相關業主攤派維修,若相關業主不攤派或少攤派,那只有自己掏腰包維修了。
三是業主房子出了問題,一定要先看購房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是誰的責任就找誰,找錯部門可真是沒人管?
四是業主若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出了問題,也要先看你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是怎麼約定的,是物業公司的責任,他不實施管理服務,你就投訴他,給你造成損害損失的,協商不成你就起訴他。對於業主不交物業費,那是義務,義務是必須的啊。
夲人還是建議業主,有時間多看看你己簽訂的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維權要知合同、協議是咋定的,一定弄清開發商不會啥時侯都給你修房子,物業公司也不是啥都給你管理服務。合同、協議都是在有條件下籤訂的啊,都弄清楚了,誤會就減少了,不然就叫無條件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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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北向前
一直不給你解決問題呢?第一是不是找錯地方了?找市裡頭的物業管理的辦公室找他們去解決問題。么二是透過市長熱線來解決問題。第三點的找媒體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無論是房地產公司的事兒啊還是,物業公司的事兒,其實那都應該由物業公司出面來解決。
最後一點的,實在不行就找個律師,透過法院的途徑來起訴,這樣解決效果可能更好,要比你想那個辦法是少交物業費或者不交物業費,解決的通暢。
透過找律師和法律的形式來起訴他們賠償你的損失,這個效果可能更好啊,透過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判決,這個像果你還能夠儘快就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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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年菌
房屋漏水六年,物業一直未處理,這樣的情況你交什麼物業費?
物業是給小區提供服務的,房屋漏水六年時間了,物業憑什麼不給處理?
平時交的這個費用,那個費用,究竟是用來做什麼的?
物業不處理何用的事情,平時閒著幹嘛,難倒只有買房子的時候才把戶主當上帝?房子賣了之後,就可以不管不顧了嗎?
昨天跟朋友聊天聊到物業這塊,我才知道他住的小區公共物品,設施壞了,物業從來不修。戶主們怨聲載道,都紛紛表示物業就像是擺設,有問題不解決。
平日裡打個電話讓解決個事情,推三阻四,而到了收錢的時候,一個個比誰都積極。
要是到了時候沒交錢,立馬打電話催促,偶爾還有人上門要來了。
真不知道這樣的物業到底是什麼人在背後撐腰,難倒不怕被人打嗎?而且,給我的感覺,戶主才是上帝,物業只是服務人員。
可是現在怎麼是成了物業在管理戶主,主次顛倒了,就像這個題目說到的問題一樣。
房屋漏雨六年時間,如果連漏房都不管,那還繳什麼物業費,這樣的物業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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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25223172338
如果從交房就露,應該找開發商。如果樓上鄰居造成找樓上。如果是頂層,這應該找物業用維修基金。沒有一種情況可以不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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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曹曹144578071
房屋漏水,有幾種情況,一是在保修期內的房屋漏水,如果不是人為造成的,都應該由開發商保修。二是出了保修期的,要看漏水點的情況,大面積漏水,應該是動用大修基金來維修,要是小面積或是一兩個點,物業日常維修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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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四老狼
說是物業是搞服務的。其實,你想想他們就搞個衛生而已。停車要收停車費有利潤,取暖要收取暖費會產生利潤。你家裡壞東西,都是要另外收費的。搞個衛生,我算了下,每平米攤一毛錢一年都足夠用。其他公共部分的東西壞了,用大修基金。一塊的東西非花十塊買。這不是黑惡勢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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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名稱宋志廣
開發商物業吧,是在維保期漏水?有報物業證劇嗎,那就是物業責任,物業漏報了,在維保期內是開發商維修,過了告物業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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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攝影酷愛
關於取消全國小區物業,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小區統一由當地社群進行〖小區綜合服務大廳〗模式管理的建議思考!
近日福建夢龍看到一則帖子(附文底部),大意就是: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群統一管理。社群內的相關事務可以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直接管理,比如:衛生有環衛負責、違章違建有城管、治安有公安派出所、綠化有園林、房子有住建局、燃氣水電有燃氣公司、水務和電力局,收費有稅務部門……完全可以逐一對應管理和服務。而且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後,國家財政也增加收入!
這件事,福建夢龍持贊同態度理由和補充建議如下:
一是:費改稅,是法治需求,也是社會發展進步必然。既茁壯國家財稅收入,也完善國家財稅的進一步改革深化。同時在徵管上也符合國家法治要求,利國利民;
二是、物業服務短板明顯,弊端積重難除。物業作為服務公司,缺乏執法許可權,小區內許多違規違章違法事項物業束手無策或聽之任之。即便在服務提供上,也因為與業委會的合同契約關係,做得好或不好都非常難以撤換,流程煩瑣,業委會尤其業主往往無可奈何!如果碰上業委會吃裡扒外狼狽為奸或軟弱無能,物業更是另業主苦不堪言……!
三是、物業、業主矛盾根深蒂固,很難達成利益共同體。物業往往希望透過最小的代價做最全面的事,業主則剛好相反,希望用最小的付出做最高效的事。兩個不再同一條線與方向上的“人”,再怎麼努力也只能是永遠不相交的“平行線”!
鑑此福建夢龍建議如下:
1是社群在小區成立〖小區綜合服務廳〗人員架構可以:主任――副主任――警長(可流動管理數個小區)、協警員――城管員(同警長性質)――環衛保潔、園林綠化員(若干)――房管員(同警長性質);綜合服務大廳內設:水務――燃氣――電力――稅務等收費服務員,專司相關稅費收繳和業主相關問題諮詢辦理等。實現主任負責制,所有人員在工作上接受綜合服務大廳主任的統一垂直管理!在人事編制上仍然歸屬各自單位。至於工資則給予補貼+全額模式(正式職工發給補貼、臨時工發全額工資)
2是小區業委會作為群眾組織參與小區綜合服務廳的工作監督、協助及建議並參與綜合服務廳的工作會議並享有表決權!原則上小區業委會主任為綜合服務大廳自然副主任。
3是小區物業費改稅後,財政對這塊收益,核心用於全國小區綜合服務大廳建設和人員招聘及工資福利補貼與其他必要性支出。
4是政府現在在全力打造全流程服務體系建設,社群介入小區物業等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深化“為人民服務”內涵與宗旨!更好體現“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追求!同時,政府的管理體系進入小區,也能最大程度改變原物業與業主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從根源解決問題!變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同時透過在小區構建黨組織、婦聯分會等模式進一步協助小區的建設發展!
附:建議原文:
“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群統一管理,居民有居委會,衛生有環衛,違――建有城管,安全有公安,綠化有園林,物管有物管局,房子有房產局,收費有稅務局,水費有自來水公司,天然氣有燃氣公司,電費有電力公司等等國家機關, 將物業費改為物業稅與將來的房產稅合併由稅務部門統一收取,根據地段,小區環境,按居住面積收,杜絕物業糾紛,物業脫管,不交物業費,管理混亂局面,真正做到誰收費誰管理,誰收費誰負責,誰交稅誰享受,稅收於民用之於民,既保證了房產稅物業稅的合理性,也為國家增加了一項長期穩定的稅收,又合理的解決了剛需住房與大量住房保有者的社會平衡,畢竟人家房子多稅也交的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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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w苦行僧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要搞清楚下面幾個前提:1、房屋是否還在保修期;2、房屋漏水是否是人為破壞;3、房屋漏水是否是在物業企業維修範圍內。只有搞清這幾個前提,你才能確定責任人。
物業企業在小區的物業活動必須遵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義自己的義務。
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享受服務,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
物業企業是對小區的物業及其設施裝置、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的企業。物業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在物業管理企業責任的範圍內。如果不是物業的責任,你憑什麼不交物業管理費?
首先,如果房屋是在保修期內,那麼責任在開發商,物業企業應該協助你找開發商處理。但是責任不在物業企業,你沒有道理,不交物業管理費。
其次,如果是人為破壞,那應該追究破壞者的責任,物業企業在這其中要協助業主追究破壞者的責任。物業企業只是個協助的角色,你沒有道理不交物業管理費。
再次,如果房屋漏水需要大修或更新改造,那麼這筆費用應該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也可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在這個問題上物業企業只是個協作的角色,你沒有理由不交物業管理費。
最後,如果房屋漏水是在業主與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範圍內,那麼物業企業就必須履行合約,進行維修。如果物業企業拒不維修,業主可以暫緩繳納物業管理費,並向業主委員會或屬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多種,必須找出造成房屋漏水的原因,然後才能追究責任者。不能小區內出現問題不分青紅皂白得把責任推向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應該清醒的認識,物業企業是業主大會聘請的專業企業並簽訂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企業服務範圍不可能超出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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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把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搞搞清楚 再來問是誰的責任 你自己買的抽油煙機效果不好 你怪給你燒飯的保姆 真是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