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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田家九月

    大家說的沒毛病!

    肇事逃逸是刑事犯罪!警方不會輕易把人放出來,是不是取保候審了?這個你可以具體去當地公安局諮詢,看是咋回事?

    至於去看望你們,那個是道德要求。看人家的道德水準了,不能強求。

    關於民事賠償,那個要透過法院處理。最後處理到什麼情況,要看具體案情,法官的評估處理了。那個,不是咱們普通人說了算的。

    最後,深表同情,對你的遭遇!

  • 2 # 大偉和小宇

    根據工作實踐來講,你說的這個情況,應該是逃逸者已被警方控制,經調查取證後,會有以下情形:

    第一,經調查取證,發現該肇事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被釋放,這種情況,你應該到法院裡起訴司機和保險公司;

    第二,經調查取證,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無刑拘必要,直接辦理取保候審,釋放,這種情況,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三,構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刑拘7日,刑拘期間屆滿,無逮捕必要,變更強制措施,從看守所釋放該人,你也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 3 # 觀宇說法

    那就抓緊時間到法院起訴對方。肇事者既然沒有任何探望和醫藥費賠付行為,你只好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啦。實際上,交通事故產生損害後,大多都想到法院說個一清二楚,以免後顧之憂。

    首先,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到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訴狀中應寫清一些內容:1、事故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以及保險公司法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2、陳述主要的事實理由以及訴訟請求;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同時,特別是要提交相關證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

    其次,申請對被告訴訟保全。查封被告名下的財產和事故車輛,以便在判決後順利拿到賠償。在當下,車輛是很多人賴以出行的必備工具,沒有了它,出行不易會嚴重影響工作生活;如果是貨車,不能正常運輸,對車主來說更是災情嚴重。扣押了車輛會迫使肇事者主動和對方協商,拿出一部分錢予以賠償,以便在申請人的同意下取車放行。

    再次,明確賠償的專案和標準。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並規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賠償標準,則因各地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受害人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提出賠償。據此,有針對性地提交相關證據。

    當然,現在的車輛大都有保險,對方拒不理賠,還有保險公司。在有明確責任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一併訴訟,賠償款還是能夠得到。

  • 4 # 酬兔說事

    肇事逃逸的司機,都是非常讓人痛恨的人,就因為有些不負責任的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選擇檢查是否有人員傷亡,最後導致受傷的人員因為錯過最佳的救治時間而死亡,這是喪盡天良、行為卑劣,毫無人性道德淪喪的行為。

    對於題主提出的肇事逃逸後,司機沒有任何賠償或者道歉行為,說明該司機已經喪失了人性,遇到這樣沒有道德底線的肇事者,就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被肇事司機撞擊受傷人員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

    第一、立即向當地的法律申請訴訟,既然肇事者都不肯道歉和賠償金錢,就該好好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使肇事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並向受傷人員賠禮道歉。

    第二、儘快收集證據,讓肇事者無法逃脫被審判最後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第三、如果肇事逃逸者,就是不肯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受傷人員可以向當地媒體媒體曝光,尋求媒體的幫助或者網路曝光該肇事者,讓她無所遁形, 最後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

    第四、到肇事逃逸司機的家鄉宣傳肇事者逃逸導致他人受傷的事件,併發宣傳單,人都是要臉的,在自己家鄉把臉丟盡了,看他怎麼辦。

    第五、將該司機列入全國徵信黑名單,讓他不可乘坐高鐵、飛機及高消費,並永久剝奪駕駛資格證,終身不得駕駛機動車。

    結語:

    選擇逃逸的肇事者,都是一些沒有良心,道德淪喪的人,就是因為這些不負責任的肇事,才會讓一些應該得到及時救助就可以活下來的人員,最後因為耽誤太長時間,最後死亡甚至終身殘疾。

  • 5 # 老方同志

    這是一個典型的大眾心態。

    交通事故不構成犯罪的與符合調解的治安案件有相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只有調解的權利,調解不成功只有透過訴訟處理;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調解成功後不處罰,調解不成功後可以處罰,而處罰後賠償問題需要透過訴訟處理。

    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符合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都涉及責任人的賠償問題,非進入調解程式,公安機關一般是迴避賠償問題的。

    現實中,交通事故發生了,或者毆打他人致人傷害了,受害一方立即向公安機關施加壓力,甚至到公安機關吵鬧,當面辱罵辦案民警,到處舉報投訴,站在單方角度極不負責任的在媒體發表不實言論,索要醫藥費,稍有不如意就懷疑公安機關民警袒護對方了;治安案件中一方受傷住院了,公安機關一般要放加害人回家,等待調查或等受害人傷情鑑定結論,這時又常有人指責辦案民警怎麼把“兇手放了”?這些“案鬧”的做法都是錯誤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規定是受傷害人先行支付醫療費,並且在縣級以上醫院就治。儲存好相關票據,等調解時使用。也有人說調解就是“和稀泥”!

    相關理由如下:

    一、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治安案件,責任決定承擔賠償的比例

    剛受到傷害,有時公安機關還沒來得及調查,有時責任的認定需要集體通案研究,而各辦案單位參加集體通案的人員是確定的,不是所有人都隨時可以召集來的。有的縣(分)局就規定每週或每半月通案一次。責任還無法區分,如何確定一方支付多少醫藥費、誤工費等?當然,有經驗的辦案民警都會根據自己的初步判斷,私下“勸說”明顯有責任的一方先行支付一部分或全部醫療費,從而達到從輕處罰的目的。注意,只能是“勸說”,民警就是明知責任人口袋裡有錢,自己不願意掏,民警也沒有權力強行去掏一分錢給受害方。處理交通事故中交警有時會扣車,但是什麼樣情況下扣車?什麼樣的車扣多長時間?也是有硬性規定的,也不是任性的。

    事實上交通事故有全責,本案其實是一個例外全責,是對肇事逃逸者一個懲罰性全責。符合調解的治安案件都由糾紛引起,尤其是毆打他人案几乎是沒有全責的;如果是全責就不符合調解條件。所以雙方都要支付打架成本。

    給辦案民警施加壓力其實就是“案鬧”,達不到目的就說三道四是毫無道理的。

    二、有時候“兇手”是不得不放,否則民警違法

    治安案件中的毆打他人,有時是雙方都受傷,有的是單方受傷,就算是單方受傷的,有時明顯是輕微傷,公安機關通常等待傷者醫療終結才實施調解,調解也只限兩次。也有個別案件是當時就處罰的,比如當時就拘留,但是治安案件是“處罰就不調解,調解就不處罰”,處罰後受傷的一方就不能再要求公安機關調解經濟賠償的事了,經濟賠償只能自己透過雙方自行協商、民調組織調解或者透過訴訟來處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是不願意走訴訟程式的。

    還有一種就是傷害後果不確定,比如眉骨骨折,有可能是輕微傷,即治安案件;也可能是輕傷害,即刑事案件。而治安與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賠償標準都有很大區別,沒有鑑定結論,只有把“兇手”放走。

    交通事故也一樣,題主說的這個案件可能就屬於這種型別,可能是刑事拘留進去後“被出來”的,感覺因為其他跟本事故有關的問題被行政拘留進去後又“被放出來”的可能性大。進一步處理不僅有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調解也需要傷殘等級鑑定等程式。

    三、小傷大治違反公平原則,也是民警要防止的

    實務中,有的人雪天自己摔跟頭爬起來拍拍屁股,一瘸一拐就走了。如果被別人的車碰刮一下就不得了了,上醫院、索要天價賠償……治安案件也常遇到,雙方打架,一方明顯無傷,又是頭疼、又是血壓高的,住院。就是醫生出生的民警,從警了就不是醫生了,也無權不讓人家治傷,但是經常處理類似案件的民警心對於他們的實際傷情心中都有數……有一年本人第二天去外地培訓,一個男人酒後打了鄰居女人一個耳光,雙方家人都到派出所表態,兩家平時關係都不錯,自己處理,不要派出所處理了。可是培訓一個多月後回到單位上班,人家這個女鄰居居然也住院了一個多月,誤工費、住院費,又是精神損失費一算,居然出了個天文數字,再看出院病歷,沒有任何“硬傷”,瞭解醫生也說她執意要求住院的。

    四、物品可以用天平計量,責任卻很難用天平來稱量

    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治安案件,其責任的認定除了受調查角度、證據來源等因素的限制,與辦案人的經驗也有關係。交通事故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之分。“全部責任”不難解釋,“主要責任”承擔的是9成、8成還是7成、6成責任?或者5.1成、9.9層責任?這個很難確定。因此調解中堅持大原則的同時,在具體的細節上有時不可避免有“和稀泥”的成分。

    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是敦請辦案民警抓緊調解。調解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的,需要雙方都同意,一方不同意民警都不能調解。

    二是直接或透過第三方協商解決辦法。

    三是透過訴訟處理。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民警調解不成功,或者雙方或透過第三方協商無果,就只有透過訴訟處理了。也可以繞開其他方法直接走訴訟程式。好處是可以同時申請對肇事車輛或其它財產進行保全,防止財產轉移,公安機關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 6 # 遠逝的風9

    肇事逃逸被抓是刑事責任,放不放出來你也說了不算,對受害者賠償是民事責任,可以聯絡對方協商,協商無果,可以提起訴訟。而且法律沒有要求探望,只是道德要求。醫藥費也應該是按法律規定賠付。不是私下賠償。

  • 7 # 氵戔嚐輒止

    肇事逃逸屬刑事責任,探望並賠付傷者屬民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肇事逃逸者被釋放,如未取得被害者原諒,則應積極履行賠付責任,如拒不賠付,傷者可繼續起訴,追究其民事責任,直至雙方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而達成妥協。

  • 8 # 唐先明75443043

    一,為什麼‘’肇事逃逸‘’後又放出來?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不管不顧逃跑了,其後歸案被羈押了,隨後又在沒有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釋放了。這說明根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規定》關於構成犯罪:死亡一人丶重傷三人,負主要責任或全責。嫌疑人僅致一人傷害,就即使有‘’逃逸‘’情節,依法承擔事故全責也達不到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標準,因而公安交警部門只能撤銷刑事立案並釋放‘’肇事逃逸者‘’。

    二,肇事逃逸者雖不夠成犯罪,但‘’逃逸‘’這一情節依照《道路安全法》的規定交警部門會作出肇事逃逸者應承擔此次交通責任事故的全部責任的責任認定結論。受害者可依據交警部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一級法院提起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之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肇事者對於因傷害而導致的醫療、誤工等所有費用進行賠償,如對方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的,先行由保險公司墊付,隨後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全部承擔。

    三,如何看待‘’肇事逃逸‘’這一情節呢?這一情節在刑法修改時增加的構成犯罪基礎上的‘’加重處罰‘’情節,針對的是:A,肇事致人當場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原來的三年以下…加重在三年以上,並不得緩刑;B,肇事後人並未死,因逃逸不管不顧傷者或拋棄傷者致其死亡的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結合本案因僅傷一人構不成犯罪,沒有構成犯罪的基礎,自然不成立加重處罰的後果。

    四,肇事者不到醫院探望並不違法,不掏錢,受害者可先行向法院起訴,法院可要求保險公司先墊付應急來解決受害者的緊急醫療費用問題。

  • 9 # 啊雅雅

    交警要求私了是調解,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肇事者和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荒兮其未央哉”,應該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