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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十二號法庭

    其實從西周到宋朝以前,都有一個食祿階層的存在,俗稱貴族階層,這些人從漢初的軍功集團,皇族身份,外戚身份中產生,一開始並未對國造成損害,因為這些人一開始的勢力小,而隨著年代的增長這些集團透過聯姻,壟斷官職,利益結合,橫亙在皇帝與平民之間,成為一個龐大的食祿階層,這些人壟斷者社會資源,土地,官位,話語權,影響著國家的政策,其結果就是造成社會的結板,以出身論英雄。極大的威脅著皇權的穩定,影響著國家的稅基,也影響著國家的政策,造成納稅的農民越來越少,國家的財政收入入不敷出,而這些基層無需納稅,無需承擔兵役,而且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求變革,存著著個皇權爭權奪利的現象,一直是皇權的最大威脅。

  • 2 # 超超愛吃瓜

    漢承桊制,西議繼槧之後建立了中央集權。確立地主階級掌權的封建制度。它是戰,國變法運動以來,地主階級政治、經濟發展的高峰。做為封建社會居於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它隨著歷史和政治、經濟的發展,其內部結構在不同的特定歷史環境中,也發生著相應的變化。其內部結構的調整和變化,又促進了經濟結構在某些方面的演變和發展。在西漢中後期所形成的“豪強地主”就說明了這一點。故本文試就“豪強地主”形成的背景、條件及特點和地位做一粗淺的探討。

    ;自戰國變法運動始,地主階級即正式登上了歷史舞臺,從其內部結構來看,則是以軍功地主和宗法地主為主體。如魏國李悝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劉向 《說苑●政理》),以廢除領主制的世卿世祿特權;秦國商鞅變法中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 不舞為屬籍”( 《史記.商君列傳》),但並沒有剝奪宗法地主的經濟權益。至秦始皇兼併六國,建立中央集權,軍功地主曾顯赫一時。而西漢初,為鞏國新建的西漢政權,對階級結構進行了調整。西漢初即,從地主階級內部結構米看,在“兵罷皆歸家”的詔令中規定了“以有功勞行田宅”(《議書●高帝紀》),獲第七級爵(公大夫)以上者,封給食邑,成為軍功地主:為“強本羽末”,根除舊勢力的隱患,對於原六國貴族後商的勢力加以控制,“健六國疆族” 及“豪傑名家,且實關中” ,保留了戰國以來的.宗法地主。同時,為確立地主階級的絕對統治地位,培植起來了貴族官僚地主階層,它是以劉氏宗室和異姓功臣為主體。《漢書 ●高帝紀》載:“其有功者, 上致至王,次R列候,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候,皆令置吏,得賦斂”,透過皇帝的“封”、. “賜”、“賞”等形式,從國有上地中獲得了大量的耕地,過著“衣食租稅”的刺削生話。此外尚有一般的中小地主,他們透過購買佔有土地。上述四個階層,構成了漢初地主階級的整體。

    漢初推行休養生息的政策,使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地恢復和發展。至文景時,不僅“民近戰國”,人口由漢初的六百萬恢復到二千萬,而i米價則由漢初“石五千錢”降到一、二十錢。封建秩序的穩定和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促進了工商業的發達。高祖時推行抑商政策,“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 重租稅以困導之”,這是因為“不軌逐利之民,畜積餘業以稽市物,物曬騰糶”(《史記●平準書》),“乘上之念, 所賣必倍”(《漢書●食貨志》),大商貿在經濟困難時期囤積居奇,抬高物價,擾亂市場,增加國家的財政困難所致。一且經濟情況好轉,則“復弛商賈之律”(《史記●平準書》),所以到了惠帝、品後時,放寬了對商人的限制。併為商業的發展提供了方便條件,如“開關梁,弛山澤之禁”,它-方面為商品流通,繁榮經濟開了方便之路,使富商大賈能“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另一方面,促進了大手工業主的經營,“得管山海之利,採鐵石敢鑄,煮海為鹽”。在商業經濟活躍的情況下,貨幣經濟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金屈貨幣的統治地位已確立,商業往來支付,財富積累等均以貨幣.為單位。文帝時曾“除盜鑄錢令, 使民放鑄”,出現了 大金屬貨幣鑄造業主,如“吳(王)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鄧通, 大夫也,以鑄錢,財過王者”(《漢書.●食貨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直接影響著漢初以來地主階級內部結構的變化。商業經濟的發展,大工商業主不斷湧現,而且他們的經濟、政治地位也在不斷的改變。從財富上來看,他們可以“富埒天子”;從政治上來看,他們可以“交通王侯”,甚至“封君皆低首仰給”(同上) 。因此“商人對於這樣的一一個社會是革命的因素,...現在商人在這個社會上出現了,這個世界的改變,就是從他那裡出發”(《資本論》三卷--七七頁)。商業經濟的發展,是觸動西漢初期以來地主階級內部結構變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封建社會中,土地象徵著財富,是古代社會中唯一重要的經濟部門,是財富的源泉。在地主階級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的制度下,原有的軍功地主,在處於中央集權的和平時期,它已沒有發展的前途1宗法地主,在商品、貨幣經濟日益衝擊社會的情況下,要擴大自己的財勢,尚需另做努力而貴族官僚地主,雖然享有政治特權。經濟上佔有優勢,但同樣,僅依靠封地食邑和俸祿的收入,也遠不能滿足對日益豐富的物質生活發展的追求,而大工商業主,則隨著經濟的發展佔有了大量的貨幣,為了使其變為生息的資本,開始佔有和兼併著大量的土地,即以末致財,以本守之,轉化為大工商業主地主,在武帝時期富商大賈佔有土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史記●平準書》)。這些變化,都受 當時的政治形勢和經濟的發展所制約,併為中後期“豪強地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所謂“豪強地主”,見於史籍記載中或稱為“大族”、“疆族”、 “豪傑”、 “名家”等,或稱之為“強宗”、“豪右” 和“豪強”等。而漢初的“遷豪”,主要是“大族”、“疆族”的“關東諸侯子”,它與後期所形成的“豪強地主”,無論在政治地位和經濟權益上都截然不同。《史記 .平準書》在談到“豪強地主”時指出“役財驕益,或至兼併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他們“役財”而成“豪黨”,經濟上進行兼併,政治上“武斷於鄉曲”,成為地方上的一-霸。《漢書 ●百官公卿表》彥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進一步指出:“強宗象右, 田宅逾制,以強險弱,以眾暴寡”,“二千石違公F比,阿附豪強,通行賄賂,割損正令”,並且“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認為“寧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漢書●酷吏傳》)。由此看來,“豪強地主” 既非“宗法地主”,也不是“貴族宗僚地主”,更非大工商業主地主所能等同,它是地主階級內部結構常期變化演變中,最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所形成的一個新階層。

    “豪強地主”既不是西漢前期早已存在,也不是至東漢時方始形成。它是西漢武帝時期開始逐步發展成熟起來的。

    西漢武帝時,承文景之業,加強和鞏固了中央集權,經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這就剌激了貴族官僚地主對物質財富的追求,並促使著它本身的演變。:從西漢的官制俸祿的規定來看,高官厚祿者“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 《漢書.頁禺傳》)。但從當耐農,爵左庶長《十級爵)。以田畜為事的卜式,以其財勢而為郎中,爵左庶長,並拜為齊王太傅,也曾為御史大夫 (見 《史記.平準書》)。至此大工商業主地主走向官僚化,《史記. 平準書》又云,至武帝時,“吏道益雜, 不選,而多賈人欠”,這就改變了大工商業主地主的面貌和地位,使它成為豪強地主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自漢武帝以來,從地主階級結構內演變而成的這一新的階層,它是官僚、地主、大商賈的館合本。

    嶔強地主在西漢中後期的歷史中,是地主階級內部的一-個舉足輕重的階層。它的形成和發展,對於國家的政治、經濟都有所影響,因此它形成後的歷史地位是很值得注意的。

    一、西漢豪強地主,是自給自足的地主大土地莊園經濟的開拓者。《後漢書 ●仲長統傳》引《昌言理亂》篇談到豪強地主的田莊時說:漢興以來, “豪人之室, 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略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妓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去,車騎交錯而不敢進”,勾畫出了大地主莊園的概貌,它是以農業為主,進行多種經營的經濟單位。自西漢中後期,豪強地主以他們的財和勢,大量的兼併、強買或強佔土地,建立“陂池田園”,《史記 .武安侯列傳》載;“治宅甲諸第,田園極膏腴”,K酷吏列傳》 載:“貫貸買陂 田千餘頃”,《漢書 ●陳湯傳》載;“京師之地,最為肥美,關東富人益眾,多規良田”,《漢書.張禹傳》 載:“多買田至四百頃,皆涇消溉灌,極膏腴上賈”,甚至“坐買田宅不法”,“侵奪民田宅, 妄致系人”(《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他們佔有著肥沃耕地,建立“田園”,這是大地主莊園的雛形。在這種新的農業經濟經營的單位中,它的佈局已經構成了自給自足,多種經營的結構。從勞動力來看,在農業生產中可以“役使貧民數千家”,使那些在兼併中破產的自耕農,成為他的“徒附”,以及“宗族賓客”和“食客”等等,在工商業、畜牧業方面,《漢書 ●董仲舒傳》載:“因乘富費之資力, 以與民爭利於下,..眾其:奴婢,多其牛羊,廣其田宅,博其產業,畜其積委,務此而亡已”,有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工巧奴和值等,也經營畜牧業,從事商品生產。由此看來,在“田園”中是進行多種經濟經營的。而“田園”主的生活,則是極盡人間之享樂,《史記 ●武安侯列傳》載,在豪強地主的“田園”中,館舍林立,“前堂羅鐘鼓, 立曲旃;後房婦女以百數。諸侯奉金玉狗馬玩好,不可勝數”。因此,西漢時期,當豪強地主形成之際,巳為莊園經濟打下了基礎,併為它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二、豪強地主莊園經濟和結構能夠適應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莊園經濟以農業生產為主,兼營其它各業。從它佔有的土地來看,少至數百頃,多至千萬頃,均懸“最為肥美”的膏腴美田。並有水利灌溉。同時也佔有了充足的勞動力。可以“役使數千家”,這就不同於小自耕農的生產。在漢初的階級結構調整中,農民以小自耕農為主,以每個家庭為小生產單位,一般為五口之家, 兩個勞動力, 其耕地多則五十畝, 少則二、三十畝,雖有“百畝”之說,但在土地買賣和兼併情況下,能有百畝耕地者甚少。而且缺乏牲畜和先進的鐵製農具;更少水利設施,因此想要擴大再生產是做不到的。《淮南子●主術訓》載x“夫民之為生也, 一人蹠來而耕,不過十畝,中田之獲,卒歲之收,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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