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之一。 掌全國土木興建、水利工程及各項器物製作等事。金代工部隸尚書省。正三品衙門。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元代工部屬中書省。初時或以兵、刑、工為右3部,或以工部自立。世祖至元五年(1268)後,工部單立成為定製。設官品秩與金同。轄諸色人匠總管府等機構。明初仍隸中書省。洪武十三年(1680)罷中書省後直隸於皇帝。正二品衙門。設尚書主持部務,左、右侍郎為之副,下設司務廳,掌催督、稽緩、勾銷簿書。其屬,洪武二十九年(1380)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郎中為司官,下設員外郎、主事。又轄營繕所、文思院及局、庫、所、提舉司、司等機構,各以所正、所副、大使、副使、提舉、副提舉領之。 清沿明制,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立工部。初設時以貝勒阿巴泰管部務,以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自順治至光緒初年,工部各官名額屢有增減。據《光緒會典事例》卷20所載,其尚書滿、漢各 1人(均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均正二品)。郎中滿18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19人,蒙 1人,漢 4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主事宗室 1人,滿11人,蒙 1人,漢 8人。司庫 4人,司匠 2人,庫使31人(以上三職均為滿員)。筆帖式宗室 1人,滿85人,蒙 2人,漢軍10人。繕本筆帖式10人(滿員)。經承78人。總數共317 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職掌 據《光緒會典》卷58所載是: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以贊上奠萬民。凡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寢供億之典,百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事。 可見工部是主管全國的土木、水利、機械器物製造工程等事務。凡較大的工程如工價超過50兩,料價超過200 兩的,要奏報皇帝御批。工料銀在一千兩以上者,要請皇帝另簡大臣督修。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分“定款”、“籌款”、“借款”、“攤款”四種。定款是指定動用的某種款項;籌款是動撥其他款項交商生息籌備應用的款項;借款是酌借某種款項,竣工後分期歸還;攤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墊經費,竣工後攤徵歸還。 工部內部機構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辦理部務的四個清吏司;另一部分是處理本部機關行政事務的機構。 四個清吏司的職官職掌如下: (一)營繕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4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4人,漢 1人),主事 5人(滿 2人,蒙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11人。營繕司下分設都吏、營造、櫃、磚木、雜、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本司具體負責估修、核銷都城、宮苑、壇廟、衙署、府第、倉庫、營房、京城八旗衙署,順天貢院、刑部監獄等工程隸屬機構有琉璃窯、皇木廠、木倉等。 (二)虞衡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 3人、漢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14人。司下設都吏、軍器、窯冶、櫃、雜五科和軍器案房、軍器算房、窯冶案房、窯冶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虞衡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核銷各地軍費、軍需、軍火開支,主管全國度量衡制及熔鍊鑄錢,採辦銅、鉛、硝磺等事。該司在名義上還主管山澤採捕(主要是東珠採集),但此事實際上是由內務府主管。隸屬虞衡司的機構有:司庫(負責收發氈、革、駝、椿、橛等)、軍需庫(負責收發旗纛、帳房)、硝磺庫(負責收發硝磺)、鉛子庫(負責收發大小槍炮、鉛子)、炮子庫(負責收儲廢鐵炮子)、官車處(負責管理官車以備工程運送料物)、措薪廠(負責收發葦蓆、竿、繩)。 (三)都水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5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 9人。司下設都吏、河防、橋道、織造、櫃、雜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務。都水司掌稽核、估銷河道、海塘、江防、溝渠、水利、橋樑、道路工程經費;各省修造戰船、渡船及其他各種船隻並核銷河防官兵俸餉;修制祭器、樂器;徵收船、貨稅及一部分木稅。隸屬機構有皇差銷算處(負責核銷皇帝出巡時各地所用維修橋樑、道路等費用);冰窯(負責收發藏冰);綵綢庫(負責收發制帛、誥軸、綵綢、駕衣、寶砂、棕絲、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 主事 5人(宗室 1人,滿、漢各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 8人。司下設都吏、準支、櫃、雜、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辦本司事務。屯田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經費、支領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額及錢糧等事;管理各地開採煤窯及供應官用薪炭。 工部內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清檔房:負責收藏檔案、並主管工部滿洲官員之升補差委之事。 漢檔房:負責繕寫滿、漢題本及黃冊事務。 黃檔房:負責考核歲支款項與工需物料,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及由內務府取用庫儲料物,隨時記載,到冬至之月,會同內務府奏請欽派大臣查奏。 司務廳:負責簽收外省各衙門文書,呈工部堂官閱後,編號登記,分發各司辦理。此外,還負責工部各司處吏員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辦之事,逐月將辦過的檔案送都察院工科、陝西道登出。 當月處:負責管理工部印信,並接收在京各衙門文書、分發各司辦理。 飯銀處:負責收支工部司員飯食銀兩。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制時,將工部併入商部而改為農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決定:由農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溝渠、船政、礦物、陶冶、度量權衡等事務;由民政部接管各項土木工程事務;由陸軍部接管軍器、戰船、軍需等事務;由內務府、禮部分別接管有關內、外典禮及制辦各種器物的事務;由度支接管全部工關稅收事務①。至此,工部便撤銷了。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稽核與貫徹執行。 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待郎(隋稱內史待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為待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郎。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司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 但是,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臺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初設於門下省,高宗死後,移至中書省,玄宗時改名中書門下);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己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宮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決定政策之權則被剝奪。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六部制名存買亡。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審覆天下大辟案的職權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己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實亡。王安石變法時,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門下、中書省分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拿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拿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由各部尚書、待郎主管,以原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所領職務歸吏部,以原三司與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職務歸戶部,以原太常禮院所掌禮儀職務復歸禮部,以原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覆刑獄及三司有關稽核合計帳冊等職務並歸刑部,以原三司有關修造、坑治等職務歸工部,某些次要軍務歸兵部,並廢除樞密院之外的舊有機構,恢復六部下屬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買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實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時或省並,如公元1129年以禮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比部兼司門,工部兼虞部,屯田兼農部等,還省並若干寺監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進一步省並六部下屬諸司,如以司封兼司勳,禮部兼祠部,兵部兼駕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遼代南面官系統中,設三省六部(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一省,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1380年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六部之一。 掌全國土木興建、水利工程及各項器物製作等事。金代工部隸尚書省。正三品衙門。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元代工部屬中書省。初時或以兵、刑、工為右3部,或以工部自立。世祖至元五年(1268)後,工部單立成為定製。設官品秩與金同。轄諸色人匠總管府等機構。明初仍隸中書省。洪武十三年(1680)罷中書省後直隸於皇帝。正二品衙門。設尚書主持部務,左、右侍郎為之副,下設司務廳,掌催督、稽緩、勾銷簿書。其屬,洪武二十九年(1380)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郎中為司官,下設員外郎、主事。又轄營繕所、文思院及局、庫、所、提舉司、司等機構,各以所正、所副、大使、副使、提舉、副提舉領之。 清沿明制,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立工部。初設時以貝勒阿巴泰管部務,以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自順治至光緒初年,工部各官名額屢有增減。據《光緒會典事例》卷20所載,其尚書滿、漢各 1人(均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均正二品)。郎中滿18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19人,蒙 1人,漢 4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主事宗室 1人,滿11人,蒙 1人,漢 8人。司庫 4人,司匠 2人,庫使31人(以上三職均為滿員)。筆帖式宗室 1人,滿85人,蒙 2人,漢軍10人。繕本筆帖式10人(滿員)。經承78人。總數共317 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 工部的職掌 據《光緒會典》卷58所載是: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以贊上奠萬民。凡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寢供億之典,百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事。 可見工部是主管全國的土木、水利、機械器物製造工程等事務。凡較大的工程如工價超過50兩,料價超過200 兩的,要奏報皇帝御批。工料銀在一千兩以上者,要請皇帝另簡大臣督修。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分“定款”、“籌款”、“借款”、“攤款”四種。定款是指定動用的某種款項;籌款是動撥其他款項交商生息籌備應用的款項;借款是酌借某種款項,竣工後分期歸還;攤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墊經費,竣工後攤徵歸還。 工部內部機構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辦理部務的四個清吏司;另一部分是處理本部機關行政事務的機構。 四個清吏司的職官職掌如下: (一)營繕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4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4人,漢 1人),主事 5人(滿 2人,蒙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11人。營繕司下分設都吏、營造、櫃、磚木、雜、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本司具體負責估修、核銷都城、宮苑、壇廟、衙署、府第、倉庫、營房、京城八旗衙署,順天貢院、刑部監獄等工程隸屬機構有琉璃窯、皇木廠、木倉等。 (二)虞衡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 3人、漢 1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14人。司下設都吏、軍器、窯冶、櫃、雜五科和軍器案房、軍器算房、窯冶案房、窯冶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虞衡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核銷各地軍費、軍需、軍火開支,主管全國度量衡制及熔鍊鑄錢,採辦銅、鉛、硝磺等事。該司在名義上還主管山澤採捕(主要是東珠採集),但此事實際上是由內務府主管。隸屬虞衡司的機構有:司庫(負責收發氈、革、駝、椿、橛等)、軍需庫(負責收發旗纛、帳房)、硝磺庫(負責收發硝磺)、鉛子庫(負責收發大小槍炮、鉛子)、炮子庫(負責收儲廢鐵炮子)、官車處(負責管理官車以備工程運送料物)、措薪廠(負責收發葦蓆、竿、繩)。 (三)都水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5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 9人。司下設都吏、河防、橋道、織造、櫃、雜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務。都水司掌稽核、估銷河道、海塘、江防、溝渠、水利、橋樑、道路工程經費;各省修造戰船、渡船及其他各種船隻並核銷河防官兵俸餉;修制祭器、樂器;徵收船、貨稅及一部分木稅。隸屬機構有皇差銷算處(負責核銷皇帝出巡時各地所用維修橋樑、道路等費用);冰窯(負責收發藏冰);綵綢庫(負責收發制帛、誥軸、綵綢、駕衣、寶砂、棕絲、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 主事 5人(宗室 1人,滿、漢各 2人)、筆帖式若干人,經承 8人。司下設都吏、準支、櫃、雜、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辦本司事務。屯田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經費、支領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額及錢糧等事;管理各地開採煤窯及供應官用薪炭。 工部內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清檔房:負責收藏檔案、並主管工部滿洲官員之升補差委之事。 漢檔房:負責繕寫滿、漢題本及黃冊事務。 黃檔房:負責考核歲支款項與工需物料,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及由內務府取用庫儲料物,隨時記載,到冬至之月,會同內務府奏請欽派大臣查奏。 司務廳:負責簽收外省各衙門文書,呈工部堂官閱後,編號登記,分發各司辦理。此外,還負責工部各司處吏員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辦之事,逐月將辦過的檔案送都察院工科、陝西道登出。 當月處:負責管理工部印信,並接收在京各衙門文書、分發各司辦理。 飯銀處:負責收支工部司員飯食銀兩。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制時,將工部併入商部而改為農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決定:由農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溝渠、船政、礦物、陶冶、度量權衡等事務;由民政部接管各項土木工程事務;由陸軍部接管軍器、戰船、軍需等事務;由內務府、禮部分別接管有關內、外典禮及制辦各種器物的事務;由度支接管全部工關稅收事務①。至此,工部便撤銷了。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稽核與貫徹執行。 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待郎(隋稱內史待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為待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郎。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司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 但是,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臺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初設於門下省,高宗死後,移至中書省,玄宗時改名中書門下);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己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宮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決定政策之權則被剝奪。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六部制名存買亡。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審覆天下大辟案的職權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己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實亡。王安石變法時,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門下、中書省分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拿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拿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由各部尚書、待郎主管,以原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所領職務歸吏部,以原三司與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職務歸戶部,以原太常禮院所掌禮儀職務復歸禮部,以原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覆刑獄及三司有關稽核合計帳冊等職務並歸刑部,以原三司有關修造、坑治等職務歸工部,某些次要軍務歸兵部,並廢除樞密院之外的舊有機構,恢復六部下屬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買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實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時或省並,如公元1129年以禮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比部兼司門,工部兼虞部,屯田兼農部等,還省並若干寺監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進一步省並六部下屬諸司,如以司封兼司勳,禮部兼祠部,兵部兼駕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遼代南面官系統中,設三省六部(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一省,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1380年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