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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版《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中涉及到六大類企業,主要包括產生危廢的企業,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產生工業固廢的企業,生活垃圾和汙水處理企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以及電商、快遞和外賣企業等。

    其中,產生危廢的企業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第六章專章對“危險廢物”予以規定,從第74條到第91條,一共有18條,這是除了第二章“監督管理”(共19條)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3條)之外,條款最多的章節,由此可知,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固廢監管的重中之重。

    本文將重點介紹新固廢法對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紅線一: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二: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資訊,並透過國家危險廢物資訊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三:將危廢提供或委託給無證者造成嚴重汙染環境後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紅線四: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透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紅線五: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最高罰100萬元,擅自轉移危廢要行政拘留

    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執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並將批准資訊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紅線六:運輸危廢需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新固廢法第83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首先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並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6部委,於2019年11月10日聯合釋出,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一)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如果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八)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85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二)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紅線八:汙染擔責,造成重特大汙染環境事故,負責人年收入50%要交罰款了

    本次修訂的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汙染擔責”原則,要求產生固廢和危廢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廢和危廢對環境的汙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汙染依法承擔責任。

    新固廢法第113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條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在第118條明確規定,造成汙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外,對於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汙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汙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汙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5倍計算罰款,並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紅線九:不要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新固廢法第10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紅線十: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不取得排汙許可證,最高罰100萬元

    新固廢法第10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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