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荀子的思想中,禮的內涵得到了極大豐富和拓展,突破了倫理的範疇,不僅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人倫之禮,還指規則、規範、法制等客觀政治原則,禮成為人們必須恪守的行為規範,也成為社會利益分配的準則,當以禮來治國,禮就成為治國理政的綱領,荀子進而援法入禮,形成了禮法結合的禮治治理思想。
一、禮治
荀子繼承了先賢“禮以行義”的思想主旨,以禮作為個人修身和行為的準則,注重禮樂的教化引導作用,同時又把禮的精神貫徹落實於社會治理中,充分發揮禮之“分”的社會功能,來調節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物質利益的合理分配,進而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
( 一) “禮樂”之教化作用
先賢講“禮”,荀子則習慣於講“禮義”,《左傳》曰: “義以出禮”,“禮以行義”,義為內在精神,以仁義為本,禮即禮儀,是義的外在表現形式,義是制定禮儀的內在根據,禮與義是相為表裡的。《中庸》講“義者,宜也”,又是合宜、得宜,含有應當、正當性的義涵,禮是人之為人的修身準則和行為規範,荀子禮義並舉即是要求人以仁義為本,遵從和踐行人道之禮,合禮的行為即是合宜的。
荀子重視禮樂對人的教化引導作用。他認為人的本性是不可改變的,而且容易走向為惡,人們之所以能夠作出符合道德禮義的舉止,是靠“禮樂”的後天教化、引導而成,因此,人必待教化而後善。荀子把“禮”視為人修身的基本準則,“禮者,所以正身也; 師者,所以正禮也。”①“禮”也是人行為規範的準則,他說: “凡用血氣、志意、知慮,由禮則通,不由禮則悖亂提僈,食飲、衣服、居處、動靜,由禮則和節,不由禮則觸陷生疾; 容貌、態度、進退、趨行,由禮則雅,不由禮則夷固僻違,庸眾而野。”②禮無處不在,人的意志思慮、飲食起居、進退趨行,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舉一動都要遵循“禮”的規定,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實踐著禮。荀子設想的未來理想社會是禮義至上的王道之世,他希望這樣的社會里人人知禮尊禮,以禮為治,以禮治人是荀子禮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
此外,荀子還提出“樂”的概念,“樂”有利於強化禮的教化作用,他說“先王之道,禮樂正其盛者也。”①“樂”的根本特性是“調和”,中和平正,實現人心靈、情感的溝通和交流“調和,樂也”②,荀子認為樂具有教化的作用,“樂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易。”③“樂”可以使人心向善,可以改變風俗,“樂”具有和民、齊民的社會作用。
“禮”與“樂”內外相應。“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④樂,所以修內也; 禮,所以修外也。⑤禮是外在的規範,其作用在於約束人的行為; 而樂體現的是內在的情感,其作用是化育人的心靈和精神。透過制禮作樂能夠達成“性偽合”而“美樂相善”、“化性成德”,成就“移風易俗,天下皆寧,美善相樂”⑥的和諧社會風氣。
荀子的禮樂之治是一種文教手段,透過對禮儀規範的遵守,於潛移默化中起到價值引導、思想啟迪的作用,是從人的思想深處入手,來提高人的道德品味和思想境界的,使人們自覺地形成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風氣,這對於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文明素質是具有超越時代、超越國度的實際意義的。
( 二) 禮之“分”的政治功能
荀子進一步拓展禮義的外在規範、規則意涵,禮義既是人們行為規範的準則,也是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人類社會內部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糾結,充斥著矛盾、衝突,這就需要制定禮義,來調節社會矛盾,合理分配社會利益。首先透過禮義教化來矯飾人性,使其向善,節制慾望使物不匱乏,達到欲物平衡,“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慾,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⑦其次,透過發揮禮義之分的職能,按照“貴賤有等,長幼有差”⑧的原則進行社會利益分配,使高低貴賤等級之分與物質財富佔有之多寡相為表裡。再次,還透過職業分工,使農、士、工、商各守其業,也即“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一也”⑨,這樣才能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所以,禮義對於治理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治國理政的基本綱領,是“人道之極”,他說: “國之命在禮”、“國無禮則不正”,這是說,國家沒有禮法,就不能治理。是否實行禮治決定國家的治亂和強弱盛衰,所謂“禮義之謂治,非禮義之謂亂。”荀子特別強調了禮作為政治原則,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禮之分的職能對於平衡社會矛盾,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至關重要。
二、法治: 援法入禮
在荀子的禮治思想中,他一方面繼承了儒家的思路,主張德治,重視禮樂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他更傾向於透過規則制度來進行社會治理,賦予禮規則、制度的意義,把禮看做是社會規範、政治原則,這彌補了儒家道德政治的缺陷,充分發揮禮的外在規約和強制作用,以明確的等級劃分為前提,在社會權力和物質利益的分配上,嚴格地以禮分施,做到均遍而不偏。為更好地發揮禮之分的職能,他援法入禮,主張隆禮至法,形成完善的禮治思想。
這裡的“法”指法律、法規和政令,法的制定要以禮為根據,“《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 ”禮是法的綱領和指導原則,法是維護和踐行禮的主要手段,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讓大家進退行事有依據,“君法明,論有常。表儀既設民知方。”他還主張有法必依,不能以私亂法,“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是法勝私也”,要處理好法、職、議、通四方面的關係,“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瑏瑦,他認為嚴於執法是絕對必要的。
禮與法都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輔而行,他指出“禮義者,治之始也”①,“法者,治之端也”②,禮與法具有內在的相通性。“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③禮是教化,法是刑殺,“治之經,禮與刑。”④禮與法各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用,“聽政之大分,以善者至,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⑤禮法互補,才能更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荀子援法入禮,強調了刑律、政令的懲戒、刑殺作用,使禮治得到了刑法的有力支援和保障,大大彌補了儒家教化的不足處。他的法治思想強調以強制性規範治國,開啟了法治的端倪。
三、人治: “有治人,無治法”
禮法在社會治理中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更重要,荀子特別強調了實施禮法之治的人君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荀子認為人是法、禮、政策的主體,所以他講“有亂君,無亂國; 有治人,無治法 . . . . . 法不能獨立,類( 例) 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⑥起決定作用的是人。其次,禮法也是由聖人制定出來的,“聖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⑦。他進而寄望於君主,“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治之原也。”⑧希望君主能做到“善群”、“能分”,“君者何也? 曰: 能群也。”⑨“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瑏瑠荀子認為君主應該學禮修身,成為道德的楷模,為政以德,“君者,民之原也,源清則流清,源濁則流濁”.有什麼樣的君主,就會產生什麼樣的政治。
荀子的禮治思想是包括禮治、法治、人治的綜合治理,是以儒家的仁禮精神為內在指導原則,以禮樂之治、法治為治理手段進行社會治理。荀子雖然在治理手段上王霸並用,但最終理想是實現“王制之世”,實現天下得治,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四、荀子禮治思想的現代啟示意義
荀子的禮治思想是基於對人性的深刻認識,重視禮之“化性起偽”矯飾人性的教化引導作用,同時又拓展了禮之規則規範之作用,以禮作為治國理政的綱領,因而實現了治人與治國的統一。禮法作為外在的規範原則固然重要,但執政者同樣重要,所以荀子特別強調了人的因素在社會政治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荀子的禮治思想體現了治理思想的精髓,對於當今社會治理仍有重要借鑑啟示意義。
( 一) 禮治之治人與治國的統一
實行禮治既是治人的需要,也是治國的需要。
荀子對人性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認為好利惡害是人的自然本性,如果一任人的本性發展下去就會與辭讓、忠信、禮義、文理衝突對抗,人容易縱情恣意,容易走向為惡,就會引起紛爭,給社會帶來禍亂。但人又需要“群”,要在社會中生存,那麼就要成為一個合群的社會人,所以荀子就主張聖人起禮義製法度,目的是為了“化性起偽”,合理節制人的慾望,引導其向善,使人成為道德人、社會人。社會性是人之為人的本質特性,荀子更看重人的社會性的塑造。人透過學習和踐行禮儀,成為知禮、尊禮的社會人。
在荀子的思想中,以禮義思想為核心形成的禮制既是人們行為規範的準則,也是進行社會治理的重要準則。人總是生活於一個由多種多樣不同因素構成的社會之中,其內部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糾結,充斥著多種矛盾,這就需要制定禮義,來調節社會矛盾,合理分配社會利益。首先透過禮義教化來矯飾人性,使其向善,節制慾望使物不匱乏,達到欲物平衡; 其次,透過發揮禮義分之職能,按照“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原則進行社會利益分配,使高低貴賤等級之分與物質財富佔有之多寡相為表裡。再次,還透過職業分工,使農、士、工、商各守其業,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
禮義貫通個人、社會、國家三個不同領域,道德規範與政治原則具有同一性,禮是個人修為、社會行為、治理國家的通則,禮義是治國安民之本,荀子講“故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①禮治是治人、治事、治國的統一,最終目標是人們各安所分,各盡其能,各得其宜,和平相處,所謂“群居合一”,整個社會秩序井然,和諧安寧。荀子的禮治思想,基於對人性的深刻認識,指出“起禮儀,製法度”對於人生修養和人類行為的重要意義,同時又注重發揮禮之“群”與“分”的社會職能,將禮貫通於人生和社會的整個領域,實現了治人與治國的統一,這種治理思維是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鑑的。
在荀子的思想中,禮的內涵得到了極大豐富和拓展,突破了倫理的範疇,不僅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人倫之禮,還指規則、規範、法制等客觀政治原則,禮成為人們必須恪守的行為規範,也成為社會利益分配的準則,當以禮來治國,禮就成為治國理政的綱領,荀子進而援法入禮,形成了禮法結合的禮治治理思想。
一、禮治
荀子繼承了先賢“禮以行義”的思想主旨,以禮作為個人修身和行為的準則,注重禮樂的教化引導作用,同時又把禮的精神貫徹落實於社會治理中,充分發揮禮之“分”的社會功能,來調節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物質利益的合理分配,進而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
( 一) “禮樂”之教化作用
先賢講“禮”,荀子則習慣於講“禮義”,《左傳》曰: “義以出禮”,“禮以行義”,義為內在精神,以仁義為本,禮即禮儀,是義的外在表現形式,義是制定禮儀的內在根據,禮與義是相為表裡的。《中庸》講“義者,宜也”,又是合宜、得宜,含有應當、正當性的義涵,禮是人之為人的修身準則和行為規範,荀子禮義並舉即是要求人以仁義為本,遵從和踐行人道之禮,合禮的行為即是合宜的。
荀子重視禮樂對人的教化引導作用。他認為人的本性是不可改變的,而且容易走向為惡,人們之所以能夠作出符合道德禮義的舉止,是靠“禮樂”的後天教化、引導而成,因此,人必待教化而後善。荀子把“禮”視為人修身的基本準則,“禮者,所以正身也; 師者,所以正禮也。”①“禮”也是人行為規範的準則,他說: “凡用血氣、志意、知慮,由禮則通,不由禮則悖亂提僈,食飲、衣服、居處、動靜,由禮則和節,不由禮則觸陷生疾; 容貌、態度、進退、趨行,由禮則雅,不由禮則夷固僻違,庸眾而野。”②禮無處不在,人的意志思慮、飲食起居、進退趨行,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舉一動都要遵循“禮”的規定,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實踐著禮。荀子設想的未來理想社會是禮義至上的王道之世,他希望這樣的社會里人人知禮尊禮,以禮為治,以禮治人是荀子禮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
此外,荀子還提出“樂”的概念,“樂”有利於強化禮的教化作用,他說“先王之道,禮樂正其盛者也。”①“樂”的根本特性是“調和”,中和平正,實現人心靈、情感的溝通和交流“調和,樂也”②,荀子認為樂具有教化的作用,“樂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易。”③“樂”可以使人心向善,可以改變風俗,“樂”具有和民、齊民的社會作用。
“禮”與“樂”內外相應。“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④樂,所以修內也; 禮,所以修外也。⑤禮是外在的規範,其作用在於約束人的行為; 而樂體現的是內在的情感,其作用是化育人的心靈和精神。透過制禮作樂能夠達成“性偽合”而“美樂相善”、“化性成德”,成就“移風易俗,天下皆寧,美善相樂”⑥的和諧社會風氣。
荀子的禮樂之治是一種文教手段,透過對禮儀規範的遵守,於潛移默化中起到價值引導、思想啟迪的作用,是從人的思想深處入手,來提高人的道德品味和思想境界的,使人們自覺地形成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風氣,這對於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文明素質是具有超越時代、超越國度的實際意義的。
( 二) 禮之“分”的政治功能
荀子進一步拓展禮義的外在規範、規則意涵,禮義既是人們行為規範的準則,也是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人類社會內部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糾結,充斥著矛盾、衝突,這就需要制定禮義,來調節社會矛盾,合理分配社會利益。首先透過禮義教化來矯飾人性,使其向善,節制慾望使物不匱乏,達到欲物平衡,“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慾,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⑦其次,透過發揮禮義之分的職能,按照“貴賤有等,長幼有差”⑧的原則進行社會利益分配,使高低貴賤等級之分與物質財富佔有之多寡相為表裡。再次,還透過職業分工,使農、士、工、商各守其業,也即“農農、士士、工工、商商一也”⑨,這樣才能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所以,禮義對於治理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治國理政的基本綱領,是“人道之極”,他說: “國之命在禮”、“國無禮則不正”,這是說,國家沒有禮法,就不能治理。是否實行禮治決定國家的治亂和強弱盛衰,所謂“禮義之謂治,非禮義之謂亂。”荀子特別強調了禮作為政治原則,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禮之分的職能對於平衡社會矛盾,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至關重要。
二、法治: 援法入禮
在荀子的禮治思想中,他一方面繼承了儒家的思路,主張德治,重視禮樂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他更傾向於透過規則制度來進行社會治理,賦予禮規則、制度的意義,把禮看做是社會規範、政治原則,這彌補了儒家道德政治的缺陷,充分發揮禮的外在規約和強制作用,以明確的等級劃分為前提,在社會權力和物質利益的分配上,嚴格地以禮分施,做到均遍而不偏。為更好地發揮禮之分的職能,他援法入禮,主張隆禮至法,形成完善的禮治思想。
這裡的“法”指法律、法規和政令,法的制定要以禮為根據,“《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 ”禮是法的綱領和指導原則,法是維護和踐行禮的主要手段,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讓大家進退行事有依據,“君法明,論有常。表儀既設民知方。”他還主張有法必依,不能以私亂法,“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是法勝私也”,要處理好法、職、議、通四方面的關係,“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瑏瑦,他認為嚴於執法是絕對必要的。
禮與法都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輔而行,他指出“禮義者,治之始也”①,“法者,治之端也”②,禮與法具有內在的相通性。“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③禮是教化,法是刑殺,“治之經,禮與刑。”④禮與法各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用,“聽政之大分,以善者至,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⑤禮法互補,才能更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荀子援法入禮,強調了刑律、政令的懲戒、刑殺作用,使禮治得到了刑法的有力支援和保障,大大彌補了儒家教化的不足處。他的法治思想強調以強制性規範治國,開啟了法治的端倪。
三、人治: “有治人,無治法”
禮法在社會治理中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更重要,荀子特別強調了實施禮法之治的人君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荀子認為人是法、禮、政策的主體,所以他講“有亂君,無亂國; 有治人,無治法 . . . . . 法不能獨立,類( 例) 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⑥起決定作用的是人。其次,禮法也是由聖人制定出來的,“聖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⑦。他進而寄望於君主,“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治之原也。”⑧希望君主能做到“善群”、“能分”,“君者何也? 曰: 能群也。”⑨“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瑏瑠荀子認為君主應該學禮修身,成為道德的楷模,為政以德,“君者,民之原也,源清則流清,源濁則流濁”.有什麼樣的君主,就會產生什麼樣的政治。
荀子的禮治思想是包括禮治、法治、人治的綜合治理,是以儒家的仁禮精神為內在指導原則,以禮樂之治、法治為治理手段進行社會治理。荀子雖然在治理手段上王霸並用,但最終理想是實現“王制之世”,實現天下得治,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四、荀子禮治思想的現代啟示意義
荀子的禮治思想是基於對人性的深刻認識,重視禮之“化性起偽”矯飾人性的教化引導作用,同時又拓展了禮之規則規範之作用,以禮作為治國理政的綱領,因而實現了治人與治國的統一。禮法作為外在的規範原則固然重要,但執政者同樣重要,所以荀子特別強調了人的因素在社會政治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荀子的禮治思想體現了治理思想的精髓,對於當今社會治理仍有重要借鑑啟示意義。
( 一) 禮治之治人與治國的統一
實行禮治既是治人的需要,也是治國的需要。
荀子對人性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認為好利惡害是人的自然本性,如果一任人的本性發展下去就會與辭讓、忠信、禮義、文理衝突對抗,人容易縱情恣意,容易走向為惡,就會引起紛爭,給社會帶來禍亂。但人又需要“群”,要在社會中生存,那麼就要成為一個合群的社會人,所以荀子就主張聖人起禮義製法度,目的是為了“化性起偽”,合理節制人的慾望,引導其向善,使人成為道德人、社會人。社會性是人之為人的本質特性,荀子更看重人的社會性的塑造。人透過學習和踐行禮儀,成為知禮、尊禮的社會人。
在荀子的思想中,以禮義思想為核心形成的禮制既是人們行為規範的準則,也是進行社會治理的重要準則。人總是生活於一個由多種多樣不同因素構成的社會之中,其內部存在錯綜複雜的關係糾結,充斥著多種矛盾,這就需要制定禮義,來調節社會矛盾,合理分配社會利益。首先透過禮義教化來矯飾人性,使其向善,節制慾望使物不匱乏,達到欲物平衡; 其次,透過發揮禮義分之職能,按照“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原則進行社會利益分配,使高低貴賤等級之分與物質財富佔有之多寡相為表裡。再次,還透過職業分工,使農、士、工、商各守其業,形成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
禮義貫通個人、社會、國家三個不同領域,道德規範與政治原則具有同一性,禮是個人修為、社會行為、治理國家的通則,禮義是治國安民之本,荀子講“故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①禮治是治人、治事、治國的統一,最終目標是人們各安所分,各盡其能,各得其宜,和平相處,所謂“群居合一”,整個社會秩序井然,和諧安寧。荀子的禮治思想,基於對人性的深刻認識,指出“起禮儀,製法度”對於人生修養和人類行為的重要意義,同時又注重發揮禮之“群”與“分”的社會職能,將禮貫通於人生和社會的整個領域,實現了治人與治國的統一,這種治理思維是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