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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17633067606

    一般來說,律師是有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予以保密的義務的。例外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所以說,律師提供對委託人不利的證據並就此在法庭上發表不利言論是違背律師義務的,但如果律師提供此證據的目的,在於使用特定訴訟策略將此不利證據轉換為有力證據則是允許的。總而言之,律師的法庭行為應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為委託人利益服務。

    《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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