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小熊車市
-
2 # 古曰歷史
1、先秦:
夏、商時期,土地制度是以氏族為單位的土地公有制,農業生產往往採取集體勞作的方式進行。
武王克商以後,採用“分封親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親和功臣謀士分封各地,建立諸侯國。分封地的主權和產權是周王的,諸侯只有財權和治權。全國的土地與臣民,名義上都屬周王所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時的土地制度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適應的多層次的貴族土地所有制,當時的土地制度劃分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主要特徵。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讓或交換土地,漸漸將土地變為私有財產。同時,隨著新開墾的土地越來越多,私田的數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現,對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蝕和衝擊的作用。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徵”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
秦朝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併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
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
漢朝存在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土地所有制。
(1)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國有土地,直接由國家政權掌握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叫做公田。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佔有小塊土地獨立經營。
3、三國時期:
三國時期的屯田制,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實行,196年曹操接受棗祗、韓浩的建議,招募流亡農民在許縣附近實行屯田,後實行軍屯。魏末晉初,由於國家對屯田的剝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達八二開或者七三開。賦役越來越沉重,屯田制逐漸瓦解。晉武帝時期兩次下令罷屯田官,民屯宣告廢止。
4、西晉時期:
為了加強對自耕農的控制,限制土地兼併,280年西晉頒佈佔田制。佔田制中規定的佔田數額,只是允許民戶自行佔有,並非由國家如數進行分配,而無論佔田是否達到法定指標,都要按照規定的課田畝數交納田租。
5、隋唐:
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製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製。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穀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
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併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製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徵稅標準(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於:稅制得到統一,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鬆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6、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併”,土地兼併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另一方面,“兩稅法”在實施中推行的“唯以資產為宗”“認田不認人”等做法,使得國家放鬆了對農民人身的控制,有利於佃農身份的合法化,中國歷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7、明清:
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一條鞭法”:多稅合一,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係;適應商品經濟。
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裡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裡甲制度是一種基層組織形式,每個裡甲實際上是一個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基層組織或合作社區,承擔著賦役催徵、社會教化、基層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職能。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戶籍制度、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以及基層社會治理高度結合的有效機制,能夠實現多重目標。
明代中期後,以裡甲制度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積重難返,百姓承受的各種徭役雜派愈益繁重,而國家財政汲取能力不斷降低,財政越來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員為保證國家賦役,提出了“一條鞭法”的建議,即把賦與役合併為一,丁(人口役)與糧(田租)合一,並把徵集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萬曆九年,張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援下,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變法後,賦役徵集不再需要裡甲制度,“畫地為牢”社會秩序日益式微,農民擁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職業選擇,促進了工商業和商品生產的發展,推動了戶丁稅向地畝稅的過渡,以及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
清朝初期,名義上延續了明朝的“一條鞭法”,事實上實行的是“一條鞭法”+丁銀。丁銀即按人丁徵收稅銀,而不論其貧富如何,存在明顯的社會不公。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鞏固清王朝的統治,雍正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推行了“攤丁入畝”的改革舉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徵收的稅銀,全部都攤入土地田賦中予以一併徵收。“攤丁入畝”把之前部分按人頭徵收的賦稅,完全改為按田畝徵收,從而相當於實施了完全的地畝稅,一舉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賦役混亂的難題。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還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這既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的傳統影響,也是因為各朝代在變法中都是以國家名義確認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隸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聖原則在封建社會得以繼承,並以新的形式與土地私有制度結合起來。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不僅表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現為,歷代國家最高統治者,所擁有的對國家土地籍冊上的每一畝土地的最後處分權、和戶籍冊上的每一個人口的直接課稅權。
-
3 # 阿凡趣談
縱觀中國古代的發展歷程,可以發展中國古代中,農業一直佔據著重要的地位,與農業有關的經濟狀態,也成為了中國自然經濟的特徵。
土地作為農業的基礎單位,在古代人心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古人十年寒窗苦讀,也有很多為了謀求官職與買田產,那對於古代中國如此重要的土地,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是怎樣變化並且發展的呢,讓我們一起探索一下。
早在先秦時期,在夏商的時候,土地一般是以氏族為單位的,那時候的土地制度是一種公有制,而農業生產,也往往以集體為單位,統一進行勞作,在商代滅亡之後。
周武王另闢蹊徑,將全國的土地按照等級等劃分給了與自己同姓的親王和跟隨自己的有功之臣,但是土地的主權仍然保留在周王那裡,諸侯所能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制度主要採用井田制。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土地的兼併越來越嚴重,各諸侯或者大臣經常私下交換土地或者買賣土地。
慢慢的土地反而變成了一種私人財產而存在,生產力的發達,耕地工具的演變又使得大量的新土地被開墾,私田的數量越來越多,因此井田制遭受到了巨大的衝擊。
到了春秋時期的時候,各國也開始相應的改變徵稅制度,齊國則好地壞地分別徵稅,魯國等則按畝收稅,進一步促進了私田的產生,一直髮展到秦國的時候.
因為按畝收稅使得一些百姓即使擁有土地,但因為土地貧瘠,依舊要承擔沉重的徭役等,弊端顯現。
開始實行商鞅變法,重農抑商政策開始鼓勵農民進行耕種,井田制也在這時被真正的廢除。
漢朝的時候,編戶制度的出現使得土地的發展又邁進了一個新的階段,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要承擔稅收徭役等。
但是承擔的依據主要是資產的多殺,而漢朝也是中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存在多種土地所有制的國家,當時一共有並行的三種土地制度。
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規定國家直接掌握土地,而地主土地所有制則是一些富農或者官員透過兼併土地獲得資源。
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再一種則是自耕農的土地所有制,農民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獲得土地,面積小,但是可以獨立經營。
發展到了三國時期,又出現了屯田制,也屬於國有,主要是國家招募一些流亡的百姓耕種土地,但是後期由於管理不善,稅收沉重,也消失在了歷史的軌道之中。
到了隋唐時期,則又開始實行均田制,國家透過人口來分配土地,發展態勢良好,但是由於土地兼併依然在繼續,所以,均田制也沒法從根本上解決國家對土地的分配問題。
宋朝這個時候又開始了新做法,那就是乾脆不抑制土地兼併了,在國家的變法過程中,實行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等,農田水利法也運用了起來,國家對於土地政策的鬆動也進一步減少了對百姓對農民的控制,因此宋代是租佃制度發展的重要時期。
到了明清的時候,剛開始盛行“一條鞭法”,多種稅收合一,農民身上的負擔大大減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而到了朱元璋在位時期,又實行“魚鱗冊”等,將散化的農民透過組織聯絡起來,便於管理,效率也很高,清朝時在此基礎上加了“丁銀”,後來演變為“攤丁入畝”,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從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歷史上農業的重要地位,也能看出中國歷史的發展程序。
-
4 # 何處夢醉寄逍遙
1.土地公有制:商周之前的時候,原始社會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
2.井田制:商周時期實行井田制,井田的土地名義上是國家的,實際上都是由統治者將全國的土地層層分封給各級貴族
3.土地私有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生產工具有所進步,井田制逐步就退出了,為了刺激農民生產積極性,各個諸侯國都進行了變法,基本上確定了土地私有制
5.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強, 進行土地兼併,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
回覆列表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