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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舒適人生

    這個問題很簡單,從常某而言是有勝訴的可能性,為什麼?就從影片中可以看出,張老師被打時,並且得知打人者還是自己當年的學生時,也不作任何反抗的動機。但從事實上性質變化,及法律角度的實事求是而言,只有維持原判。因此常家想要再次狀告張老師,體罰學生有罪必須另外尋找張老師,體罰學生的有力證據來證明。因為單憑張老師和常某之間的關係,這個問題以經超出了時效追訴期,因此常家無論從何下手,也是無功而返…。

  • 2 # 昆1362151

    上訴無任何勝算的可能。

    從判決書可以看出,常某被判一年半徒刑,與毆打老師有一定關係,但更多的是因為他自己的另類動作,拍攝影片,在網路上擴散炫耀,在社會上完成了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張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這就不是簡單的社會治安事件了,所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判刑並無不妥。

    透過這類案件,對大家進行普法教育很有必要。每個公民都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要以“不知道、不清楚”為由挑戰法律底線,到頭來就是咎由自取了。

  • 3 # 淮北日月升

    個人覺得,上訴改判的希望不大,正常的話估計也就是10%左右吧(但並不是0%)。能不能翻盤求得輕判,看後續的當事人和代理人的水平了。

    第一,一審的判決已經比較公正。

    常某尋釁滋事的認定沒什麼問題。從具體情節、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法庭判處常某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顯然已經考慮了相關的情節並從輕處理了。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準刑兩年六個月左右,現在的結果,顯然表現出法官已經考慮常某自首以及對方有過錯等情節,個人覺得量刑還算比較公正。

    第二,常某代理人和親屬,堪稱豬隊友,水平不怎麼樣,顯然把一副好牌打壞了。

    自己有罪在身,現在需要的是怎麼爭取減輕甚至免除處罰,不是爭誰的嗓門大。因此代理人、親屬的言行就比較關鍵。但是遺憾的是,他們沒有抓住關鍵時機,好好認錯賠償道歉,博取對方的諒解和公眾的理解、支援,博取法官的同情;在自己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過度炒作對方的問題,引起眾人反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官想判的再低點,也要考慮對方和公眾的感受。因此只能這樣了。常某的父親也多次表示,自己去過好幾次,但是對方根本不見。在這種情況下,你應當分析一下對方的訴求是什麼,為什麼不見,有沒有其他辦法和他溝通?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現在既然已經判決了,常某提出上訴,想判的再輕一些,或者乾脆免除刑事處分,當是情有可原。如果他想上訴成功,建議他聘請一個水平高些的代理人,他自己和老爹見的世面少,儘量不要再發聲,叫律師在後邊積極和對方溝通,如果溝通得好,對方配合,倒是還有翻盤的可能。否則,繼續沿著現在的路子鬧,那很懸,很大可能會維持原判。

    以上回答供參考。

  • 4 # Jn律師

    20年後打老師獲刑1年半:在辱不在打

    7月10日,河南欒川“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審宣判,被告人因尋釁滋事罪獲刑1年半。被告人不服當庭上訴。

    一直以來,被告人及其家屬均認為其行為有錯,但錯不至罪,不應受到刑事處罰。被告人在一審庭審時也向被害人致歉,並表示會多做公益,以彌補自己的過錯。其辯護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認為系治安案件,不涉及尋釁滋事。無論其本人、家屬或辯護律師是何主張,都值得尊重,並應該認真傾聽。

    但本案中,被告人一審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真的冤枉嗎?

    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當街毆打班主任,是“打”還是“辱”?

    2018年12月16日,一則影片在網路上熱傳。這則影片冠以“畢業後,他用耳光報答了當年的老師”。影片畫面中,被告人一邊扇老師嘴巴一邊罵“你還記不記得我?以前咋削我你還記得不記得?知道不知道?過去十幾年了!”、“以前你咋當的老師?”

    單看影片,儼然一個欺師滅祖的敗類,引起軒然大波。被告人後被欒川檢方以尋釁滋事罪公訴。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欒川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為報復被害人,發洩自己對被害人的不滿情緒,藉故生非,隨意當中攔截、辱罵、毆打被害人,並有意錄製影片,又將不良影片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從法律適用來說,司法機關做法無可厚非。從司法機關角度來看,其處罰的重點不在被告人的毆打行為,而是被告人毆打辱罵以及傳播炫耀,實質是一種侮辱,危及社會秩序。

    辱及傳統。中國素有尊師重教傳統。中華民族幾千年香火延續、屹立不倒,文化興盛,重要的原因就在於注重教育傳統、重視教師地位。幾千年間朝代更迭不斷,唯獨孔子始終得到尊奉,可知這份傳統的力量。被告人的行為儼然是對傳統優良文化的踐踏,自然在民間引起憤慨。

    辱及教師群體。與其說被告人是打在其20年前班主任的臉上,不如說是打在全國教師的臉上。這種行為在教師群體中引起了不安與不滿。包括事發後,被害人的學校出面報警,都反映出教師群體對這一事件的態度。

    危及校園秩序。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校園秩序?師生關係到底怎麼相處?中國已經出走封建社會,顯然不會也不應實行古代人身依附型的師生關係。但尊重、尊敬乃至敬畏師長依然是必要的、必須的。

    本案具有標誌性意義,是一個標杆。判的不好,學生頑劣不教、教師人人自危,校園秩序衝擊巨大。最終,影響到整個社會秩序。

    被告人20年打不開心結,心靈做了20年牢,20年後身體又陷囹圄,是值得同情的。

    被告人冤不冤,不願過多評價。但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與其因自己的行為受制於人、受制於制度,不如修身養性,避免無端之禍。

  • 5 # 玖零壹峰圖

    事已至此,我只能說常某:你這是咎由自取。機會曾經擺在你和你的家人面前,可你們沒有珍惜!打老師,無論你有什麼理由,輕的說你這是不懂事,沒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重的說你這是忤逆,在舊社會把你亂棒打死也不為過。你不可能得到人們的理解和支援,老老實實的負罪吧,不要上訴了,否則鐵定你繼續丟人現眼!

  • 6 # 老蔣閒言

    常某打老師是發生在20年以後的報復行為,可以說是現在式犯法,而老師打學生卻是發生在20年以前的過去式行為,雖然給常某造成了心理的扭曲,依據法律規定,已經超過了對老師違法行為的追訴期。如果要求改判,只要能得到老師的諒解,希望還是有的。

    對於案件最終的判定,在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看來,“ 以暴制暴的行為肯定不對,但在程度上還不足以定性為尋釁滋事 “。

    律師認為常某的行為更符合 " 有罪免罰 " 的處理辦法,按照刑事判決的謙抑原則,在處理糾紛時,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刑事處罰。所謂刑法的謙抑原則,就是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

    從常某講述為什麼要打老師的過程,我們瞭解到當年這位老師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緣起於初二時,因為常某上課打瞌睡,被老師張某責罰蹲在講臺下面,老師張某對學生常某的頭部和身上多次腳踹,足以說明這個老師張某是個沒有師德的人。

    巜教育法》第29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才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揮。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對學生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所以,根據以上綜合的情況和法律法規,常某當庭表示上訴,只要請了個好律師,能夠推翻尋釁鬧事的罪名,法院改判肯定是有希望的。

  • 7 # 洪爺33344611

    欒川20年後打老師案,7月10曰公開宣判,被告常某被判有罪,刑期一年半。當庭表示要上訴,常某家庭也堅持上訴,上訴有望勝訴嗎??

    筆者也曾一直關注此案件,綜合整個案件過程及結果,預測再上訴,沒有勝訴希望。最多就是維持一審判決。

    預測理由:

    因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推翻無罪是不可能的。

    首先是定性有沒有罪,事件行為達不達到有罪標準。定罪為尋釁滋事罪。刑法規定尋釁滋事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最高人民檢查院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有其它惡劣情形的。

    常某行為從主觀上是有報復心理,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藉機故意滋事。

    從實際行為來看,常某對張老師進行攔截,辱罵,毆打,引發多人圍觀。並有意錄製影片向他人傳播,直致傳播到網路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致幾億人次的觀看,引起了更多人的關注,在社會上影響進一步擴大,引起了社會上的公憤。

    從實施的行為效果看,常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張老師及家人的生活。而且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和國家倡導的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然而常某一直申稱,是因為20年前張老師嚴重體罰了他,是導致打人的誘因。但根據法庭審理,現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張老師對常某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也就是說常某一審中沒有出示提供被張老師所打他的確切證據。即使常某對張老師教育方式不認同,也不能成為20年後隨意辱罵毆打張老師並傳播影片炫耀的理由。

    在一審中,法庭也認為常某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有真心悔罪的認識和表現,量刑時已減輕了處罰,也採納了公訴人的建議。

    而且這件看視一件簡單普通的事件,而為何上升為刑事案件?為何上升為公訴案件?可以說是新形勢下的一件特殊案例。

    在這樁案例中,誰是最大的受益者?帶給社會哪些思考?

  • 8 # 尋找屬於我的189116278

    我覺得還是不能勝訴!我認為吃瓜群眾關注的問題是,同樣的打幾耳光,一般都是治安拘留,這個怎麼就是刑事犯罪了?這個萬能罪,怎麼量刑?為何差距這麼大?結合網路上一些傳言,某些殺人,強姦等惡性案件也比這個量刑多不了幾年!這才是讓大家覺得不公正的原因!某些人犯了罪同一條罪名,受的懲罰卻不同,才是讓大家覺得害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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