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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油瓶侃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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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學生追夢者
自古就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說法,在封建社會血脈的傳承是整個家族最重要的事情。但是娶妻生子是一件很費錢財的事情,根據史料記載中國封建主義的巔峰時代宋代娶一個小妾需要一百貫錢,雖然說以後的娶妻的成本越來越低娶妻只需要十兩白銀,但是對於那些窮苦的老百姓來說幾輩子都賺不到十兩白銀,那麼為了滿足這些窮苦老百姓傳宗接代繁衍血脈的需求一個古代代孕行業誕生了“典妻”。
由於古代生產力低下,一個家庭的男子數量就代表著生產力更是一個家族的傳承者,在亂世中一個男子就可以改變家族的命運。漢代有一個士兵叫楊喜他就在項羽烏江自刎的時候拿到了一條腿從此被劉邦封為赤泉侯,從此改變了楊家這個家族的命運變成了望族,漢代的楊修以及成立隋朝的楊堅都是他的子孫。所以說生子傳遞血脈是古代人心中的大事情。所以為了滿足窮苦老百姓的心願“典妻”應運而生。
典妻顧名思義就是把妻子當成一種物品,反正在古代女子就當於一種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買賣沒有出嫁的時候就是父親的私有財產出嫁了以後就是丈夫的私有財產。典妻就相當於一種臨時性的婚姻,當時正式的婚禮步驟婚證、訂約、下聘、迎娶一步都是不能少的,在雙方決定開始典妻時還要寫明典當時間、典當的價格,雙方還要簽訂契約。被典當的妻子在典當的時間不得與自己的丈夫見面或者發生性關係,更加不允許回家去看或照顧自己的子女。其實典妻就相當於被買進青樓的女子,成為一個供人玩樂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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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堂前舊事
其實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在當今的社會中,各種代孕層出不窮,用盡方法延續後代,在古代的社會,"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根深蒂固。在古代這種現象尤為突出,特別有大富大貴的人家,如果沒有子嗣的話如何繼承家產,不可能讓別人繼承吧,這個時候就要想辦法。代孕有一下幾種方法。其一就是找更多的小妾然後生孩子,其實有很多是無法生的才會代為。方法一:把自己的老婆貢獻給別人,懷孕之後回來,這就是所謂的偷情,很多時候都是迫不得已,古代女性的地位比較低。其二:就是小妾了,我們看到很多種有趣的現象,就是老來得子,其實老來得子的人還是比較少的,畢竟人的體力和心力已經無法支援。但這個時候又需要孩子來繼承,特別是重男輕女的社會,迫不得已都需要一個男孩子。其三,就是過繼,很多情況都是過繼,當然這可能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孩子,只是名不正而已。要不然古代怎麼會納這麼多小妾,無非就是有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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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今天也要吃藥喲
古代有一種叫典妻
不過和現在的代孕是有區別的,現在是指依靠試管嬰兒的方式,將委託人的精子卵子取出來,進行受精,培育胚胎,再將其移植到代理孕母的子宮裡幫助懷孕
而古代是身體接觸進行懷孕生子,典妻大多是妻子被丈夫以租賃的方式租給別人,等到懷孕生子後再還回來或者買斷。
這兩者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現在女性有自主選擇權,古代女性並沒有自己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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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鄜延路節度使李
代孕的話古代是沒有,不過有“典妻”這個陋習;
鄭爽因捲入代孕棄養風波,遭遇封殺。在古代,若是一般人家的妻子無法生孕,除了納妾、通房外,另一個方法便是向窮苦人家“典妻”,此為中國過去對婦女壓迫的陋習之一。
“典妻”即是把妻子出讓給其他男人,為他人生兒育女或操持家務,以換取一定財物。除了“典妻”外,還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種俗稱。把妻子典僱的那一方,大都因家庭貧困或丈夫病殘,而被迫將妻子出典,好換取微薄的金錢。
春秋戰國時期能看到許多賣妻的記載,《戰國策》載:“(孟嘗君門人)公孫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床。象床之值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象牙床價值千金,若是損壞了,即便把妻子賣了也不夠賠償。從公孫戍的話裡可看到當時已有賣妻的情況。
更不用說戰國時期因連年的征戰,賣妻情形越發嚴重。甚至把賣妻稱作“嫁妻”,即把娶來的妻子嫁掉收錢。不過“嫁妻”與後世的“典妻”略有不同,“嫁妻”為一次性買斷,即買賣成交後,妻子與丈夫便再無婚姻關係。無論是“買賣婚”,還是“嫁妻”、“賣妻”,都是把女性當作物品進行買賣,具備了“典妻”的部份特徵。
由於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頻繁,老百姓賦稅繁重,開始有家庭被迫“質賣妻子”(典押妻子)的情況發生。《南齊書.王敬則傳》:“建元初(479-482年),狡勇遊魂,軍用殷廣,浙江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
因為戰爭,除了田租、丁調等重要租稅外,百姓還需上繳如塘丁稅、酒稅、鹽賦等各式雜稅,若不按期繳納就會遭到拘捕處刑。老百姓除了如前朝般把妻兒當商品賣掉外,因能夠典賣田地住宅,便開始有將妻兒典押的方式。這樣的情形不僅在南方發生,北方也有。
不過“質妻”與“賣妻”不同的地方就是,賣妻是收取財物,一次性賣斷,所以把妻子賣掉後便中斷夫妻關係。而質妻則是以妻質錢,約期回贖,為臨時性地中斷夫妻關係,但已具備後世“典妻”的雛形。
唐代《唐律.戶律和娶人妻條》明文規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兩離之”。若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婦女,將會判刑兩年,不過民間仍然存在著賣妻行為,甚至出現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比如唐元和十四年(819年),韓愈前往袁州(今江西萍鄉市)任刺史,便發現袁州竟有700多位良家婦女賣身為奴。他立刻寫了篇《應所在典貼(賣身為奴)良人男女等狀》上奏朝廷。“典貼”即賣身為奴之意,但此時被迫當奴僕的良家婦女主要是償還債務,而非典給他人當臨時夫妻、傳宗接代。
到了宋代,多了一種典僱女子作妾的買賣方式,權勢人家會選擇典押、僱用貧女為妾,只要年限期滿便會將其歸還父母。隨著宋人逐漸看重儒家禮制,延續血脈、繼承香火就變得非常重要,因此不少士人有借妾生子的情形。《宋稗類鈔》記載一位陳尚書,他因同情好友膝下無子,便自願借妾。雖然無關典妻,但背後原因非常相似。
而民間則有些貧困人家,因生活困難而慫恿妻子與他人私通,以換取錢財供丈夫使用,稱為“貼夫”。甚至有人把妻子“貼”給和尚後,因將妻子轉賣他人與和尚為錢打官司。這樣的情形,也與後世“典妻”引發的爭議相似。
到了元明兩代,典妻之風已相當盛行,元代朝廷多次下詔禁止南方民眾“典妻”,甚至將其列入刑法但屢禁不止。明律延續元代,典僱妻女者一律杖罰,但“典妻”之風有增無減。相較於元明,清代則給“典妻”開了綠燈,不僅刑責比明代寬鬆,只要不正式立契約,便不受律法約束。清代“典妻”之風蔓延,直到民國建立都還存在。
綜觀典妻之風始終無法有效禁止的原因,即在於把女性、孩子視為可以買賣的私有財產。若非人人都有著把女性視作私有物品的觀念,怎會在戰亂、課稅過重時,把妻兒當作物品,典押、出借給他人?這也是為何“典妻”陋習直到民國都還存在的根本原因,只有觀念的改變,“典妻”陋習才能徹底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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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棲鴻看紅樓
提這個問題,一看就是對現代文學缺乏瞭解。
左聯五烈士之一的柔石,代表作叫做“為奴隸底母親”,寫的就是代孕的故事。當然,技術所限,那時沒有受精卵借子宮孕育的方式,而直接讓男子與代孕母親發生關係,懷孕生育後“留子去母”。
那時候人們已經知道女性也有不孕體質,所以選擇代孕人時,往往會選擇已經生育過孩子的婦女,一般都是別人的妻子。讓別人的妻子,跟這家的丈夫,一起過幾年夫妻生活,生育後妻子還回自己家,所以也叫“典妻”。
當然,典妻在古代並不太多,因為侍妾制度通行:娶一個或者幾個女人回來做妾,生了兒子也不必讓母親離開,是普遍的做法。
只有比較窮而迫切需要兒子的人家,才會用“典妻”的方式,尋找代孕婦女:因為窮,沒能力長期多養活一個人,所以只要她幾年,以後就打發走了。
還有就是本家的妻子嫉妒潑悍,把丈夫管教得很厲害,不允許丈夫納妾。自己生不了兒子,又不想“絕後”,折中的辦法就是“典妻”“代孕”。
回覆列表
小油瓶先來拋磚引玉~
代孕這個事古來已有之,還很普遍,主要有兩大類代孕現象
窮人娶不起妻的租妻在古代並不實行一夫一妻制的,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以知否知否為例,盛老爺就有個正妻,還有兩個小妾。這在古代富貴人家是很普遍的,但是古代娶妻納妾不僅講究門當戶對,更講究明媒正娶,三媒六聘下肯定要花不少錢,古代的彩禮就是窮人過濾器,出不起彩禮的就等於娶不到媳婦,所以小編偷偷吐槽一下,一夫一妻真是拯救了好多男性同胞。
玩笑結束,那麼娶不起媳婦咋辦呢,中國傳統文化中,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沒有血脈傳承,這是天大的罪過。因此為了開枝散葉,繁衍後代,古人就發明了一種“代孕”的制度,這種制度在古代叫典妻,到清朝的時候十分發達。
典妻相對於明媒正娶來說,價格比較低廉,典期一般為3-5年,典金的數量根據被典婦女的年齡 相貌 生育情況 時間來定,就像一個物品被交易,很多將妻子典給別人的男子都是因為家中困難無法度日才出此下策,感嘆一下,舊社會被典妻的女性真的很可憐
在典當期間,生育的子女歸屬於典當方,生了男孩子後就可以重返原夫家,但是所生的孩子和她也再無瓜葛,典妻民間又俗稱“租肚皮”,也就和現在的代孕一般。
到了元朝由於典妻之風大盛,統治者不得已明文禁之,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無論是出租老婆還是租別人老婆的,都要痛打八十大板,但是典妻之風並沒有因此衰減,等到清軍入關,大量婦女被搶奪,悶尖買賣婦女之風更盛,加上社會底層民眾生活貧困,傳宗借代觀念根深蒂固,典妻現象在民間習以為常。
富貴人家不能生育,代孕畢竟以古代的醫療科技水平,不育不孕這種高難度病症是得不到良好的治療的,那麼自己不能生育,怎麼辦呢?
宋朝宋真宗最寵愛的皇后劉娥,已婚多年不能生育,思來想去便想出了辦法,尋人代孕,經過一番考察,自己府中的侍女李氏進入了候選名單,於是在一個花好月圓的物業,李氏便畫了一個嬌媚的妝,進入了皇帝的被窩,一夜春風過後,李氏也是爭氣,誕下一子,就是後來的宋仁宗,根據約定,孩子被皇后抱走,至於代孕的李氏,皇后也算厚待,求了皇上給了李氏一個妃子的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