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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小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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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曉君有說法
必須到有資質的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平臺進行股權眾籌,比如到眾投邦平臺等八家有資質的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平臺。否則,沒有資質的股權眾籌方式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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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加加
股權眾籌方式處理方式不對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資
開啟一些社交軟體,一刷圈子,經常會有一些自由職業者釋出的一些投資“某超市”股權,獲取高額分紅,“要讓你賺錢的速度,趕上父母老去的速度”等雞湯類廣告促銷,這些形式屬於股權眾籌還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和股權眾籌的判別:
一是看物件是否特定,如果物件主要是金融機構,或特殊關係的人群如親朋好友則屬於特定物件;
二是看人數累計是否超過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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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東恩源律師事務所
股權眾籌的出現讓更多的投資人參與到投資創業企業中來,能夠讓創業者有效地接觸投資者,節省了很多的時間成本。股權眾籌能夠增強企業的實力、降低投資風險、防止資產外流、倍增財富價值。有人說,既然這麼多的好處,那就趕緊去做股權眾籌吧,彆著急,有優勢必然也會伴隨著很多的風險。下面我們就來淺談股權眾籌風險及其風險防範措施。
股權眾籌風險及其風險防範措施
一、股權架構風險
眾籌的魅力在於,集眾人之力,眾人之財,共同完成某件事情。不可避免的是,股東人數會比較多。但中國法律法規對股東人數有明文規定,有限合夥公司股東人數不可超過50人,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如何在不觸犯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如何處理投資者股權問題成為了風險之一。
1、選擇委託持股,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他人股權,並且在工商登記裡中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而這極有可能專案公司及實名公司不認可眾籌股東的身份。因此,代持股人的信用及身心安全,是眾籌股東所關心的。
2、選擇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將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有限合夥公司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有限合夥公司;然後,有限合夥公司把這筆款再投入專案公司,由持股平臺作為專案公司的股東。此種方法,只適用於無上市預期的公司,對於即將上市的專案公司卻是行不通的。 因此,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時,需要進行細緻的股權架構設計,既要保證投資人的投資行為合法化,又要保證未來企業上市時股東數量適當。在防範股權架構風險上,認為企業主體公司儘可能不採用眾籌的方式,在子公司或者門店上可以採用眾籌方式,將眾多的投資人鎖定在股權架構的底端,並承諾未來企業上市時進行股權回購。
二、公司管理風險
在很多失敗的眾籌案例中,絕大多數案例是因為公司治理問題最終導致專案失敗。眾多投資者均是自然人持股,所有股東對公司治理都具有發言權,貌似保障了各個股東的權利,卻導致公司發展戰略難以統一。此外,很多小股東無法親自參加股東會,不能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使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難以進行,降低了公司決策效率,這一點對於初創公司的發展可能是致命的。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以專業投資機構或者眾籌平臺作為領投方,成立一個有限合夥公司來進行眾籌投資,是很有必要的。領投方作為普通合夥人,代表眾籌投資人參與專案公司的股東會,並給予專案公司一定的戰略指導意見;其他股東作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對專案公司的直接管理,但可以對專案公司進行監督,也可以提出其意見和建議,但這些意見和建議透過普通合夥人代表參加專案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得以傳遞。
眾籌股東雖然交出了直接的表決權和投票權,至少要保證自己對專案公司的經營狀況有知情權,專案公司應當有非常完善的資訊披露、法律和審計等第三方監督的機制,這些都需要透過領投方來實現,要求領投方在利益上與普通眾籌股東高度一致。
三、資金監管風險
目前,股權眾籌平臺處於野蠻式生長的階段,所有的平臺都在摸索中成長,所有的平臺都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對於資金的監管問題,每個平臺都有不同的措施。
1、線上提交,線下轉賬的;線下轉賬型留給投資者一定的思考時間,能規避投資的不理性行為,但投資者對資金的去向不明確,不知投資資金是否真實投資到專案中,還是被挪作他用;
2、有線上直接打款投資型;線上直接打款型,投資欠缺理性,增加專案方虛擬投專案,攜款潛逃的風險;
3、有藉助第三方銀行託管和監管的。而第三方銀行託管和監管,能夠對眾籌平臺使用投資資金具有較大的約束力,對賬戶的現金流向具有較好的監控作用,投資者也容易追回投資失敗的款項。
四、股權退出風險
當前,股權眾籌專案大多處於融資階段,專案進展快的已經開始分紅,但真正實現股權退出的卻絕無僅有。分紅的專案,是真正按照公司盈利情況進行分紅的嗎?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有稅後可分配利潤就必須分紅。專案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稅後利潤要用於公司長期發展的再投資”,將眾籌股東的投資回報訴求拒於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分紅,那麼眾籌股東只能自己保護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強制分紅條款,即如果有稅後可分配利潤,每年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向眾籌股東分配。
許多投資者對專案分紅並不看重,更看重的是未來企業上市後企業股權的高溢價。那麼代持股和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又是如何實現退出,享受公司上市帶來的股權增值呢?代持股要進一步完善代持協議,保持眾籌投資人與代持人的一致性;而有限合夥公司必須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內部轉讓機制,股權轉讓時利益的分配機制,以及上市後股權轉讓和退出機制。這樣才能避免某個投資人自由出售股權時股權退出時機不合適所導致的股權糾紛。
五、投資人非理性風險
股權眾籌本身就是為了吸收社會閒散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所以降低投資門檻,允許普通老百姓參與眾籌。而不少普通投資者沒有投資的判斷力,更多的是憑藉著眾籌發起人的商業計劃書和自己的直觀感覺進行投資。然而,這樣的人群又普遍具有藝高人膽大的意識,沒有領略資本市場的殘酷,往往選擇那些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專案,投資行為欠缺理性。一旦專案失敗,對於普通投資人來說很有可能就是傾家蕩產。
因此,在進行股權眾籌時,我們需要培養普通投資人的股權投資和股權眾籌意識,教育他們如何理性投資,合理理財。最好選擇一些收益可逾期、持續且穩定的投資專案,不要追求高風險、高回報。投資者也一定要找個值得信任的眾籌發起人,或者保障機制完善的股權眾籌平臺。
六、道德風險
目前各類眾籌平臺發展過於迅猛,但沒有可借鑑的成熟經驗,道德風險一個個接踵而至。有專案經理聯合專案方虛增企業估值,隱瞞企業弊端,欺騙投資人;也有專案方中飽私囊,藉助專案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進行現金流體外迴圈,損害投資人利益。
要讓專案經理和專案方意識到欺詐行為付出的代價高於所獲得的利益,還要加強專案方的監管力度。首先,可以將專案經理和專案方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其次,專案方所看好的專案,專案經理必須跟投,保證投資專案的真實性,以及後續增值服務的連貫性;再者,專案公司中的財務和高管也可以參與眾籌投資,進行眾籌式股權激勵,將高管人員、專案方、投資方繫結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監督網路,增加專案方作假的難度。
關於“淺談股權眾籌風險及其風險防範措施”的全部介紹就到這裡了,透過上文我們知道股權眾籌的風險主要是包括六個方面,股權架構風險、資金監管風險、資金監管風險、投資人非理性風險、道德風險、股權退出風險等,所以在進行股權眾籌的過程中要多留意這六個方面,做好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讓投資發揮出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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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風險的防範
對股權眾籌中已經體現出來的這些法律風險,最根本的對策是立即完成相關立法,對眾籌平臺及股權眾籌流程和行為提出規範性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確定眾籌平臺的地位和性質,即眾籌平臺並非如一般居間人僅為投資者和專案公司提供資訊的傳遞,而是應當參考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性質,明確眾籌平臺應當滿足的條件和資格以及應當具有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責任。
2. 規範資訊披露行為,即對投前、投後及退出各階段的資訊披露提出明確的範圍、內容、時間等要求,並由眾籌平臺承擔一定的稽核及擔保責任。資訊披露的內容不僅僅是專案公司的情況,還應當包括投資架構、眾籌平臺和領投機構的情況、投資檔案、資金監管情況等等。
3. 制訂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強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規範單一投資者在單一專案的投資上限。
4. 明確眾籌平臺或領投機構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應當具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及眾籌投資者的權利和權益,以保障眾籌投資者的利益。
在當前國家尚未有相應的規範性檔案出臺之前,作為普通的投資者在參與股權眾籌時應當採取措施以儘可能減少法律風險:
1. 儘可能挑選資訊披露相對完善的眾籌平臺。同時,應當就擬投資專案所處產業、市場、競爭對手、創始人等狀況儘可能多地從第三方處瞭解有關資訊。而在投後,也應隨時跟蹤與專案有關的資訊。
2. 選擇有由專業機構擔任領投方的眾籌專案。投資者應在瞭解領投機構的過往業績、行業口碑、擅長投資領域的情況下,選擇適合的領投機構。
3. 儘可能選擇有反悔期的眾籌平臺。反悔期是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後至實際完成出資之間可以撤回投資決策的期間。反悔期的存在可減少衝動決策帶來的不利後果。
4. 投資者應當合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範圍,並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理財結構等狀況,按照風險分散原則設定單一專案的合理的投資上限,從而儘可能避免股權投資的高風險。
5. 投資者在簽署有關投資檔案時,應當關注投資檔案中有關投資者的權利和保障性措施。
總之,股權眾籌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行為,且缺乏有效監管和規範,並不適合成為日常理財的常用手段。投資者在參與股權眾籌時,應當審慎考慮其中的各類風險,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