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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看起來毫無爭議的常識問題,卻是個久負爭議的法律問題,歡迎各位發表自己的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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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理財迦

    朋友們好!銀行的賬戶有多種,資金的性質也不盡相同,但是,從個人存款儲蓄的角度來看,存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其中存款儲蓄的資金,非常明確的講:是存款人所有!第一,非常明確的一點,存款儲蓄出借的是使用權,也就是借債!而不是資金的所有權,因此,在存款儲蓄時,銀行才會出具相應的存單,並標明還款的方式和日期,以及使用期間,所支付的費用比率,既利率!

    第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存款人的所有權受到完全保護,存取自願,儲蓄存款是剛兌,利率提前確定,不允許單方面更改!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個人銀行賬戶中存款儲蓄的資金,歸存款人所有!第三,個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從一個側面,強化了個人儲蓄資金的所有權!

    第四,來了解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

    1,1984年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2,商業銀行法,第3章:對存款人的保護!第29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分析:銀行賬戶裡的錢有多種多類,並非都是存款儲蓄!這一點要明確!但是,只要是個人,在銀行開具賬戶,正規的存款儲蓄資金,所有權歸個人所有,受法律保護,享受存款保險制度保障!

    友情提示:銀行賬戶中的儲蓄資金歸個人所有,銀行得到的是,約定實現的使用權!但銀行作為經營單位,也有風險…因此建議,結合存款保險制度,適當分散存款儲蓄,確保個人財產安全!

  • 2 # 洛邑財經

    在銀行賬戶裡的錢,既是屬於存款人的個人財產,也是屬於銀行的負債。

    有種說法:我們一旦把錢存入銀行,這筆錢就成為了銀行的負債。就相當於銀行向存款人借了這筆錢,銀行具備這筆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銀行只需要按約定利率向存款人付息就可以了,這筆錢的所有人已經歸銀行所有。

    但是同樣的,銀行把存款發放給借款人,銀行為什麼可以把這筆貸款稱之為銀行資產,而不是屬於借款人的錢?那貸款是不是也可以歸借款人所有?豈不是存款、貸款都成了銀行的?同理的借款人也只是擁有了這筆貸款的使用權,而非這筆貸款就屬借款人的資產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也是屬於公民的私人所有的財產。

    我們可以隨時支取這筆存款,也可以拿一筆定期存款向銀行進行質押獲得貸款資金。一旦存款人出現訴訟案件,法院也可以對儲戶的存款進行依法凍結釦劃。

    由上分析,我們在銀行賬戶裡的錢,都應該屬於我們的個人財產。只不過一旦將錢存入銀行,支配權歸銀行所有罷了。不過存款保險只能保障我們在同一家銀行50萬以內的存款100%安全,這一點還是需要注意的!

  • 3 # 三人聚眾

    應當可以從兩方面去概述:一、既是你的錢,也是銀行的錢;二、既不是你的錢,也不是銀行的錢,錢只是一種交易媒介,由國家所賦予。

    既是你的錢,也是銀行的錢

    貨幣有5大職能,分別是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其中流通手段尤為重要,如果錢不流通,比如大家把錢藏起來,不進行交易,那麼錢它僅是紙張,如今僅是數字,不具備有任何意義。

    而貨幣一旦流通,那麼價值尺度就體現出來了。比如A把錢存進銀行,A獲得利息收益;銀行把錢借給B,銀行獲得利差收益;B進行經營,產生利潤收益;B以勞資的形式發工資給A,A獲得工薪收入;最後A再把錢存進銀行,再次獲得利息收入……

    從整個迴圈的圈來看,假設國家提供足夠資金的貨幣流動性(實際貨幣總量會增加,因為各種資產在增加,市場需要更大的流動性,國家會相應的提高貨幣供應),國家並沒有繼續發行貨幣,但各種資產卻以指數模型增長(以GDP的形式體現)。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資產(非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即銀行賬戶裡的錢既是儲戶的資產,也是銀行的資產。儲戶將錢存進銀行,為所有者權益,是儲戶的資產。銀行向儲戶借錢,為銀行負債,同樣是銀行的資產。

    也就是說,銀行只要像國家一樣提供相應的流動性,資產便周而復返的增長。例如中國的M2目前只有188萬億左右,可單單房市估值就高達400萬億,目前GDP也高達90多萬億(只要產生最終交易GDP就增長,資產就增加)。

    既不是你的錢,也不是銀行的錢

    貨幣是國家所賦予的,如果國家不復存在,那麼某國的貨幣也就不復存在,資產可能進入重新分配狀態,或者說大家都一無所有。

    那麼很顯然,錢既不是你的錢,也不是銀行的錢,而是國家的錢。而國家提供貨幣,它只是提供了交易媒介,所有的實際資產都以貨幣形式表現。

    比如一件古董,它值多少錢取決於交易雙方願意用多少錢交易。假設盛世,那麼它的估值可能一百萬;但是如果是亂世,它並不能充當貨幣的交易職能,那麼它可能就一文不值了。

    假如盛世,古董估值100萬,那麼你的資產就增加100萬。而亂世,那麼資產可能就為零了。買房也一樣,房價一直高漲,那對於個人來說資產就在不斷增值;而當經濟蕭條,那麼資產就會大幅減少。

    放到存款上也一樣,貨幣是國家所賦予的。如果國家要想你或銀行的錢一文不值,那麼大可不斷印鈔,購買力就會下降,錢就不再是以前的錢。而當一個國家滅亡,被另外一個國家所統治,那麼以前國家賦予的貨幣就不再有價值了,實際資產進行重新分配,比如國民到新中國成立。

    因此,歸根到底錢是國家的錢,而國家提供的貨幣僅是以交易媒介的形式體現,同時提供的也僅是相應的流動性,並非實際的資產。

  • 4 # 簡淨軒語

    錢對於銀行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品。

    大部分的企業,經營的商品或者生產的產品各種各樣,但只有金融機構,被授權經營錢這種商品。

    首先來看商業銀行是什麼?

    商業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可以看出,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等金融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構成商業銀行的主營業務收入,就是存貸款的利息之差,而轉賬結算提供的是金融服務獲得的收入,這兩塊構成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

    假如有個A客戶來存款100萬,一年期存款利率為1.5%,剛存完,就有一個優質客戶B來貸款100萬,貸款利率為年息4.85%,對於銀行來說,A客戶的100萬是負債,銀行支付1.5%的利息,獲得是A客戶100萬一年的使用權,而B客戶貸走的100萬是銀行的資產,銀行提供的也是100萬的使用權,不過B客戶為了獲得這100萬的使用權要支付4.85%的利息。

    所以,很明顯,銀行提供的是金融中介的服務,儲戶的錢,儲戶具有所有權,對於銀行來說,是銀行的負債,銀行放出去的貸款是銀行的資產,銀行吸收太多存款形成負債,就必須尋找優質客戶貸款,或者為這些錢找到其他的投資渠道才能不虧損,在金融監管之下,銀行的錢不能隨便投資,資本永遠都是逐利的,為了獲利銀行和監管玩起貓捉老鼠的遊戲,許多影子銀行也由此而生,理財是有風險的,而不管是活期存款還是定期存款,額度低於50萬,都享受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還是十分安全。

  • 5 # 財富公元

    儲戶存在銀行賬戶裡的錢,屬於銀行負債;銀行貸出去的錢,屬於銀行資產。

    顯而易見,我們存在銀行賬戶裡的錢,屬於我們儲戶的個人資產,只是“借”給銀行了,銀行具有這筆錢的使用權,但不代表著這筆錢就屬於銀行。

    舉例來講:

    某儲戶在銀行有一筆存款,銀行除需要按照相應利率付給他利息外,還需要為儲戶的存款購買存款保險,以保障儲戶存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並且一旦發生風險,50萬以內的存款100%賠付給儲戶。

    我們在銀行存款,銀行既要支付給我們利息,還要保障我們存款的安全性。同時我們可以將某筆存款進行質押,甚至如果我們吃了官司,法院還可以將我們這筆存款進行凍結釦劃。

    而且法律規定,我們的儲蓄,是屬於私人所有財產。

    由上可知,我們在銀行賬戶裡的錢,是屬於我們個人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我們將錢存入銀行,在未取之前,我們僅僅擁有所有權,但是銀行卻具備使用權,由銀行來支配。銀行可以拿來經營,發放貸款,並在監管允許範圍內進行合理使用。因此,存在銀行賬戶裡的錢雖然屬於儲戶個人,但是卻也有一定損失風險,比如說銀行破產,超過50萬的部分,不一定能全額拿回。但是有監管和存款保險保駕護航,安全性還是非常高的!

  • 6 # 顏開犇

    儲戶把錢存到銀行,就是把錢借給銀行。所以,存款的所有權是儲戶的,對銀行來說是負債。

    對於金融資產,所有者可以讓渡使用權,當然也會面臨著所有權喪失的風險,作為對這種犧牲和所冒風險的補償,受益者應該給付所有者約定的收益。對於銀行存款來講,就是儲戶讓渡使用權,銀行以利息進行補償。

    一,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金錢可以,其他的物品也可以。只要對於其他人具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其所有人都可以把使用權進行讓渡,從而獲得相應的收益。當然前提是不違法,不違背自願、公平原則。

    如果以自己的錢卻讓銀行拿去使用,而對存款的所有權產生模糊的認識,似乎不太因該。

    二,所有權的喪失。

    銀行存款實際形成有條件的借貸關係,債權在《存款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情形下可能會遭受損失,即銀行如果破產倒閉的話只限額賠償50萬元。

    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如果涉及的主體是法人,破產的話同樣會對債權人造成不利的結果。

    從這一點上來看,也不應該有什麼可困惑的。

    說得直白一點,自己的錢,直接用來消費是自己的;不用來滿足眼下的消費需求,而是借給銀行賺點利息(或者投資理財產生收益),從而更好地滿足將來延遲消費的需求,這錢同樣還是自己的。只不過,在後面的活動中,會有風險收益之間的關係會發揮作用,可能導致所有權的喪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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