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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T人劉俊明

    區塊鏈是目前比較熱門的技術,區塊鏈的很多特點比如防篡改、可追溯、全流程、去中心化等還是有很多潛在的應用場景的。

    除了數字貨幣(虛擬貨幣)之外,區塊鏈的其它落地應用也正在增多,比如京東最近推出的“智臻鏈”就是一個典型的區塊鏈生態應用,之所以我把它稱作為“生態應用”是因為區塊鏈本身就具備傳統產業鏈的諸多特點,也就是說可以多方參與,這也正是區塊鏈自身的重要特點之一。另外,目前的“區塊鏈發票”也開始落地應用了。

    區塊鏈的前景非常廣闊,這主要是基於區塊鏈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隨著物聯網、雲計算、大資料的發展,資料價值化已經逐漸成為趨勢,而資料價值化必然帶來更多的安全問題,而此時區塊鏈在資料安全領域的應用有巨大的空間和廣闊的發展前景。這只是區塊鏈的一個應用,在很多涉及到交易的場景都可以採用區塊鏈技術,也許正是這些巨大的潛在需求,區塊鏈目前受到了科技圈廣泛的關注。

    區塊鏈的風險在我看來主要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的好處比較多,比如防止病毒攻擊、健壯性強等,但是弊端也比較明顯,那就是容易失控。如何要有效利用區塊鏈技術,必須解決區塊鏈技術容易引起的失控風險。

  • 2 # 法大大電子合同

    目前區塊鏈確實很火,但是也面臨著眾多問題:各國對於比特幣的應用和監管態度不一,相關法律的空白導致基於區塊鏈技術進行金融交易的違約風險較大。所以我們需要利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區塊鏈技術立法的思路與路徑,對現行法律的影響。

    (一)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受現有國家制度和法律的制約。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核心特徵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國家監管的概念,衝擊了現有體制。以比特幣為例,如果廣泛使用將導致經濟強國在貨幣方面的優勢不復存在,所以各國對於比特幣的態度極為謹慎,也難以達成統一。

    1. 世界各國對於比特幣的應用和監管態度不一。 華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釋出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該通知宣告,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然而隨著比特幣的快速發展,中國政府卻對比特幣保持沉默,繼續觀望。

    美國財政部於2013年公佈了《金融犯罪執法網路關於虛擬貨幣的檔案》。該檔案中提到,與實際貨幣相比,虛擬貨幣只是一種交換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是其並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在司法權上也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隨後,美國又把比特幣納入到證券法的法律體系,正式進入國家監管體系。德國對比特幣持肯定態度,德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德國政府認為比特幣可以作為私人貨幣,並將其納入國家監管體系。泰國則極力反對比特幣,泰國外匯管理和政策高官表示,由於缺乏適用的法律和資本管制措施,比特幣在泰國的活動例如買賣比特幣、用比特幣買賣商品或服務等都為非法的。

    由於世界各國並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 法規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監督管理,使得這種遊離在監管之外的非法定貨幣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洗錢、販毒等違法行為的工具,從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2. 區塊鏈技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仍然是一片空白,造成了基於區塊鏈技術進行金融交易的違約風險較大。法律是一種救濟手段, 在交易中可以構建交易各方的信任,在市場經濟中,不受法律保護的交易幾乎不存在。針對違約的情況,法律的事後救濟是挽回損失的一種重要手段。

    然而,當前並沒有針對區塊鏈技術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雖然區塊鏈技術擁有去信任化、去風險化的特點,區塊鏈技術的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等新技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如果沒有政府的法律、法規約束,就會缺少一道最後的防線,違約情況如果產生也很難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二)法律解決方案的思考

    1. 區塊鏈技術立法的思路與路徑

    首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執行規則,彌補法律的空白,同時也要避免在立法方面的衝突;對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條文, 使得法律能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金融監管是運用國家政權對金融創新進行規範。因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監管部門的要求也會更高,監管部門應當與時俱進,完善監管。

    其次,應該加強對採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金融創新的各類機構的監管,建立相應的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 避免有些機構借金融創新之名逃避傳統的金融監管,進行非法集資、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以此來保護投資者和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後,在全球化高速發展的今天,打擊違法犯罪需要依靠國際間的合作,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努力構建統一標準的跨國監管體系,有效防止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跨國犯罪,不能讓區塊鏈成為跨國犯罪的工具,更不能使網際網路空間成為違法犯罪的避風港。

    2. 區塊鏈技術對現行法律的影響

    (1)區塊鏈技術將衝擊物權法的現有規則。現行物權法第二條規定,該法中的物包括了動產、不動產和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資訊資料、虛擬財產、數字貨幣或數字票據等對傳統物權法提出了挑戰,現行物權法難以對其所有權給予確定,其未來是否可以得到明確的權屬,並且在金融領域實現交易,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另外,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中的這些虛擬財產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如何設立、變更或消滅與現行物權法的規定也難以相匹配。此外,區塊鏈技術如果用於房產、車輛、船舶等物權登記也將改變現有物權登記的規則和方式。 未來物權法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和明確。

    (2)區塊鏈技術將重塑合同法。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智慧合約將會改變現行合同法的規則,智慧合約的意思表示方式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訂立意思表示的方式會有極大的差異,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達成等問題需要合同法對其進行明確。另外,智慧合約可以自動執行,或者可以說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約的行為,那麼現行合同法下契約履行的相關規定或許已經不能適應智慧合約的需求,合同法的規則可能要進行改變,甚至重塑。

    (3)區塊鏈技術可能導致公司法規則的改變。區塊鏈技術在公司工商登記方面的應用會將有利於簡化公司工商登記的流程並提高其可靠性。 智慧合約的應用將導致股權變更的去人工化。公司股東、董事的選舉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也可以寫入區塊鏈進行可靠的記錄。公司法需要對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工商登記以及記錄公司決議等方面的效力進行確認。

    (4)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將導致證券法、貨幣法、外匯管理法、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則的改變,有些需要作出根本性的變化和體系重構,有些則需要根據區塊鏈技術的具體應用進行調整。

    總而言之,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將會對現有的金融體系造成極大的改變和衝擊, 現有的金融監管規則和法律如果不根據現實情況進行改變,將不能應對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的新型金融執行機制的發展需求。

    為適應和迎接這種改變,法學家們需要在研究和理解區塊鏈技術的基礎上,根據區塊鏈技術的現實應用場景,對現有的一些在金融領域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調整,尤其是在民商法、金融法和刑法等領域加深研究,讓區塊鏈技術能夠更好地服務於中國金融業的發展需求, 防範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法律風險。

  • 3 # 我是好多樹

    最近幾天國家監管,發文控制,支付寶微信,響應支付收款賬號封停,但是你們沒有發現的是國家一直以來的發文都是禁止虛擬貨幣,ico,ieo,ipo集資等形式,主流大餅未有任何提及,這是一直以來沒有注意到的,再說到發展,區塊鏈的鏈上快照無法更改,可以用到醫藥,教育,牛奶!發票,這些都可以應用因為他不可篡改,有人說可以去幣化,對但是你別忘了國家大專案可以去幣,你怎麼就知道個人產夜資金可以維持一個主鏈和機房呢,不多說不抬槓,去掉騙子專案肯定會有活下來的主鏈,但這個過程不要參與,因為那是豪賭,再說一遍會叫的孩子有奶吃,利弊不做解釋因為任何一個新生事物都不是每個人可以理解的,自己不去讀書或者去學習不會有人告訴你。個人看好但現在不會參與

  • 4 # 區間集

    區塊鏈的未來在於技術的革新與落地,從目前來看,不管是電商巨頭阿里,還是社交巨頭騰訊,都在積極佈局區塊鏈相關的技術研發,如果說你自己看不清前景,但是這些網際網路巨頭是有專業的團隊在做這些事情。以此就能看出區塊鏈到底有沒有前景。

    但區塊鏈技術的前景在於技術的突破與落地從目前來看,區塊鏈技術應用落地的專案只有跨境付款和發票,雖然從某種程度實現了專案落地,但在技術上卻沒有任何進展。但這不妨礙區塊鏈技術的市場場景,從最底層的技術來講,區塊鏈技術室可以跟任何領域、任何行業發生化學反應的。

    風險,如果說區塊鏈有風險的話,從技術角度去評判的話,我個人覺得區塊鏈的研發方面同樣是存在風險的。目前區塊鏈技術應用最成熟的是數字貨幣,它對於區塊鏈技術本身是沒有起到什麼良性的作用。這裡面有一個涉及技術層次的問題,那就是費勁研究出來的去中心化技術就一定有中心化的技術更加適合這個社會麼?說白了,就是你花大價錢研發出來的技術最後得不到應用,這就是風險。

    從數字貨幣的角度評判的話,眼下數字貨幣市場行情一直處於熊市,不管是國內政府,還是世界各國,近2000種數字貨幣都在下跌,迴歸理性也好,泡沫消退也罷,一漲一跌的過程中就有很多人傾家蕩產。再回到奉獻上,區塊鏈技術衍生的數字貨幣,風險接近了80%,想要獲利那就必須有賠光的心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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