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危重病人急需轉診轉院時,可先轉診轉院,轉診轉院後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以鄭州市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 危重病人急需轉診轉院時,可先轉診轉院,轉診轉院3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第七、九、十條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此外,根據第七條 參保人員由一家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另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由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生填寫轉診轉院申請表、科主任簽字、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簽字蓋章。以下情況還需報參保地經辦機構稽核備案:
(一)縣(市)參保人員轉往本縣(市)行政區域以外定點醫療機構的;
(二)市本級及縣(市)參保人員轉往市本級外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的。
參保人員轉往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稽核備案後應當為參保人員及時辦理電子轉診轉院手續。
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稽核備案手續,到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透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直接結算的,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未透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直接結算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稽核備案手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轉往非定點醫院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轉診轉院稽核表;
(二)醫療費用明細彙總表;
(三)醫療費用原始發票;
(四)病案首頁及出院小結影印件;
(五)出院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
(六)長期醫囑、臨時醫囑影印件;
(七)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影印件,
(八)參保就醫人員的銀行卡影印件;
(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要主動甄別並認真核對參保人員的身份,及時為轉入的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及住院手續。發現病人與轉診轉院資訊身份不符時,應當及時通知經辦機構,出院時按自費病人辦理結算手續。
可以。危重病人急需轉診轉院時,可先轉診轉院,轉診轉院後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以鄭州市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 危重病人急需轉診轉院時,可先轉診轉院,轉診轉院3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第七、九、十條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此外,根據第七條 參保人員由一家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另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由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生填寫轉診轉院申請表、科主任簽字、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簽字蓋章。以下情況還需報參保地經辦機構稽核備案:
(一)縣(市)參保人員轉往本縣(市)行政區域以外定點醫療機構的;
(二)市本級及縣(市)參保人員轉往市本級外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的。
參保人員轉往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稽核備案後應當為參保人員及時辦理電子轉診轉院手續。
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稽核備案手續,到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透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直接結算的,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未透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直接結算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稽核備案手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轉往非定點醫院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轉診轉院稽核表;
(二)醫療費用明細彙總表;
(三)醫療費用原始發票;
(四)病案首頁及出院小結影印件;
(五)出院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
(六)長期醫囑、臨時醫囑影印件;
(七)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影印件,
(八)參保就醫人員的銀行卡影印件;
(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要主動甄別並認真核對參保人員的身份,及時為轉入的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及住院手續。發現病人與轉診轉院資訊身份不符時,應當及時通知經辦機構,出院時按自費病人辦理結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