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佈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置,並張貼明顯的禁菸禁火標誌;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檔案、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佈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稽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佈廣、情況較複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範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辦理程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稽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稽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佈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置,並張貼明顯的禁菸禁火標誌;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檔案、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佈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稽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佈廣、情況較複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範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辦理程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稽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稽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籤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