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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626088956

    自我認為是沒有的!首先從晚清的時局來說,清廷是積貧積弱,實力與西方有著較大的差距,在戰場上更是節節敗退。所以籤不平等條約是因為我們打不贏人家,沒有什麼能力反抗,這才派出代表談判,簽訂不平等條約。

  • 2 # 一葦春秋

    不知道的可以不要亂回答嗎?答案很明確,晚清時代是存在平等條約的。

    1899年,清政府與墨西哥在美國華盛頓簽定了關於“和好、通商、行船”諸事項的條約,後來稱之為《中墨通商條約》,這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

    在這裡還要指出一點很多人存在的誤區,我們都知道晚清和西方列強簽署了非常多的條約,諸如《南京條約》《望廈條約》《馬關條約》等等,但是在籤條約的時候,清政府的檔案中並沒有條約的準確名稱,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條約名稱,其實是後來根據地名而重新命名的。比如我們熟知的《南京條約》,耆英向朝廷彙報時就是簡單地稱之為“和約”,後來又稱之為“江寧原定合約”、“江寧城下之盟”,最後才有了比較固定的稱呼“江寧條約”、“南京條約”。

    《中墨通商條約》也是如此,當時並無準確名稱,是後來按照簽約國以及主要簽約事項人定名。

    說到《中墨通商條約》,就不得不多提一下另一個人,此人就是中國近代史上大名鼎鼎的伍廷芳。

    伍廷芳,生於1842年的新加坡,祖籍廣東新會,本名敘,字文爵,是後來才改的伍廷芳。少年時,伍廷芳求學於香港,在求學期間,參與創辦了第一家中文報紙《中外新報》。1874年,伍廷芳又自費留學英國,入讀倫敦大學,攻讀法學學位,獲博士學位及大律師資格。由此,伍廷芳也成為了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法學博士。

    1882年,伍廷芳被李鴻章以重金聘請,以法律顧問的身份,請入到李鴻章幕府,先後隨同李鴻章參與了中法談判、馬關談判等。

    1896年,伍廷芳受清政府委派,出任中國駐美、日、秘魯公使。在此期間,他為保護華工合法權益、維護中國國家利益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1899年,也就是光緒二十五年,12月24日,伍廷芳以全權大臣的身份,與墨西哥派駐美國公使大臣阿斯芘羅斯,分別代表兩國國家在美國華盛頓簽訂通商條約。這就是我們開頭所提到的《中墨通商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平等條約。條約內容如下:

    (1)互派大使駐對方國都。在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均享受最惠國同等使臣待遇。兩華人民允許在彼國僑居,遊歷。(2)彼此人民出洋,皆須出於自願,不準在中國或他處,用勉強誘騙並非出於情願的華人出洋,如兩華人民及船違背此約均按本國律例從重定罪。(3)華人準赴墨國各地經商、墨華人民準赴中國已開放的通商口岸經商。(4)兩國兵船準赴別國兵船所至口岸,免除該兵船進出口一切稅鈔。墨國兵船管駕官與中國地方官平行相待。(5)兩華人民在中國有互控案件,由被告所屬之官員審斷,各按本國法律定罪。墨華人民在中國自相控告,由墨國官員審辦。如系墨華人民與別華人民互控,則由墨國官員與該國官員審辦。華人民在墨國有控告事件,聽其至審院控告,應得權利與墨華人民或與相待最惠國之人民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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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陳悅漫步海邊

    如果僅從條約本身內容來說,1871年中國和日本簽訂的《日清修好條規》是晚清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完全平等的條約。

    (《日清修好條規》日文字簽名頁)

    《日清修好條規》的談判由日本方面最先提出,1871年清政府的代表李鴻章與日方代表伊達宗城在天津簽約。

    《日清修好條規》的性質,屬於建交條約,即近代中日兩國依據這一條約,正式建立了近現代意義的國家間關係。其條約的內容,大致包括雙方相互尊重主權,以和平外交來解決爭端的原則,同時規定互相開放通商口岸(此前中國、日本和西方國家簽訂的建交條約,都只是單方面向外國開放通商口岸的不平等模式),規定中日兩國在對方的通商口岸擁有領事裁判權,擁有軍艦駛入權。

    據此,直至甲午戰敗的《日清講和條約》簽訂之前,當時的華人在日本向華開放的橫濱、長崎等港口擁有領事裁判權,即華人在這些日本口岸違法,由中國駐各該口岸的領事官管轄。而1886年北洋艦隊軍艦之所以能夠直接駛往日本長崎,其法理依據也就是這份建交條約。

    不過需要看到的是,《日清講和條約》雖然在條文上是相互平等的,但事實上卻存在有不平等性。

    因為在此之前,東亞世界奉行的是以中國為中心、各國依附中國的不平等國際關係,即所謂華夷秩序、宗藩關係。即,中國的地位高於其他各國。而1871年日本利用西方國際法,和中國簽訂了貌似平等的建交條約,事實上意味著日本取得了和中國平等的國際地位。這對當時的中國來說,實際是很嚴重的政治、外交損失,也直接動搖了以中國為中心的傳統東亞世界秩序。

    《日清修好條約》

    第一條 嗣後大清國、大日本國被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二條 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第三條 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強請開辦。其禁令亦應互相為助,各飭商民,不準誘惑土人稍有違犯。第四條 兩國均可派秉權大臣,並攜帶眷屬隨員,駐紮京師。或住長行居,或隨時往來,經過內地各處,所有費用均系自備。其租賃地基房屋作為大臣等公館,並行李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須妥為照料。第五條 兩國官員雖有定品,授職各異。如彼此執掌相等,會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禮。職卑者與上官相見,則行客禮。遇有公務,則照會執掌相等之官轉申,無須徑達。如相拜會,則各用官位名帖。凡兩國派員初到任所,須將印文送驗,以杜假冒。第六條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中國用漢文,日本國用日本文,須副以譯漢文,或只用漢文,亦從其便。第七條 兩國既經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應指定處所,準聽商民來往貿易,並另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永遠遵守。第八條 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兩國商民彼此互相控訴,俱用稟呈。理事官應先為勸息,使不成訟。如或不能,則照會地方官會同公平訊段。其竊盜逋欠等案,兩國地方官只能查拿追辦,不能代償。第九條 兩國指定各口倘未設理事官,其貿易人民均歸地方官約束照管。如犯罪名,準一面查拿,一面將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斷。第十條 兩國官商在指定各口,均準僱傭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貿易等事,其僱主應隨時約束,勿任藉端欺人,猶不可偏聽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準由各地方官查拿訊辦,僱主不得徇私。第十一條 兩國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來,各宜友愛,不得攜帶刀械,違者議罰,刀械入官。並須各安本分。無論居住久暫,均聽己國理事官管轄。不準改換衣冠,入籍考試,致滋冒混。第十二條 此華人民因犯此國法禁,隱匿彼國公署商船行棧,及潛逃彼國各處者,一經此國官查明照會彼國官,即應設法查拿,不得徇縱。其拿獲解送時,沿途給予衣食,不可凌虐。第十三條 兩華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結強徒為盜為匪,或潛入內地,防火殺人搶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嚴捕,一面將案情飛知理事官,倘敢用兇器拒捕,均準格殺勿論。惟須將致殺情跡會同理事官查驗。如事發內地不及查驗者,即由地方官將實在情由照會理事官查照。其拿獲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會同理事官審辦。在內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審辦,將案情照會理事官查照。倘此華人民在彼國聚眾滋擾,數在十人以外,及誘結通謀彼華人民作害地方情事,應聽彼國官徑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會審,其在內地者,由地方官審實,照會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第十四條 兩國兵船往來指定各口,係為保護己國商民起見。凡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以及內地河湖支港,概不準駛入,違者截留議罰,惟因遭風避險收口者,不在此例。第十五條 嗣後兩國倘有與別國用兵事情事,應防各口岸,一經不知,便應暫停貿易及船隻出入,免致誤有傷損,其平時日本人在中國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麵,華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麵,均不準與不和之國互相爭鬥搶劫。第十六條 兩國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貿易,亦不準兼攝無約各國理事。如辦事不和眾心,確有實據,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權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僨事,致傷兩國友誼。第十七條 兩國船隻旗號,各有定式,倘彼國船隻假冒此國旗號,私作不法情事,貨船均罰入官,如查系官為發給,即行參撤。至兩國書籍,彼此如願誦習,應準互相採買。第十八條 兩國議定條規,均系預為防範,俾免偶生嫌隙,以盡講信修好之道。為此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先行畫押蓋印,用昭憑信,俟兩國御筆批准互換後,即刊刻通行各處,使彼此官民鹹知遵守,永以為好。

  • 4 # 帝國中興

    晚清所籤的條約中並不是所有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比如《中日修好條規》和《中韓界約條款》這兩個條約就是晚清簽訂,而且這兩個條約都是和日本簽訂的。自從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以來到1912年清王朝滅亡,在這72年的時間裡清王朝與國外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多達1200多個,絕對是曠古絕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除了清王朝沒有哪個國家簽訂如此多的不平等條約,放在今天都可以申請世界吉尼斯記錄了,下面就簡單介紹下這兩個平等條約。

    隨後柳源前光不得不改變策略按照日本先前的設想簽訂條約,但是李鴻章同樣沒有接受,李鴻章認為你們主動找我們訂立合約那麼條件當然是由我們來提,否則就沒有談下去的必要了,眼看清政府如此強硬柳源前光不得不答應由清政府制定的條約,清政府對於“條約”二字比較反感,在簽訂條約時李鴻章把“條約”二字改成了“條款”。條款的大致內容為:中日兩國平等,尊重各自領土,兩國若有事端必須相互配合,不得干涉各自國家的內政,兩國通商必須到指定港口等,這就是《中日友好條規》的大致內容。

    還有就是《中韓界約條款》,1909年中國和日本對中朝邊界劃界問題所簽訂的比較平等的條約,這個條約粉碎了日本分割中國東北領土的野心。其實這兩個條約的簽訂完全就是僥倖的,1870年日本也是剛剛開始明治維新國力不足,沒有能力和清王朝對抗只有接受,甚至是屈辱的接受。這深深的刺激了日本的民族自尊心,其實這兩個條約日本也沒有遵守,還是按照自己的既定方略干涉清王朝的內政外交。1909年國際局勢基本穩定各個國家都已經在中國劃定勢力範圍,這才讓清政府有機可乘對日本稍微強硬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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