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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在8月27日,崑山, 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上的一名紋身男下車與騎車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隨後紋身從車內拿出刀砍人。衝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騎車男子撿起,紋身男反被追砍致死。有判決結果一定要通知一聲。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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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從影片上看,一開始是正當防衛,但是!在紋身男準備逃走時,說明他已經沒有威脅騎車男子的能力了!這樣的情況下,騎車男子繼續對他砍殺,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了。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騎車男子即使防衛自己不受到傷害,但也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砍殺之死,就是很明顯的超過了必要限度。

    法官會考慮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的情節,騎車男子可能會被判故意傷害罪。至於判幾年,過去的“於歡案”可能成為參考。

    於歡判了故意傷害罪5年,這位騎車男估計會有相似的判決。

    法律就是法律,它不容褻瀆,持刀砍殺完全是在罔顧法紀,目無章法,寶馬男的死亡悲劇又何不是他自己作的呢?從這個角度看,寶馬男的死也“罪有應得”。

  • 2 # 找水的駱駝

    判是肯定的,已經將死亡一方定為受害人。怎麼判不是我們說了算,法律講究證據,也講究整件事的合理性。比如最後的追砍,看當事人怎麼說和律師怎麼辯護才是重點。一件事你說的對自己有利就會輕很多,比如,怕紋身男上車裡拿兇器(刀或槍)。如果你說因為仇恨報復那就是另一回事。

    有一點是肯定的,電車男是正當防衛。焦點在有沒有防衛過當,如果判防衛過當結合本案個人覺得應該緩刑。

  • 3 # 大嘴風未止

    你學習了法律感覺怎麼判呢。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刀不是我的。我受到了危險,不管我是撿的刀還是搶的刀。我就要搞死對方。法律應該去查一下紋身哥,而不是查反殺哥。紋身哥的兄弟會不會報仇,他的車,房,錢是怎麼來的。有沒有保護傘。

  • 4 # 54287599706

    我讀書少,如果這種情況,還不算正當防衛,那麼以後遇事雙手抱頭,聽天由命為上策! 至於提到的寶馬男已經逃跑,為什麼還要追,他第一次從車裡面能拿出刀來,就有可能再拿出別的武器來傷害單車車主,單車車主為保護自己安全,肯定追上去反擊的

  • 5 # 迷航雄鷹

    衝動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衝動,還是成為了魔鬼。

     

    寶馬和電動車發生剮蹭,本來是屁大點的交通事故,可是,雙方動了手。動手就動手了吧,畢竟誰都不是喬峰,沒有降龍十八掌,能讓人一招斃命,結果呢,一方還掏了刀。這下好了,裝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對手撿到,擦擦幾刀,瞬間斃命。

     

    怎麼定性?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正當防衛?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全部規定,換成大白話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採取措施制止對方的侵犯行為,對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採取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屬於防衛過當,仍要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又來但是),如果對方侵犯你的行為屬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膽的回擊吧,即便把對方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

     

    防衛過當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這屬於明顯的防衛過當,要承擔部分責任。因為,人家就是謀財,又沒帶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於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這個身手敏捷、快速撿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對方從車裡拿了一把刀出來,直撲白衣男子,並砍了好幾下,屬於明顯的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際,快速搶刀,並揮刀反擊,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至此毫無爭議。

     

    其次,在對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擊能力後,白衣男子仍緊追不捨,連砍數刀,這後續的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估計爭議較大。

     

    理論上講,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很明確,即只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當對方失去反擊能力,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白衣男子如果此時法律上身,應立即停止追趕,保持行為上的正當性。可惜,人不是機械的法條,此時荷爾蒙已然爆發,手裡那把刀沒能停住,又補了幾刀。

     

    這後補的幾刀,到底算什麼?這成心是考驗法律狗。

     

    如果將其定性成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防衛結束後的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估計群眾該憤怒了。明明是寶馬車有錯在先,開到了腳踏車道上,幾個紋身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還先動的刀,最後這個防衛的人怎麼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們跟黑澀會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當防衛,這後補的幾刀,又怎麼解釋?

     

    其實,很好解釋。

     

    1、紋身男好幾個幫兇,同時在對白衣男子實施不法侵害,你怎麼能確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經停止了呢?別的幫兇可是一刀沒挨,胳膊腿都健全著呢,哪怕是對你擼一個拳頭,吐一個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潛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並沒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沒有停止,正在進行,則好解釋了,根據上面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於正在行兇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無限防衛,也即,即便把人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讓受害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救。如果敵動我才能動,敵不動則我也不能動,那不是正當防衛,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難道你等著被人家砍?所以,對於這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的正當防衛,司法應當寬容正當防衛人在防衛時的必要荷爾蒙衝動,畢竟人不是機械的法條,也不是機器,不是摁個開關說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麼說,我是站在了人民群眾這邊。

  • 6 # 希望評論有反對手勢

    其他不多說,影片拍的清清楚楚。

    我個人認為最終這樣判

    有期徒刑3年 緩刑2年或三年。

  • 7 # 大理寺小吏

    根據中國刑法,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的正當防衛分為一般的正當防衛與無限防衛。中國刑法的一貫特性,原則籠統的規定,讓你去猜。雖然較為原則,但是實踐中一般認定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物件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即為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制止的行為,制止物件是不法侵害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可以無限防衛。

    從影片可以看出,寶馬男車輛違章行駛在先,並且與多人將電動車車主圍住,並提刀對電動車車主進行揮砍,車主並未在第一時間保持了極大的剋制,直到寶馬男刀揮掉之後,才拾起砍刀反抗,進而造成對方死亡。爭議在於電動車車主追砍行為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正當防衛的後果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就本案,作為一名普通人,在面對對方拿著砍刀不停向自己揮砍的時候,緊張的第一反應就是想辦法保護自己,當可以制止侵害的機會發生時,本能的反映就是拾起刀保護自己。從發生爭執到寶馬男被砍倒,也不過一分多鐘時間,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要求電動車主判斷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危險是否消除顯然是過分了。有的觀點認為可以將影片分為兩個階段來分析,這完全是脫離了現場空談冷靜,站著耍流氓。無論事後多麼冷靜都無法感受現場的緊張。

    不論從哪個方面來看,電動車車主的行為符合無限防衛的特徵,對方揮刀已經是一種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對方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更不是故意傷害,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由於法律規定的抽象,在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較為嚴格,能不認定則不認定。轟動全國的於歡案,也是在最高法介入後,改為認定防衛過當,如果沒有更高層級的關注,該案改判難度較大。這也反映出基層機關在認定正當防衛上的慎重。

    正當防衛制度的核心要義在於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刑法除了打擊犯罪,也要保護人民,正當防衛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中國古代既有“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現代何不正視這項權利?

  • 8 # 峴山石頭

    看了網友們對崑山事件影片,大都支援騎電動車的男子,而對寶馬男的死覺得死有餘辜,該死。

    對案件的最後判決,司法機關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詢問筆錄。

    現在寶馬男已經死去,不可能對其有此內容。但是,電動車男還活著,必然有此程式等著他。而他可能有兩種回答。

    一是他這樣程述:雖然他(寶馬男)沒有刀了,但是他所作所為氣人,他用刀砍我,我也應該殺他。或者說,我把他殺了為民除害。這種回答顯然是義憤殺人,超出了個人許可權。殺人有主管故意,電動車男殺人不是為自我防衛。,那麼法官可能認定他故意殺人 ,按故意殺人判決。電動車男可能有牢獄之災。

    第二這種回答是:如果當事人說,他(還指寶馬男)剛才隨手從車裡拿出刀,我認為他車裡必定還有作案工具,所以,為了不讓他繼續作案,傷及無辜,保證我的生命安全,我當然要對他追殺。如果這樣回答,就完全屬於正當防衛,殺了這個紋身的寶馬男,殺了就白殺。

    就我個人認為,此案件出了以後,律師會馬上介入,律師會給電動車男指點迷津。同時,法官也會認定電動車男的無罪陳訴。不會判決電動車男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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