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由,我們當了法的奴隸”的思考 古羅馬的思想家西塞羅說過:“為了自由,我們當了法的奴隸。” 自由與法律之關係,從古至今很多人對此作出解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即是在歷史傳統中佔主流地位的相對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法律所允許的和不禁止的事情;另一類是主張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絕對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絕對的,不受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因素的限制。 霍布斯較早提出相對自由主義觀,他認為,自由是人在從事自己具有意志、慾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礙。但霍布斯同時給自由限定了一個條件: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條件下才有自由。 絕對自由主義者雖不如持相對自由主義觀點者為多,但也不乏其人。西方主張極端個人自由主義的思想家薩特在其著作《禁閉》中認為:“他人就是地獄”。中國古代思想家莊子也持這種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觀點,在他那裡,自由是為所欲為、隨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約束。 過分的絕對自由,現實中將產生無法無天的狀態,遙想1966年到1976年間,中國的文化大革命運動,此間完全廢棄了法律,人們盲目隨意的打砸、搶奪然而造成了中國整整十年飛荒廢,十年的發展受阻。同樣前幾年,抗日遊行期間的社會動亂,多少人罔顧法律當街砸車,燒店等等給社會秩序帶來混亂最終受害的都是自己身邊的華人。 絕對自由是有幾大問題和缺陷的,然而相對自由呢?就一定是正確的麼,始終強調自由一定要在法律的限制下,過分的強調法律是否太保守了?人的自由分為,想、說、做三種。相應的就構成了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行為自由。在思想自由形態,自由是絕對的,它不應也不能受法律的制約,即主體的思想活動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條件的制約;在行為自由形態,自由是相對的,即主體的自由行為活動必須在法律 規定的範圍之內,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是行為自由的特點;在言論自由形態,自由表現為兩種形式:思想式言論自由和行為式言論自由。思想式言論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行為式言論自由受法律的限制。 思想自由是人類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類知識傳承、文化積澱的基礎,是真理傳播、社會進步的動力。思想自由包括思考自由、情感自由、信仰 自由等,這些自由都是人的意志活動本身範圍內的自由,因而是絕對的,不受法律制約的。法律只應限制人的行為,而不應限制人的思想,純粹的思維活動不會危害他人,人之思想在變成公開的行為之前,不會破壞社會的秩序,法律無限制思想自由之必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一種行為準則,僅僅能對人的行為產生強制力,而不能對人的思想產生強制力。實際上,一個人的思想是無法控制的,不論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政府的權力有多大,都永遠無法阻止人們接受或持有某種見解,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剝奪人的財產,甚至是生命,卻無法剝奪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無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對於思想自由不但不應予以制約,而且應該提供必要的保障機制,以確保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實現。 人應該享有財產的自由,進行各種社會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的自由,集會、結社、遊行的自由等行為自由。但是人是具有社會性的,人的行為會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影響。人人都具有利己性它會只顧自己的慾望與要求,不惜犧牲別人來設法滿足這些慾望與要求人的各種要求的無限性與社會滿足這些要求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社會秩序的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法律是保證社會正常的首要工具,個人的行為自由應受到法律的界定。行為自由,是指法律範圍內的行為自由。法律限制了行為自由,一方面任何行為自由都容易被其他人或社會組織所利用,這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濫用自由的受害者。如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於說想什麼時候遊行就什麼時候遊行,想到什麼地方示威就到什麼地方示威,如此一來勢必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所以國家又制定了《遊行示威法》,具體限定了遊行示威的各項條件,將公民的行為自由限定在不危害社會秩序的法律範圍內。另一方面,國家的安寧、社會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是實現行為自由的前提條件。若法律僅以授權性規範規定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而無義務性規範限定公民行使自由權利的範圍,則難以保證社會秩序的有效執行,進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也無法有效實現。 言論是思想的一種基本表達方式,它有兩種具體的存在方式:一是口頭的,一是文字的。例如,一個人記日記,即使在其日記中存在危害國家、社會的內容,但只是自己知道而沒有在任何公共場合對任何其他的人宣傳或散佈,那麼,他的言論是思想式言論,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會的可能,法律無對其進行限制之必要,以減少法律實行社會控制的成本。但是,若該行為是在公共場合進行,在公共場合大肆宣傳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的言論,便成為行為式言論,具有社會危害性,法律必然對其進行干預,限制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實現,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法律既要保障言論自由的絕對性,又要限制言論自由在一定的範圍內。兩者之間個人認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要以公共利益為原則。公共利益代表著,群體中絕大多數人的根本或者長遠的利益,人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候要考慮到公共的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對自由的確認,促進自由的發展。人的思想是完全絕對的自由,人的行為和言論應該和法律相適應,沒有限制的行為言論自由,將破壞社會穩定和安康。中國正出於社會高速發展的時候,隨著經濟發展、思想發展,有些人打著自由的旗號,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的發展,社會沒有了發展自由也將得不到發展。 法律的讀後感篇二:讀《法律知識》有感 人生如同一張白紙,我們成長的過程就是在給這張白紙著色的過程,我們走的每一步都會留在這張人生的紙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張色彩斑斕的紙,上面滿是絢麗的圖案;有的人留下的則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還沒來得及在這張紙上添滿色彩,這張紙就早早飄零! 法律彷彿是一張無形的網,看似虛若無物,無聲無影,但卻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為了讓我們更瞭解法律知識,老師便讓我們讀了《法律知識》這本書,讓我更深入的瞭解法律。 有些人認為只要自己不去殺人放火就行了,犯點小錯誤又有什麼大不了的呢?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屢教不改,後果不堪設想。這就告訴了我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罵人,打人,甚至偷竊等壞事,不僅僅是給你個人的形象抹黑,而且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漸漸地,就會使你經常情不自禁地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發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裡“生根”而且會越變越嚴重。 17歲少年小新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裡,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咖,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臺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咖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裡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準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裡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監獄了。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才乾的時期,可塑性很強。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強,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強,很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響,一步步走上了不軌之路。 我們正處在花樣的年華,詩樣的年齡,誰願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過本該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無情的,它決不會因為你後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而不懲罰你,誰觸犯了法律誰就必須要接受處罰。所以說要使人生走得輝煌燦爛就必須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為一時的衝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終生!同學們,讓我們行動起來,學好法律知識,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中學生吧! 法律的讀後感篇三:《法律的故事》讀後感 公共管理學院201x級經濟學專業張仕潔 在我的心目中,法學其實是一門枯燥無味的科學。法律條文規定了我們生活的條條框框,規定了我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將我們的生活侷限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但並不是說這樣不好,因為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保護了我們每個人的權益,增加了我們生活的安全感。 法律貫穿於我們社會生活的始終,從我們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甚至這種“緣分”還會伴隨我們一生直至死亡。我們常常被告誡遵守法律,喊出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口號。可是法律究竟是什麼? 幾乎沒有人能完整的解釋什麼是法。有人說“法律是法庭上運用公共力量這種情形下的宣告”,有人說“法律是在其所屬的社會組織中處理相互關係及行為的正被執行的一整套規則當中的一部分”,有人說?? 約翰.贊恩從另一方面為我們揭示了法律的誕生。他告訴我們,法律是人類歷史的微縮,揭示了人類在法律領域裡漫長而艱苦的探索——人們用流血的雙腳在充滿荊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豐富的想象力和山間小溪一樣流暢的筆調,將這一題材闡述得扣人心絃,讓人愛不釋手,用文學的筆調闡述了法學的道理,更是驅除了我對法學枯燥無味的偏見。 怪不得詹姆斯.貝克稱讚道:“及執業律師和真正的哲學家於一身的人物,而這樣的人物在美國律師界為數不多。本人曾讀到一些及博學與闡述清晰於一體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懷。這些文章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傑出人物所寫,在法律刊物上發表,他就是本書的作者。” 我覺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種不同的理解。在我看來,法律是一種規則和秩序,這種規則、秩序是在社會和人類的不斷髮展中被定義的。
“為了自由,我們當了法的奴隸”的思考 古羅馬的思想家西塞羅說過:“為了自由,我們當了法的奴隸。” 自由與法律之關係,從古至今很多人對此作出解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即是在歷史傳統中佔主流地位的相對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法律所允許的和不禁止的事情;另一類是主張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絕對自由主義,認為自由是絕對的,不受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因素的限制。 霍布斯較早提出相對自由主義觀,他認為,自由是人在從事自己具有意志、慾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礙。但霍布斯同時給自由限定了一個條件: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條件下才有自由。 絕對自由主義者雖不如持相對自由主義觀點者為多,但也不乏其人。西方主張極端個人自由主義的思想家薩特在其著作《禁閉》中認為:“他人就是地獄”。中國古代思想家莊子也持這種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觀點,在他那裡,自由是為所欲為、隨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約束。 過分的絕對自由,現實中將產生無法無天的狀態,遙想1966年到1976年間,中國的文化大革命運動,此間完全廢棄了法律,人們盲目隨意的打砸、搶奪然而造成了中國整整十年飛荒廢,十年的發展受阻。同樣前幾年,抗日遊行期間的社會動亂,多少人罔顧法律當街砸車,燒店等等給社會秩序帶來混亂最終受害的都是自己身邊的華人。 絕對自由是有幾大問題和缺陷的,然而相對自由呢?就一定是正確的麼,始終強調自由一定要在法律的限制下,過分的強調法律是否太保守了?人的自由分為,想、說、做三種。相應的就構成了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行為自由。在思想自由形態,自由是絕對的,它不應也不能受法律的制約,即主體的思想活動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條件的制約;在行為自由形態,自由是相對的,即主體的自由行為活動必須在法律 規定的範圍之內,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是行為自由的特點;在言論自由形態,自由表現為兩種形式:思想式言論自由和行為式言論自由。思想式言論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行為式言論自由受法律的限制。 思想自由是人類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類知識傳承、文化積澱的基礎,是真理傳播、社會進步的動力。思想自由包括思考自由、情感自由、信仰 自由等,這些自由都是人的意志活動本身範圍內的自由,因而是絕對的,不受法律制約的。法律只應限制人的行為,而不應限制人的思想,純粹的思維活動不會危害他人,人之思想在變成公開的行為之前,不會破壞社會的秩序,法律無限制思想自由之必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一種行為準則,僅僅能對人的行為產生強制力,而不能對人的思想產生強制力。實際上,一個人的思想是無法控制的,不論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政府的權力有多大,都永遠無法阻止人們接受或持有某種見解,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剝奪人的財產,甚至是生命,卻無法剝奪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無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對於思想自由不但不應予以制約,而且應該提供必要的保障機制,以確保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實現。 人應該享有財產的自由,進行各種社會生產活動、政治活動的自由,集會、結社、遊行的自由等行為自由。但是人是具有社會性的,人的行為會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影響。人人都具有利己性它會只顧自己的慾望與要求,不惜犧牲別人來設法滿足這些慾望與要求人的各種要求的無限性與社會滿足這些要求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社會秩序的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法律是保證社會正常的首要工具,個人的行為自由應受到法律的界定。行為自由,是指法律範圍內的行為自由。法律限制了行為自由,一方面任何行為自由都容易被其他人或社會組織所利用,這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濫用自由的受害者。如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於說想什麼時候遊行就什麼時候遊行,想到什麼地方示威就到什麼地方示威,如此一來勢必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所以國家又制定了《遊行示威法》,具體限定了遊行示威的各項條件,將公民的行為自由限定在不危害社會秩序的法律範圍內。另一方面,國家的安寧、社會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是實現行為自由的前提條件。若法律僅以授權性規範規定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而無義務性規範限定公民行使自由權利的範圍,則難以保證社會秩序的有效執行,進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也無法有效實現。 言論是思想的一種基本表達方式,它有兩種具體的存在方式:一是口頭的,一是文字的。例如,一個人記日記,即使在其日記中存在危害國家、社會的內容,但只是自己知道而沒有在任何公共場合對任何其他的人宣傳或散佈,那麼,他的言論是思想式言論,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會的可能,法律無對其進行限制之必要,以減少法律實行社會控制的成本。但是,若該行為是在公共場合進行,在公共場合大肆宣傳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的言論,便成為行為式言論,具有社會危害性,法律必然對其進行干預,限制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實現,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法律既要保障言論自由的絕對性,又要限制言論自由在一定的範圍內。兩者之間個人認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要以公共利益為原則。公共利益代表著,群體中絕大多數人的根本或者長遠的利益,人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候要考慮到公共的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對自由的確認,促進自由的發展。人的思想是完全絕對的自由,人的行為和言論應該和法律相適應,沒有限制的行為言論自由,將破壞社會穩定和安康。中國正出於社會高速發展的時候,隨著經濟發展、思想發展,有些人打著自由的旗號,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的發展,社會沒有了發展自由也將得不到發展。 法律的讀後感篇二:讀《法律知識》有感 人生如同一張白紙,我們成長的過程就是在給這張白紙著色的過程,我們走的每一步都會留在這張人生的紙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張色彩斑斕的紙,上面滿是絢麗的圖案;有的人留下的則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還沒來得及在這張紙上添滿色彩,這張紙就早早飄零! 法律彷彿是一張無形的網,看似虛若無物,無聲無影,但卻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為了讓我們更瞭解法律知識,老師便讓我們讀了《法律知識》這本書,讓我更深入的瞭解法律。 有些人認為只要自己不去殺人放火就行了,犯點小錯誤又有什麼大不了的呢?俗話說得好:“小時偷針,大時偷金。”屢教不改,後果不堪設想。這就告訴了我們:如果一個人從小就沒有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沒有良好的法律紀律意識,隨意做損壞公物,罵人,打人,甚至偷竊等壞事,不僅僅是給你個人的形象抹黑,而且會漸漸腐蝕你的心靈。漸漸地,就會使你經常情不自禁地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如果你不能夠痛改前非,繼續發展下去,那些惡習就會在你心理裡“生根”而且會越變越嚴重。 17歲少年小新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裡,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咖,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臺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咖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裡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準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裡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到時,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終等待你的,就只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監獄了。青少年正處在長身體、長才乾的時期,可塑性很強。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強,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強,很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響,一步步走上了不軌之路。 我們正處在花樣的年華,詩樣的年齡,誰願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過本該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無情的,它決不會因為你後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而不懲罰你,誰觸犯了法律誰就必須要接受處罰。所以說要使人生走得輝煌燦爛就必須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為一時的衝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終生!同學們,讓我們行動起來,學好法律知識,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中學生吧! 法律的讀後感篇三:《法律的故事》讀後感 公共管理學院201x級經濟學專業張仕潔 在我的心目中,法學其實是一門枯燥無味的科學。法律條文規定了我們生活的條條框框,規定了我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將我們的生活侷限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但並不是說這樣不好,因為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保護了我們每個人的權益,增加了我們生活的安全感。 法律貫穿於我們社會生活的始終,從我們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甚至這種“緣分”還會伴隨我們一生直至死亡。我們常常被告誡遵守法律,喊出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口號。可是法律究竟是什麼? 幾乎沒有人能完整的解釋什麼是法。有人說“法律是法庭上運用公共力量這種情形下的宣告”,有人說“法律是在其所屬的社會組織中處理相互關係及行為的正被執行的一整套規則當中的一部分”,有人說?? 約翰.贊恩從另一方面為我們揭示了法律的誕生。他告訴我們,法律是人類歷史的微縮,揭示了人類在法律領域裡漫長而艱苦的探索——人們用流血的雙腳在充滿荊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豐富的想象力和山間小溪一樣流暢的筆調,將這一題材闡述得扣人心絃,讓人愛不釋手,用文學的筆調闡述了法學的道理,更是驅除了我對法學枯燥無味的偏見。 怪不得詹姆斯.貝克稱讚道:“及執業律師和真正的哲學家於一身的人物,而這樣的人物在美國律師界為數不多。本人曾讀到一些及博學與闡述清晰於一體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懷。這些文章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傑出人物所寫,在法律刊物上發表,他就是本書的作者。” 我覺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種不同的理解。在我看來,法律是一種規則和秩序,這種規則、秩序是在社會和人類的不斷髮展中被定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