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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甲方把房子賣給乙方,甲方有女兒都出嫁,口頭上同意賣房但沒簽字,現在甲方以配偶子女沒簽字為由反悔,法院把房子判還甲方,如果甲方老了沒錢給乙方,子女都賴賬,乙方該怎麼辦,現房子退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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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魅力小哥

    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有時法律就是這樣,誰讓當時乙方不辦過戶手續,以前很多地方拆遷已經出現過這個問題,一般都是判給賣房子的,並且也不按現在的房價給乙方,還是按當時乙方給甲方的錢還,也不想想當時的錢能買多少東西,雖然不合法,但也是雙方協商好的,我感覺法院在判的時候也應該參考一下。

  • 2 # 為什麼要驗證呢

    這個問題不太好辦,時間太長了。有沒有見證人?有沒有收據之類可以證明確實交易過?如果有見證人有收據還好辦些,如若都沒有那就是君子協定,對方承認還好些,不承認就比較麻煩了。還有一點房子是商品房還是村裡的房,村裡的房子不是本村居民即使簽了字據法官也不支援你的

  • 3 # 寶古滿佬

    法院判房子屬甲方的同時應該還會判甲方退還乙方的購房款並賠償乙方的相關損失,因為乙方沒有過錯,屬善意購買獲得,過錯在甲方。因此,不退錢當然就不退房子。

  • 4 # kingecg

    法院判的不對!乙方可以上訴。第一,如果當時的房產證上沒有子女的名字,那意味著子女沒有產權。子女沒簽名的理由不成立。而配偶雖然沒簽名,但是並沒有提出反對,應該視同同意交易。所以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即使法院判決乙方返還房產,那也應該是按照現在的房子價格,錢房兩清。甲方拿不出來錢,那房子還屬於乙方。

  • 5 # 夾心層224

    如甲方認可了當時賣房給乙方,證明了賣房事實存在,僅僅以配偶和子女未簽字為由反悔,法院是不會判房子歸甲方的。就怕甲方根本不承認賣房的事實,那法院就會判決房子歸甲方。

  • 6 # 大天琴山

    這應該不是簡單的退房款的問題,賣出去在往回要肯定是房子增值了,或者是拆遷補償的事兒,房子想要回去也可以,但是要按現在的房屋價格,或者是按照拆遷補償款來操作才是可行的。

  • 7 # 醉裡江山再

    法院判法不合法,乙方上訴。

    不能以新法判舊案,也不能以舊法判新案。小法不能違背大法。15年前的房屋買賣是不需要這麼多手續的,買賣行為應依據合同法規定,而不是以新的房屋買賣管理法判案。

  • 8 # 19337614

    私人買賣還是經過房管局的?做了房產證的,打官司也沒用。私人間買賣,那麼是農村房,只能同村農村戶口的人才能買,現在反悔基本也沒用。當時的產權證也只有戶主的名字。

  • 9 # 襄陽木雕加工廠

    這個明顯的是籤的有合同,事實存在的事。只是在買賣過程中程式不夠完善,但是不影響已經交易的既定事實。賣方配偶雖然未簽字但是在夫妻存續其間發生的交易並知曉此事且只同清費了售房款,那麼現在主張程式有瑕疵是沒有道理的。法院應該是不予支付的。

    房屋屬於大宗交易有的扯,那麼舉個小點例子如果是一輛車呢?

  • 10 # 劉139432079

    當時房主是甲方,而不是甲方子女,只要甲方簽字就可。甲方在世,有權自主處理房產,房產與子女無關,只有甲方死了,沒有遺囑給外人,房子才會自然子女繼承,甲方生前簽字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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