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種類
(一) 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徵:
1.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第二,法律關係不同於法律規範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係本身。第三,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具體地貫徹。
2. 法律關係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係。
3. 法律關係是特定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 法律關係的種類
1. 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
調整性法律關係是基於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係,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係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由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係,它執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2.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是:第一,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 單向(單務)法律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
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絡。單向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雙向(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也包括雙向法律關係。
4.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和種類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 公民(自然人)
這裡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 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稱之為“法人”。
3. 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係主體。
(二)法律關係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權利能力
(1)權利能力的概念: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係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權利能力有公民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區別。首先,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止於法人消滅。其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不同而各有所別。再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則具有一致性。
(2)權利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
2.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一般而言,公民的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3)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則的內容(行為模式、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一般規定)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是法律規則在社會關係中實現的一種狀態。因此,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特定的、實有的、個別化的,那麼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權利能力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既有聯絡也有區別。兩者的聯絡表現在:權利以權利能力為前提,是權利能力這一法律資格在法律關係中的具體反映。兩者的區別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參與某種法律關係,而要能夠參與法律關係,就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第二,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兩方面的法律資格,而權利本身不包括義務在內。
(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實現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它取決於一個國家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狀況以及科學文化條件和道德人文環境的改善,等等。從主觀方面講,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還要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各種關係的發展,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能力的狀況,以及是否有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和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的發生,等等。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最重要的是透過國家來保障。國家除了要不斷創造和改善物質條件、政治條件和文化條件以外,還必須建立和健全法治,國家透過法律的保障具體表現在:(1)透過明確規定行使權利的步驟和程式,使權利具有可操作性;(2 )透過限制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權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來保障權利;(3)透過及時制裁侵權行為,督促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從而使權利得以實現。
四、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法律關係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
1.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至於哪些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但這樣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物或國家專有之物。(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武器。(4)危害人類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3.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透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中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 行為結果
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的是行為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
五、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一)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條件有二:一是法律規範;二是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係。但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主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般模式,還不是現實的法律關係本身。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範與法律關係聯絡的中介。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二)法律事實的種類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無論哪一種事件,對於特定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發生、變更和消滅。
2.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法律行為是指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行為有多種分類,其中,最常用的分類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合法行為是與法律規範要求相一致的行為,即法律行為。違法行為是與法律規範的要求不一致的行為,無論哪種類別的行為,都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
(三)事實構成
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有關整體,並引起同一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稱為事實構成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種類
(一) 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關係具有如下特徵:
1.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第二,法律關係不同於法律規範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係本身。第三,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具體地貫徹。
2. 法律關係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係。
3. 法律關係是特定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 法律關係的種類
1. 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
調整性法律關係是基於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係,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係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護性法律關係是由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係,它執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2.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係(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係”)。其特點是:第一,法律主體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橫向法律關係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特點在於,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 單向(單務)法律關係、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
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絡。單向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雙向(雙邊)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也包括雙向法律關係。
4.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和種類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 公民(自然人)
這裡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 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稱之為“法人”。
3. 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係主體。
(二)法律關係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權利能力
(1)權利能力的概念: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係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權利能力有公民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區別。首先,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止於法人消滅。其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不同而各有所別。再次,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則具有一致性。
(2)權利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
2.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一般而言,公民的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3)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則的內容(行為模式、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一般規定)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是法律規則在社會關係中實現的一種狀態。因此,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特定的、實有的、個別化的,那麼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權利能力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既有聯絡也有區別。兩者的聯絡表現在:權利以權利能力為前提,是權利能力這一法律資格在法律關係中的具體反映。兩者的區別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權利能力,並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參與某種法律關係,而要能夠參與法律關係,就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第二,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兩方面的法律資格,而權利本身不包括義務在內。
(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實現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它取決於一個國家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狀況以及科學文化條件和道德人文環境的改善,等等。從主觀方面講,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還要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各種關係的發展,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能力的狀況,以及是否有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和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的發生,等等。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最重要的是透過國家來保障。國家除了要不斷創造和改善物質條件、政治條件和文化條件以外,還必須建立和健全法治,國家透過法律的保障具體表現在:(1)透過明確規定行使權利的步驟和程式,使權利具有可操作性;(2 )透過限制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權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來保障權利;(3)透過及時制裁侵權行為,督促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從而使權利得以實現。
四、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法律關係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
1.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至於哪些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但這樣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物或國家專有之物。(2)文物或貴金屬。(3)軍事設施、武器。(4)危害人類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3.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透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中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 行為結果
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的是行為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
五、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一)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條件有二:一是法律規範;二是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係。但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主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般模式,還不是現實的法律關係本身。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範與法律關係聯絡的中介。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二)法律事實的種類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無論哪一種事件,對於特定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發生、變更和消滅。
2.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法律行為是指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行為有多種分類,其中,最常用的分類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合法行為是與法律規範要求相一致的行為,即法律行為。違法行為是與法律規範的要求不一致的行為,無論哪種類別的行為,都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
(三)事實構成
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有關整體,並引起同一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稱為事實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