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和解有哪些效力
破產和解方案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可分為:破產程式終了的程式上效力;對破產企業和破產債權人產生的實體上效力。
1、破產程式的終了。中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後,破產程式中止,並未終結破產程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於破產程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係,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式,那麼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式所剩下的事務。
2、對破產企業的效力。基於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後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於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3、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隨著破產和解的確定,以前的破產債權將按照破產和解條件進行變更。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於破產債權人的變更。這種變更的效力,可及於全體破產債權人。所以,參加了破產和解表決的債權人(不管贊成與否)以及沒有作破產債權申報的債權人的權利將一律被變更。
4、對保證人等的效力。破產和解的效力不能及於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者物上抵(質)押權人等所持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破產和解條件中就破產債權人的權利規定有延緩、免除等內容,破產債權人仍然可按原有內容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但是,關於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範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範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
二、破產和解失效會產生什麼後果
在破產和解生效後,如果破產企業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當然不會出現什麼特別問題。但是,由於破產企業本身履行意思的問題,或者破產企業重建失敗等事由的發生,就出現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況。在這種場合,作為破產債權人可能採取的手段,就是基於債權申報表,對破產企業本人或破產和解保證人實施強制執行,以及對從破產宣告前就是破產企業的保證人行使權利等幾種可能性。不過,這些手段都是以破產和解本身效力的存續為前提。作為以破產和解條件的不履行為由,意圖使破產和解本身失效的,將產生取消讓步和取消破產和解的法律後果。其中,取消讓步是各個破產債權人取消在破產和解中對破產企業所作的讓步,因此是破產和解的部分失效。與此不同,取消破產和解則使破產和解本身完全失效,並重新開始破產程式。
1、取消讓步。即破產債權人個別地撤回在破產和解中對破產企業所作讓步的一種債權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為,這實際上是解除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日期成立的破產和解契約。讓步一旦被取消,破產債權人就可以恢復本來的債權。相反地,卻不會失去因破產和解而取得的權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擔保。不過,債權人並不能立即請求履行透過取消讓步得以恢復的債權額,只要不是破產和解結束之後,行使權利就不會得到允許。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由於取消讓步而使破產企業不可能履行與其他債權人達成的破產和解契約。
2、取消破產和解。取消破產和解將產生使破產和解失去對全體破產債權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債權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還不夠,必須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決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為由的取消破產和解決定,必須有已申報債權的過半數的債權人,且相當於總債權額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額持有人的申請。在判定這種申請權人的時候,既要將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債權人除外,也要從破產債權額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債權額,只以剩餘額作為計算的基準。
一、破產和解有哪些效力
破產和解方案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可分為:破產程式終了的程式上效力;對破產企業和破產債權人產生的實體上效力。
1、破產程式的終了。中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後,破產程式中止,並未終結破產程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於破產程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係,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產程式,那麼企業也不可能獲得再生。因此,破產和解效力應使破產程式終了,但作為破產債權人會議,仍必須處理此前破產程式所剩下的事務。
2、對破產企業的效力。基於破產和解的生效,在破產程式終了的同時,破產企業將恢復行使破產清算組所屬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但是,如果在破產和解條件中對管理處分權設有限制,破產企業就必須服從該限制。比如,破產債權人或第三人對破產企業的經營實施管理、監督等限制。如果破產企業實施了違反限制的行為,將被作為不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的行為,從而成為後面所述的取消讓步或取消破產和解的原因。然而,為了能使各個財產設定的關於管理處分權的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就不動產設定的處分權限制等,必須具備已進行登記等抗辯要件。
3、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隨著破產和解的確定,以前的破產債權將按照破產和解條件進行變更。例如,有延緩期限、免除一部分債權等對破產債權人來說不利的變更,也有提供擔保等有利於破產債權人的變更。這種變更的效力,可及於全體破產債權人。所以,參加了破產和解表決的債權人(不管贊成與否)以及沒有作破產債權申報的債權人的權利將一律被變更。
4、對保證人等的效力。破產和解的效力不能及於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共同債務人或者物上抵(質)押權人等所持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破產和解條件中就破產債權人的權利規定有延緩、免除等內容,破產債權人仍然可按原有內容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但是,關於保證人對破產債權人實施清償的結果,即取得求償權的範圍只能是在破產和解條件的範圍內認可對該權利的行使。
二、破產和解失效會產生什麼後果
在破產和解生效後,如果破產企業履行破產和解條件,當然不會出現什麼特別問題。但是,由於破產企業本身履行意思的問題,或者破產企業重建失敗等事由的發生,就出現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況。在這種場合,作為破產債權人可能採取的手段,就是基於債權申報表,對破產企業本人或破產和解保證人實施強制執行,以及對從破產宣告前就是破產企業的保證人行使權利等幾種可能性。不過,這些手段都是以破產和解本身效力的存續為前提。作為以破產和解條件的不履行為由,意圖使破產和解本身失效的,將產生取消讓步和取消破產和解的法律後果。其中,取消讓步是各個破產債權人取消在破產和解中對破產企業所作的讓步,因此是破產和解的部分失效。與此不同,取消破產和解則使破產和解本身完全失效,並重新開始破產程式。
1、取消讓步。即破產債權人個別地撤回在破產和解中對破產企業所作讓步的一種債權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為,這實際上是解除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日期成立的破產和解契約。讓步一旦被取消,破產債權人就可以恢復本來的債權。相反地,卻不會失去因破產和解而取得的權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擔保。不過,債權人並不能立即請求履行透過取消讓步得以恢復的債權額,只要不是破產和解結束之後,行使權利就不會得到允許。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由於取消讓步而使破產企業不可能履行與其他債權人達成的破產和解契約。
2、取消破產和解。取消破產和解將產生使破產和解失去對全體破產債權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債權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還不夠,必須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決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為由的取消破產和解決定,必須有已申報債權的過半數的債權人,且相當於總債權額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額持有人的申請。在判定這種申請權人的時候,既要將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債權人除外,也要從破產債權額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債權額,只以剩餘額作為計算的基準。